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受傷害,沒有”?你連新聞報道都沒有看?何必急於發帖?

在8月28日的庭審中,法庭首先核實了五名被告人的自然情況等信息。除被告人王某外,其餘四名被告人均係未成年人。隨後,法庭向訴訟參與人告知了相關訴訟權利。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海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5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在本市海澱區某酒吧包間內與被害人楊某某飲酒後,將其強行帶至某大廈房間內,以暴力毆打手段先後強行與楊某某發生性關係,並造成其左眼上瞼、鼻背部片狀皮下出血,左顳部及左顴部片狀皮下出血等輕微傷情。海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違背婦女意誌,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且係輪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

http://news.qq.com/a/20130829/0199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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