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的瑕疵——再談薄熙來案

來源: Chiyankun 2013-08-30 16:10:06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3744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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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的瑕疵——再談薄熙來案

 

前天我寫了一篇薄熙來案公審觀察,希望從不偏不依的角度觀察這個庭審。然而,這期間,不時聯想到一個多年前的看似與本案毫無關係的事情,就是九十年代曾經轟動一時的所謂《六四真相》一書,當時有一個化名張良的的人聲稱攜帶出來大量的紅頭文件,由所謂著名的美國漢學家力頂,在《明鏡》發表。許多人抬轎子吹捧,其中有一位著名的老記者說那裏麵95%都是真的因此他相信是真的,——他已經去世了,故隱其名。我當時就調侃他說,你肯不肯買一幅95%“逼真”的假畫。然後我指出辨別贗品的標誌不是能認出百分之百錯了,隻要有一點點,哪怕百分之一是假的,就是百分之百的贗品。


今天我想我們也應當用這個方法來辨別這個起訴是否可信。公訴人代表著公權力。一個有公權力出麵提出的指控,必須百分之百地真實,才能成立。當然他們也可能犯錯誤,也應當允許改正錯誤,如果他們在控辯交鋒中改正自己的錯誤,那麽最後的修訂版也可以成立。

如果用這個標準,我們對這次公訴人對薄熙來的指控隻能持徹地否定的態度。

為什麽?因為這個起訴書的瑕疵實在太嚴重,而且堅持一點不改。

首先,關於罪名

起訴書說被告有三宗罪。貪汙,受賄,亂用職權。

而所謂貪汙一項,且不論指控的事實是否屬實,這個罪名也不應當是貪汙而是受賄。受賄與貪汙都是經濟犯罪,但是還是有所不同。貪汙是犯罪主體直接侵吞他的職權直接控製的國家財產,而受賄是接受別人提供的財產,這個財產也可能是其他個體貪汙的東西。就算王正剛真的送過這筆錢,這也是王正剛貪汙了這筆錢再對薄熙來行賄。當然如果是薄熙來授意要王正剛這麽做也可以算貪汙,但是即使以起訴書為準,也是王正剛主動,所以,即使這件事確實存在,也不是貪汙而是受賄。

我當然不是說公訴人連這個差別也不清楚,隻是上級給他們規定了三宗罪,他們隻好從眾多收羅泡製的證據中找了這一件可以說沾了一點邊的說成是貪汙。這樣就可以多一樁罪名。我個人認為,在同樣的金額下,貪汙罪顯然要高於受賄。假如貪汙500萬成立,可以判死罪。

這是這個起訴書的第一個重大瑕疵,而且是有故意為之的嫌疑。

第二,全部證人是汙點證人,沒有一個是檢舉揭發的正麵證人

這類證人,當然也是有用的,但是對於他們的證詞應當更嚴格要求。然而,我們看到的證據如果不說是千瘡百孔,至少也是難以讓人信服。

請看,主要的證人是穀開來

首先這個證人拒絕出庭。我們無法判斷是她自己不肯出庭還是別人不讓她出庭。當然我們應當相信司法,隻能斷定是她自己不肯出庭。為什麽不肯,還不就是怕跟被告人對質。我不能不懷疑,一旦對質她很可能或者無法自圓其說,或者可能失控。鑒於她的精神狀態並不穩定,誰也不能保證她不當庭變卦。她的精神狀態已經是足以讓我們不敢相信其證言的了。現在我們知道她吸毒,『公訴機關指稱穀開來目前已經不再具備攝入精神性活性物質條件』,這無非是要我們相信,現在她不吸毒了,她的證言可信。但是,這是誤導!我們知道,毒品對一個人的大腦的損害不是一時的,隻在吸毒的時候才存在。這種損害有永久性的影響。穀開來入獄時間還不長,還不足以戒除毒癮。而吸毒者在毒癮發作而得不到毒品的時候更容易被控製被誘導

 法庭上披露出來的一些表現也讓我們對她的精神狀態有所了解。比如她抄了王立軍的家,拿王的幾十雙鞋,還在牆上貼了幾十個“王立軍你小心了,”的條子。這絕不是當年那個打贏國際官司的聰明強悍的律師之所為。

也許是由於她的精神狀態或者其他原因,她的證言缺乏邏輯性。茲舉例一二。

比如在談到在法國買別墅時候她的第一段證言:

『公訴人宣讀薄穀開來20121220日的證言節錄:

2000年時,我帶瓜瓜去英國留學,是德某某陪我們去的,並且給瓜瓜找了房子,當時住房非常困難,所以我就想在英國以外買套房子,我把這個買房的想法告訴了德某某。德某某建議說可以在法國尼斯戛納地區買房作為投資經營,還可以把房子出租獲得收益,而且那裏的房子還可以保值增值,還可以度假用。我同意了德某某的建議,因為德某某是建築師,就委托德某某負責選房。』(取自財經網,薄熙來案一審庭審實錄(全文)第10頁,http://politics.caijing.com.cn/2013-08-27/113222556_9.html。據某網友是這個版本比較完整。

