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薄為什麽沒讓穀開來出庭作證?
在法庭上審判長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的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法院可強製其出庭作證,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說穀開來在本庭依法通知她之 後,她明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本庭不能強製她出庭”。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的目的是給予案犯直係親屬回避提供不利證詞的權利。穀開來的證詞是不利證詞,審判長把第188條用反了。
事實上,如果穀開來在薄案上的作證錄像是真的話,作證日期應當是2012年而不是2013年的8月10日。如果是2013年的8月10日,穀開來應當身著囚衣,不應當被允許佩帶首飾。2012年8月10日,穀開來的庭審已經結束。等待法庭判決的她,在法庭宣布審判結果之前仍然具備一個普通公民政治權利,其中包括對待審案件的作證。
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薄穀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剝奪政治權利,首先剝奪的是公民的言論權利。也就是說在審薄時,從法律上來講,穀開來已經不具備出庭作證的權利了。如果,審薄時穀開來再出庭作證,其證詞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會受到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