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師”涉罪查不查?

大師”涉罪查不查?

 

  家門不幸,出了位“大師”。原來以為他隻是精於耍蛇,幾十年後才發現,這位“大師”更精於耍人。把一眾政要、達官、顯貴和明星們,耍得服服帖帖。

  《東方早報》評論部主任任大剛先生昨晚在微信圈裏發來一篇“短命大師”,總結了“大師”的成功之道。但我倒覺得,“大師”並不短命,而是命長得很。從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名列“人體特異功能”名人榜,到今天仍活躍在行醫風水氣功雜耍乃至招商引資的舞台上,能不謂“長命”?

  更令人無法逃避的是,在這個信仰缺失的時代,“大師”從未絕跡。昨天他叫“李林”,今天他叫“王林”,後天他也可能叫“張林”。有傍風水的“大師”,也有傍佛法的“大師”,還有傍儒家經典的“大師”,曲解也好,褻瀆也罷。信仰這類東西,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禁是禁不了的,抓也抓不完。再說,憑什麽抓“大師”,耍蛇有罪嗎?合影有罪嗎?蓋五層別墅秀勞斯萊斯有罪嗎?

  就算是“大師”對反偽鬥士叫囂,“我用氣功隔幾十米都能戳死你。”直到今天,也沒見事實發生。可見,所謂“能戳死你”最多也就定性為“誇大話”。發蒙孩童之間的吵架也經常這麽互相咒死。好象也沒有啥人管,更沒有法律來管。

  但詐騙罪法律是要管的。刑法上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簡言之,耍蛇無罪,但用耍蛇來虛構“特異功能”,並以此騙取錢財,這就有詐騙的嫌疑。當然,“大師”究竟有沒有詐騙,還需要用證據來說話。此處分析的,隻是建立在新聞事實之上的一種可能性。

  還有報道指“大師”曾充當官場掮客。這一行為也得從個例入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僅是介紹某低級官員給上級官員認識,這是一種社交活動,犯不著入罪。僅是向某位上級官員推薦某低級官員,這是一種介紹,也犯不著入罪。關鍵在於,“大師”有沒有利用此類“介紹”收取錢財,或替低級官員向上級官員奉送錢財。

  在《新京報》的長篇報道中,有關“大師”的一個細節,就是法律應該管的涉嫌犯罪行為。以下是原文照錄:


  王林常常會覺得遇到的都是忘恩負義的人。他說自己曾經幫宜豐一個黃姓企業家買地。領導批準後,他幫企業家送了50斤黃金。

  後來他和這個企業家發生糾紛。企業家到他家拉了橫幅,並威脅他如果不給他幾千萬,就將王林給領導送禮的事情說出去。

  王林慨歎,為了息事寧人,“拿了1000萬給他”。直到現在,那個領導還不知道這件事。“我王林真是做了大好事,那領導聽到都得哭”。


  自述“幫企業家送了50斤黃金給某領導”,這等於自我舉報。在刑法上,“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個罪名的立案標準,在數額上通常劃在2萬元。50斤黃金,遠超立案底線。從“大師”的後續行為來看,他也知道,這事是不能“說出去”的,因此還被迫“拿了1000萬”來封口。

  但現在事情暴露了,麵對“大師”的自我坦白,頗有些“向我開炮”的精神。我們的反貪部門怎能袖手旁觀,難道還怕“大師”遠隔幾十米就“戳死你”?又或者,其實是怕與“大師”合影的那些達官顯貴們在背後伸出一根手指“戳死你”?

  真有這擔心,讓當地反貪部門的黨員同誌先上,你是信唯物主義的,豈能信這些旁門左道?事實反複證明,對待“大師”,司法介入是最有效的揭穿。台灣的宋七力大師就殷鑒不遠。

  《新京報》的報道中,援引了“大師”曾經的獄友黃招君的陳述:王林在牢裏常因說大話被揍得鼻青臉腫。他會把子虛烏有的事說得天花亂墜。“聽得我臉上都掛不住”。

  他在監獄裏沒有見識過王林有什麽功夫,“有就不會被打了”。

  但願司法能夠給“大師”一次機會來辯白。讓“大師”的獄友和天下信眾看看,即便在監獄,“大師”也能空盆變蛇,也能空杯來酒,手銬腳鐐一扭就開。

  話說回來,司法機關即便不願成人之美,也得依法履職。法律上規定了罪名,不是用來看的,更不是用來閑置的。蒙眼的“司法女神”麵前,看不到妓女與良家婦女的區別,也看不到“大師”與普通人的不同。沒有平等對待,哪還有司法公信?在法治社會,有法不依、有案不查其實是更大的邪門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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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行醫也是為中國法律所不容的. -花椒- 給 花椒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7/25/2013 postreply 07: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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