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案的結論隻應該看這麽幾條

1 尼斯的房產是不是薄家的, 不要看薄熙來說他知道不知道,而是看他有沒有產權,哪怕是繞彎子的產權。
2 大連500萬有沒有歸了薄家,而不是薄熙來說他有沒有接過這筆錢
3 對王立軍的處理,決定是不是薄熙來做的,是不是違反了規定,是不是讓穀開來參與了“正式或非正式”的處理王立軍的討論或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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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民意覺得在這些指控上是否成立,而不是對這些指控如果認定或否定對社會對政治對某些人對某些群體會造成哪些影響。法律隻考慮事實認定、並將認定的事實與相關條文扣合, 從而定罪量刑。

任何一個案件所造成的後果不是法庭要考慮的,這就是司法獨立。如果發現法律執行會引起某些副作用,那是立法部門應該考慮如何修改,行政部門應該考慮如何避免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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