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凱律師對薄熙來案辯護觀察記

來源: wwxx 2013-08-25 00:27:20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3232 bytes)

  張凱律師對薄熙來案辯護觀察記

        毫無疑問,對薄熙來案的審判為近幾年讓我們傷透心的 刑事司法審判帶來一點點慰籍。對比對劉誌軍的審判,僅是微博公開庭審一項,一下子將庭審從農耕時代躍進信息時代。雖有瑕疵,但從第一天庭審的表現可以看 出,法官駕馭法庭的能力和對庭審程序的保障,已屬中國法院的佼佼者。對此毋庸贅言,我更關注的是律師同行的表現。如此大案,辯護律師原本可以成就一次法治 輝煌,但遺憾表現平平,甚至有失職之嫌疑。以下詳述:
一、媒體失去了優先旁聽權
      雖然濟南中院微博直播庭審好評如潮,與其他法院相比邁了一大步,但依然明顯違背司法公開之規定。
      2009年,最高院下發了《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幹規定》第三條:“對於公開審判的案件,新聞媒體記者和公眾可以旁聽。審判場所座席不足的,應當優先保證媒體和當事人近親屬的需要。”
        很顯然,濟南中院沒有做到這一點。法庭可以有旁聽的基層群眾,並且庭後可以大談感想。大量媒體卻隻能等在法庭外,享受著和公眾一樣的看微博的權利,媒體的優先旁聽權被剝奪了。
        如此重要的程序違法,薄熙來的辯護律師居然沉默了,沒有對此提出任何質疑。獨立的媒體沒有進入法庭,而隻能看法院編輯的微博,對於司法公開的傷害可能更大,公眾無法判斷該微博是否有偏向性和遺漏,隻能任由其說。
二、申請回避成為形式主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合議 庭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應當公開,當事人依法有權申請回避。該案在程序上一定要上審委會決定的(當然我很清楚在本質上審委會也決定不了該案), 那麽法官及審委會的基本信息就應該根據上述法律公開,但是,我們隻聽到了幾個法官的名字,這樣簡單的信息根本無法判斷是否申請回避。而辯護律師並沒有要求 法官進一步公開個人及審委會信息,就將基本權利拱手相讓。(當然,法官可以說案件在審,還沒有決定是否上審委會,但這不代表律師可以免於提出質疑)刑事辯 護一定是寸土必爭,如此辯護,審判公開和回避這樣最基本的刑事訴訟原則實際都被律師忽略了。

       另外,在進入實體程序的審理前,一般要先出示程序卷,而這個過程 完全被忽視了,是公訴人沒有出示還是辯護律師完全對程序沒有質疑?我們無法得知。當然,也有可能在庭前會議解決了這個問題。但麵對億萬人關注的時刻,無論 如何也應該提及,而不應該省略。我相信:在整個偵查中有眾多非法程序,遺憾律師沒有提及,後麵我也會簡略提及部分。

三、未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薄熙來在開庭時表示:
1、 “對於唐肖林給我送錢的事,我曾經在中紀委對我審查期間承認過這件事”
2、“這些情節簡而言之是辦案人員給我的提示,我當時有軟弱”
3、“在中紀委談話期間我寫的筆錄是在不正常壓力情況下寫的”
4、中紀委對我審查期間多數文明理性,給我吃住挺好,夥食不錯,有醫療保障。

 這裏透露了兩個細節:
第一,偵查機關介入之前,中紀委進行了審查,並且在該審查過程中限製了薄熙來自由。所以,薄熙來稱有“不正常壓力”。
第二,相關偵查人員涉嫌誘供。

        僅以這兩點就應該申請非法證據排除。中紀委在法律層麵根本無權限製薄熙來自由。在這樣的情況下做出的筆錄當然是非法的,如此重要的程序違法被辯護律師無視了!
      如果不是被無視,還存在一種可能性,那就是律師在庭前會議上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那麽,問題的焦點轉到——法院是否核準啟動該程序?
       在本案中,辨別該證據的合法性是最重要的程序。無論法院是否啟 動,辯護律師都應據理力爭。而薄的辯護律師就此的辯護隻是停留在“被引誘的證據是不合法的,不應當采信”這樣一個膚淺的說理層麵上。沒有啟動相關法律程 序,這種說理幾乎是無力的,是對當事人權利的漠視,是作為辯護律師的失職。

