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下判薄熙來:中國法官麵臨艱難的選擇
網訊 2013-8-30 12:2:58
在決定如何對薄案下判時,濟南中級法院的法官一定會覺得十分困難,因為他們要在專業判斷和政治立場之間,進行艱難的選擇。
筆者仔細閱讀了薄案的庭審記錄,總的印象是:被告人的自我辯護和辯護人的辯護,具有很強的說服力。由於身係囹圄而不可能進行相關調查的條件下,被告人不可 能在法庭上提出足夠的證據去證明自己無罪;但是對於具有法律常識,並且了解中共黨史的人來說,他和辯護人的辯護陳詞,基本上可以讓他們相信,公訴人提供的 關於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是令人質疑的、是不充分的;也就是說,依據這些證據,是難以對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定的。
被告人及其律師指出的公訴人庭證的最主要缺失是:一、所有指證被告人有罪的證人都是有罪之人,有立功減罪的動力。所謂“立功”,就是向中紀委“揭發”被告 人的罪行。其中,薄穀開來還有立功免死的動力。順便說一句,其實王立軍因為參與,甚至可能主導了對海伍德的凶殺案,再加上向美國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也有 揭發被告人以立功免死的動力。不僅如此,薄穀開來還有心理抑鬱、精神不正常的問題。所以,他們的揭發不足為信,不能作為判罪的有效證據。二、公訴人沒有找 到任何不是罪人,而且與薄案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去提出獨立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
除此之外,被告人曾經兩次強烈要求薄穀開來出庭作證,但是法庭沒有同意,法庭的解釋是:薄穀開來沒有義務出庭作證。實際上,既然薄穀開來的錄像和錄音作證 已經向法庭提供,她是有義務出庭作證接受質詢的。不讓薄穀開來出庭,就剝奪了被告人和辯護人通過質詢,尋求穀氏證詞不可信的更多證據的機會。
8月27日中國的主流媒體,包括中央電視台,刊登或播放了關於薄案結束庭審的報道,其中提到公訴人的申訴證據合法、可信、有效,彼此互有印證;但是被告人 的陳詞隻是推說“沒有印象”,或者說和指證的犯罪事實“沒有關係”。筆者注意到,這篇為公訴方和被告方陳詞定調子的報道,忽略了被告人和辯護人提出的最重 要的推翻公訴人庭證有效性的論點。這個忽略,恰恰說明了被告人和辯護人辯護打中了要害。
在中共黨史上,依據被抓之人的證詞抓捕嫌疑人,最終造成冤假錯案的例子不勝枚舉,在中央蘇區肅查AB團和延安整風肅反的行動中,有過慘痛的教訓。在肅查 AB團的時候,有的部隊,排長以上的軍官幾乎被殺光,錯殺的紅軍,包括軍級指揮員達數萬之眾。這些事實足以說明,在中國,被抓“罪人”的證詞是不足為信 的。
在法製良好的現代國家裏,庭審下判所依據的最重要的通則之一是:對疑似犯罪的指控,如果缺乏足夠有效的證據予以支撐,是不能做出有罪判定的。麵對此種狀態時,法庭隻能宣判無罪釋放。
筆者認為,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下了貪汙和受賄的重罪,依據法律對被告人加以嚴懲是應該的,也是符合法律的。但是,如果沒有足夠有效的證據,卻做出有罪判定,不僅不符合法律,也是危險的,因為它會給中共、法庭和被告人造成難以挽回的重大損失。
基於以上的事實,關於公訴人提出的證據究竟是足夠的有效?還是不夠有效?筆者相信,濟南法院的法官肯定能夠做出專業判斷,對根據專業的法律原則應該如何下判,也不難做出專業結論。
但是,由於中共上一屆的中央政治局,已經在庭審之前對被告人做出了有罪判定,由於濟南法院對薄案的庭審,顯然是本屆中央高層執行上一屆中央政治局決定而做 出的決定,如果濟南法院的法官對被告人做出類似於“證據不足,此時難以判定其有罪”之類的判決,就會與中共高層在庭審之前所持的立場相背。在司法機構具有 獨立性的國家裏,這樣的宣判是正常的;但是在迄今為止,司法機構依然不具備獨立性的中國,如果發生這樣的事,卻會產生極大的震撼。
堅持維護法製原則和主張司法獨立的人會認為,假如出現這樣的判決,如果中共能夠允許這樣的判決,這將說明中國的司法出現了值得肯定的質的飛躍,並且意味 著,不僅法庭,而且中共在推進法治建設方麵,豎起了具有曆史意義的裏程碑。但是,誰也不能肯定中共會允許這樣的判決,很多人認為不會。如果中共不允許這樣 的判決,而法庭卻違背了中央高層在庭審之前所做的決定,法官會不會受到懲罰?這大概是法官難以回避的另外一個嚴峻的事實。
法官究竟會怎樣做?全中國和全世界的人都在關注。無論他們的選擇是什麽性質,他們的決定都會在曆史上留下永恒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