回複:王小寧: 薄熙來案,證據不足,應判無罪

本文內容已被 [ 竹林 ] 在 2013-09-21 10:29:36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首先,一碼歸一碼,不能說因為別人也有貪腐,就不能查他。
其次,你在混淆時間概念。2013年有幾千萬並不等於2002年也那麽有錢。況且有錢並不能成為沒有貪腐的理由。
隻是覺得像你這樣為他辯護,其實是起反作用。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