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要求穀開來出庭對質,法庭以法庭不能強製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證為由,沒有命令穀開來出庭對質。這種做法,堅決反薄的賀衛方都不得不說幾句話表示欠妥。
可是,法律規定法庭不能強製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證,法理上是限製法庭強製這些關係親密的親人做不利於被告的證詞,目的是為了維護正常人倫關係。但是現在公訴方已經違反這條法律所保護的這種人倫關係,讓穀開來做出了不利於被告的證詞,而且公訴人還出示了穀開來的證詞,法院也采納此證詞,也許還要依賴此證詞給被告定罪,那麽被告當然有權利當麵質疑盤問證人。在這種情況下,證人如果拒絕出庭作證,那麽此證人的證詞就應該視為無效而不應被出示在法庭審判中,更不能被采納。
這樣的司法實踐的惡果是,今後公訴人不論起訴任何人,隻要搶先控製被告父母,配偶,或子女,對其威逼利誘,使其做出不利證詞,然後法庭再借口法庭無權強迫此類證人出庭,剝奪被告人當麵質疑對質的權利,最後依據此證人的不利證詞給被告定罪,這樣一來便可以做到無往而不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