 請看,在英國“住房非常困難,所以我就想在英國以外買套房子”。這是什麽邏輯?虧得檢察官還能把它呈現出來,我開始時很感謝他們不在乎這裏的邏輯跳躍,若無其事地把它們亮給我們。不過後來發現如果他們不如此“寬宏大量”就沒有幾條證據可用了。

我隻能說或者這是穀開來神經真的有了毛病而出現的思維錯亂,或者這是她精心製造的證言漏洞。作為一個曾經是出類拔萃的律師,我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

可是剛剛一個月之後,她的證言中,買房的目的就變了,變成是為瓜瓜將來的投資:

『公訴人宣讀薄穀開來2013120日證言節錄:

在法國尼斯戛納購買別墅以後,我在戛納別墅拍了很多照片,設計了兩套幻燈片,是為裝修和出租使用的。這兩套幻燈片做好以後,我回國帶回沈陽的家裏,徐明來我家的時候,我在我的蘋果電腦裏麵播放給他看,看的時候,瓜爹下班回來了,我們就一起看,徐明就說我很有才,瓜爹就在旁邊開玩笑,說我特懂藝術,就是個藝術家。我就主動告訴瓜爹,我讓徐明出資在法國尼斯戛納買了房產,房產是作為保值投資的,將來留給瓜瓜,作為經營性物業,對外出租,可以有穩定的收入。我還告訴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學問,不為生計奔波,影響了前程,所以讓徐明在海外買了這個房子,將來作為瓜瓜的投資固定收入,等瓜瓜長大了,讓他自己經營管理。』(同上,第11頁。)

我是被她攪糊塗了:到底是因為英國住房困難,而要在法國買房解決住房問題,還是為了給瓜瓜留下“有穩定收入”的“固定投資”?讓瓜瓜做一個有穩定收入的小業主?這是他們送瓜瓜出國留學的目的嗎?

再如關於薄熙來是否知道她購買這個房子:

『證人薄穀開來2013116日親筆證詞』:

『至於薄熙來是否知道,我想起來,當時我在為這個房子做裝修設計,鋪的麵很大,桌上攤了很多圖,還做了幻燈片在家裏放。薄熙來看到了問過我,我如實告訴了他。因此他知道我在法國請徐明付款買了這個房子,並且我在搞裝修設計,因他對建築裝修都很內行,我請他給做了指點。他於是知道了事情的經過。知道徐明為我在法國買了房產,房產是作為保值投資的。將來留給兒子瓜瓜,因為我希望瓜瓜好好做學問,不為生計奔波,影響了前程。所以讓徐明在海外買了這個房子,將來作為瓜瓜的投資固定收入。這個想法得到了薄熙來的支持。』

 這一次她說是在她做設計圖的時候,“薄熙來看到問過我,我如實告訴了他”。這一次他還在做設計,做幻燈片。沒有說徐明在場。

而過了三天,她的證詞是:

『在法國尼斯戛納購買別墅以後,我在戛納別墅拍了很多照片,設計了兩套幻燈片,是為裝修和出租使用的。這兩套幻燈片做好以後,我回國帶回沈陽的家裏,徐明來我家的時候,我在我的蘋果電腦裏麵播放給他看,看的時候,瓜爹下班回來了,我們就一起看,徐明就說我很有才,瓜爹就在旁邊開玩笑,說我特懂藝術,就是個藝術家。我就主動告訴瓜爹,我讓徐明出資在法國尼斯戛納買了房產,房產是作為保值投資的,將來留給瓜瓜,作為經營性物業,對外出租,可以有穩定的收入。我 還告訴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學問,不為生計奔波,影響了前程,所以讓徐明在海外買了這個房子,將來作為瓜瓜的投資固定收入,等瓜瓜長大了,讓他自己經營管理。瓜爹聽完以後,對我的想法也很支持。說這話的時候徐明應該在場。瓜爹對我的幻燈片很讚賞,還對我做的幻燈片邊看邊給予指點和評價,我做的幻燈片是動感的,三秒鍾切換一張圖片,有英文的詩,還有音樂伴奏。就是這次,我把我讓徐明付款在法國尼斯戛納買了這個別墅的事情如實告訴了瓜爹,他於是知道了事情的經過。

 “就是這一次,”那麽三天前他說的話,即在製作設計和幻燈的時候告訴了薄熙來,還算不算數?。

 關於幻燈片,兩次的說法也不同,前一個說她是在北京的家裏做的,『桌上攤了很多圖,還做了幻燈片在家裏放。薄熙來看到了問過我,我如實告訴了他』]“”而三天後,則是在國外做好了設計和幻燈片,『這兩套幻燈片做好以後,我回國帶回沈陽的家裏』

