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嫖娼的黨紀規定

有文友(文學城友)非要扯出黨章來,嚇死了人。轉一篇黨紀的給學學。否則雞同鴨講,一嘴毛。

官員性醜聞的官方措辭

官員的性醜聞往往比貪汙瀆職這類罪名更容易引發公眾興趣,比如“與多名女性發生或保持不正當性關係”。一般來說,“性違紀”大多無關犯罪,隻是屬於黨紀範疇,或者按照執政黨的表述,屬於“社會主義道德”範疇。

 

  上海法官集體嫖娼一事引發的輿論興奮仍在持續,比如媒體現在正從技術細節分析舉報者為何“一擊即中”,導致上海方麵痛下殺手,相關長篇記錄文章在8月8日瘋傳網絡,引發有關上海人都是技術派的眾口讚歎。

  在我看來,除了舉報者的證據紮實外,最關鍵的,是因為他選擇的角度很“刁鑽”——嫖娼這事兒,是執政黨黨紀的“死線”,比包養情婦都要嚴重,尤其法官嫖娼,知法犯法,更是不可輕饒。

  事實上,官員的性醜聞往往比貪汙瀆職這類罪名更容易引發公眾興趣,比如“與多名女性發生或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這句話在這兩年火爆,是因為重慶兩個著名高官先後落馬,中央在通報定性時提到了這句。

  一般來說,“性違紀”大多無關犯罪,隻是屬於黨紀範疇,或者按照執政黨的表述,屬於“社會主義道德”範疇。從現有資料看,執政黨改革開放後直接規定黨員的“性違紀”,是在1988年。當時中紀委發了一個暫行規定,要求對參與“嫖娼、賣淫”的黨員,直接開除黨籍——與警方的“掃黃”不同,黨紀中“嫖娼”一貫放在“賣淫”之前。

  我們現在常說的“黨紀”,大多是指2004年正式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黨的幹部與情色相關的,大部分在“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這兩章。

  首先是色情。按規定,如果黨員觀看“淫穢影視書畫”而且“情節較重”,要給予至少“警告”的處分。我沒找到如何定性情節嚴重,總之諸如黨的幹部看黃片,是不被允許的。比看黃片更嚴重的,是“觀看淫穢表演”,估計脫衣舞這種就算是了。這樣的錯誤,不分輕重,一犯最低就是“嚴重警告”——如果還組織此類表演,直接開除黨籍。

  再升一級就是兩個人“通奸”——這事兒不犯法,所以隻存在於黨紀處分中。一般來說,隻要結了婚的黨員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都算是“通奸”了。這一點,黨紀比政紀嚴,《公務員處分條例》就沒有“通奸”的表述。

  不過鑒於通奸不違法,所以黨紀專門加了個條件,就是通奸“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事實上,近年的紀委通報很少用這個詞,最近的是前無錫市市委書記毛小平被提及與“與兩名女性‘通奸’”。

  其後是“利用職權”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這種至少要撤銷黨內職務,但如果不嚴重,可以保留黨籍——王立軍的違紀通報,就有“利用職權”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描述,有的還會加上“長期”。

  更嚴重的是“包養情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問答”中曾對包養情婦(夫)做了具體解釋,翻譯過來就是:首先,包養方必須是黨員,否則黨紀管不到;然後必須是“故意”——這個認定有點難,事實上,類似“通奸”或者“不正當性關係”的認定也有同樣問題,一般是紀委找到雙方“核實事實”;第三,在一定時期內為異性提供“錢財、住所等生活來源”,而且要與對方保持“經常的、較穩定的不正當兩性關係”——你要是沒提供錢財等,也沒“經常的兩性關係”,還夠不上“包養”,估計隻算“不正當性關係”了。

  包養情婦(夫)在黨紀中和重婚一樣嚴重,都是直接“開除黨籍”。

  而最嚴重的是“嫖娼、賣淫”。有關此事嚴重性最直接的例子是2010年廣東省紀委一名副書記到東莞做報告,其間透露了中紀委對廣東省原政協主席陳紹基和最高法原副院長黃鬆有違紀的點評:“都犯了一個低級錯誤——嫖娼。黨員幹部嫖娼是一票否決的,高壓線,碰不得。”

  根據違紀性質不同,官方措辭也會有差異。最常見的就是“生活腐化”或者“生活作風腐敗”,比如原北京市副市長劉誌華和青島市市委書記杜世成。

  比這個形容更惡劣的,是“生活作風嚴重腐化”或者“嚴重道德敗壞”,比如原鐵道部部長劉誌軍,他另外一個定性是“玩弄多名女性”——“玩弄”一詞頗有道德譴責,同樣被如此形容的還有原上海市市委書記陳良宇。

  而最惡劣的估計就是“生活極端糜爛”了。此前江蘇省建設廳廳長徐其耀被江蘇省紀委通報就用了上述說法——他被曝包養了140多個情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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