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這個東西,本來就是過去體製下的一種東西。 在幾乎沒有私有經濟的時候, 所有款項都在單位之間流動可查, 官員要撈一點好處, 馬上賬目上就會有漏洞。能夠貪汙的人就是利用職務之便的保管人, 經手人, 簽字人, 負責人。合謀越少, 賬目上暴露越快。合謀越多, 則利益攤薄,知情者也越多,這是管理體製背後的管理科學。 一旦有了私營機構這個公有體製管不到的鏈條, 上述機製就不成立。 貪汙罪抓出的都是一些利令智昏的小行長和挪用款子給甜言蜜語男人用的會計。 對遏製貪官腐敗根本就沒有什麽用處。
這也是共產黨要把私有經濟壓縮到沒有的重要原因。因為要搞高積累, 讓百姓勒褲腰帶, 就不能容忍一點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