如果幻燈是在法國時候,為做裝修設計時候做的,那麽也就不存在薄熙來看到滿桌子都是圖片,她告訴如何買房的事情了。而徐明作證又沒有當麵聽到穀開來告訴薄熙來由徐出錢買房的談話。所以這個穀開來告訴薄熙來買房的“證詞”應當是很禁不起對質的。

如果我們在對照徐明的出庭作證,問題就更多了。徐明在法庭上的證詞是:

 『證人:大概在20028月的時候,我在被告人沈陽的家裏,穀開來用電腦給我看了我給其購買的法國房產的情況,穀開來說房子的事情時,被告人在旁邊聽見但沒有說話。』(同上,第7頁。)

“被告人在旁邊聽見但沒有說話。”顯然對這個話題沒有興趣。

當被告人問他

 『被告人:在沈陽看幻燈的時候,薄穀開來說了那一番話,我有什麽表示?

  證人:你坐在那裏沒有說話。』(同上,第7頁)

 而穀開來的上麵引訴的證言中,卻說薄熙來說了很多話,而其說她當著徐明的麵說了徐明給她出錢的事情。我傾向於穀開來是故意這麽說的,故意製造了矛盾,以便證明她的“自願”的證詞是不可信的。

她的證言這類問題還有不少,這兩個不過是比較顯眼也比較重要的。我也不一一列舉了。

 
過去我們知道的一些反腐案件往往都有群眾舉報甚至是許多舉報。比如前藥管局局長鄭XX,就有不少舉報,有時舉報信還被故意放到這個大貪汙犯的辦公桌上讓他打擊報複。但是薄熙來案所有的關鍵證人都是汙點證人。有的簡直就是為了查薄熙來而被牽連關起來的。


比如徐明,是在王立軍叛逃後被控製的,罪名是“非法經營”,但是他跟薄熙來之間沒有任何非法經營的聯係。他提供的證言,也隻有一句,說薄熙來知道法國別墅可以把薄熙來與貪汙聯係起來,但是這個所謂談話本身就是莫須有的事情。辯護人指出,2004年徐明海沒有商務部的出入證,不可能不經過秘書就進商業部。這是有商業部發放出入證的記錄為據。而徐明堅持說他一直有出入證,就是未經秘書就進去了。你相信徐明還是相信商業部的記錄呢?商業部的那個發放通行證的記錄應當更客觀吧?我看薄熙來也得感謝徐明一口咬定是2004年,如果他改口說成05以後還真是難以辯護呢。這也是為什麽我主張一點造假就全盤否定的原因。因為公權力要製造一個證據太容易了,如果他們考慮到通行證的問題完全可以把假證造的天衣無縫。

至於王立軍的證言就更不堪采信了。舉一個例子吧。他說:『後來穀開來跟我說尼爾每年收的房租就有七、八百萬,一分錢也沒給我,現在還跟我要錢。』

一幢價值在2000來萬的房產,一年就想收七八百萬的租金。想錢想瘋了吧?這樣的證言,當笑話聽聽不妨,但是拿得出來作證,也算一個驚奇。

公訴人就是靠這樣的證言編製起那個三項重大罪名的起訴書。


起訴書最大的邏輯斷裂

這是辯護人的一個突出亮點:他們辯護說:


『開來關於費用的問題,說開來讓徐明報銷費用是在2003年開始,她說那時候和徐明的關係已經到了可以給她報銷的程度。但現在的問題是2000年,開來就和徐明要這麽多錢。(Chi按:指323萬美元買房子)』(同上,第十六頁。)


是呀,房子是2000年買的。如果那時穀開來還不信任徐明,還不敢讓他報銷飛機票,怎麽可能獅子大開口要300萬歐元買一棟房子?這是這個起訴書的最大致命傷。然而公訴人並沒有知錯改錯的意思,還是硬要跨越這個邏輯的鴻溝。
附帶說一句,那個房子,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任何屬於穀開來的證據。現在還是德維爾的,如果產權轉移成功,就是薑豐的——徐明出錢,最後歸在他的女朋友名下。轉了一大圈沒有穀開來的份兒,隻不過給薄熙來轉出一個罪名。


******************************************

現在通過網絡,庭審的基本情況已經普世皆知。人們總會通過思考辨別真假。做出自己的結論。同時我也希望法院,這個在我的故鄉享有誠實聲譽的山東的法院能夠堅持真理作出大智大勇的判決。辯護人在最後辯論時表明了書寫自己職業曆史的光榮的決心,我希望法官也寫出他們光榮。這才是中國司法的進步。

 


 


 

 

所有跟帖: 

公訴人可笑的地方多得很, -cavebear- 給 cavebear 發送悄悄話 cavebear 的博客首頁 (627 bytes) () 08/30/2013 postreply 18:33:45

薄案怎麽判也影響不了中國的方向反而暴露了低下與抹黑的普世手法 -青鬆站- 給 青鬆站 發送悄悄話 青鬆站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8/30/2013 postreply 22:23:44

中紀委的豆腐渣工程 -wowo- 給 wowo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02/2013 postreply 08: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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