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給原文加了如下內容: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勞教製度,或勞改製度,其對象必須是“罪犯”(

來源: 白鏡天 2013-06-08 07:34:56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16 bytes)
犯法之人),而非“犯錯”者。犯錯者,隻可以批評教育,不可以強迫勞教,或勞改。這種政策上的界限,必須要很清楚。以防髒官坑害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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