四、同步錄音錄像未播放
薄熙來當庭對自己供述翻供並辯解受到引誘的。
根據《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十五條:案件審查過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對訊問活動提出異議的,或者被告人 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辯解因受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而供述的,公訴人應當提請審判長當庭播放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對有關異議或者事實進行質 證。     
  辯護人稱:“在此之前我們也提請法庭調取中紀委談話及偵查階段錄音錄像”。
  非常蹊蹺的是實錄中並未看到辯護人的申請是否成功?這一點值得我們關注。
    如果申請成功,辯護律師有權要求當庭播放錄音錄像資料或將錄音錄像整理的文字稿作為質證材料提交。
   如果沒有成功,辯護人還有兩次機會據理力爭:第一,法院有義務澄清駁回申請的理由。律師一旦發現理由不成立,可對法院違法依法追責。第二,依照上述法條,要求公訴人履行法定職責,提請法庭播放錄音錄像資料。
  該程序環環緊扣,每一個節點都有回擊的機會,遺憾的是,辯護律師連申請的結果都未提及。
五、重要證人未出庭
        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相關司法解釋認為,辯護人有權申請法庭通知證人出庭,無法通知證人,或證人拒絕出庭的,應該及時告知申請人。
        由上述法條可見,重要證人是必須出庭的!本案受賄情節中,唐肖林、薄穀開來都是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重要證人,卻都沒有出庭接受質證。
        這裏存在兩種可能性:一是辯護人認為這兩位不是重要證人,沒有提出申請;二是辯護人提出了申請,而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出庭作證。
         在公開的庭審實錄中,沒有看到辯護人提出證人申請,但不排除辯護人在庭前會議中提出了該申請,而被法院駁回。此時,辯護人應要求法院澄清理由。
        雖然證人沒有出庭,但濟南中院公開了一份對唐肖林詢 問的音頻。然而,這個音頻從程序上是違法的。詢問人在音頻開始說:“我們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至整段音頻結束,也沒有聽到詢問人公開自己及記錄人 員姓名。不公開姓名的詢問會導致證人一係列權利的喪失,該證詞在程序上是非法,辯護律師卻沒有對此提出任何質疑。
六、是否有取證?
        當年文強的辯護律師大談自己不取證的經驗,劉誌軍的 辯護律師也到處宣揚“不必要的話,盡量少去調查取證”。事實上,在現有的刑事審判邏輯下,律師不取證,辯護幾乎是死路一條。當前,庭審還沒有進入律師舉證 階段。我們期望這二位律師可以提交深入調查的有分量的證據材料,或許可以彌補前麵的失誤,但以前麵的表現來看,預測並不樂觀。
       以上僅是從基本程序來看律師辯護的失誤,在辯護技術上還有很多疏漏,比如:交叉詢問提出的問題遠遠不及當事人提出問題更切中要害。    
      具有高關注度的重大案件辯護不僅有為當事人維護權利之功能,同時具備法治精神的普及、法律原則的強化之社會功能。 但是,從文強律師的不取證辯護到劉誌軍律師被質疑為演戲辯護,再到薄熙來律師的上述表現,辯護律師的表現都不能盡如人意。而這些辯護律師的背景,讓人隱隱感到“官方”意味。他們都有一係列官方或半官方頭銜。
     然而,律師最重要的價值在於其獨立性。在一個公權壟斷、權力集中的社會,辯護律師的獨立性有更高價值,這就要求辯護律師要謹慎擔任官方及準官方(如律師協會)職務,包括官方性質的法律顧問。
    聖經說:一個人不能服侍兩個主。手扶著犁向後看,如何施展拳腳?這或許是我們無法看出薄熙來辯護律師出彩的原因。
     刑事辯護律師,一個光榮而激動人心的職業 。我願意懷著對法治渴望的赤子之心,心懷謙卑,謹慎前行。


                                                        張凱於美國印第安納西拉法葉
                                                                                                                                                          2013年8月22日 美東23時 
 薄熙來案第一天庭審結束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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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中要害的論述 -xyz101- 給 xyz101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8/25/2013 postreply 01:47:18

中美製度不同,例如美國沒有紀委。有些美國法律條款不能照搬的。 -xwu622- 給 xwu622 發送悄悄話 xwu622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8/25/2013 postreply 09: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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