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孔慶東微博罵人被判賠償200元 關凱元:奔波4個月才被立案

來源: 228 2013-05-14 11:57:46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335 bytes)

北大教授孔慶東微博罵人被判賠償200元
關凱元:奔波4個月才被立案

作者: 綜合

2013-05-14 22:45:56 來源:infzm.com
 

你說的驢唇不對馬嘴……你就是個狗漢奸……”北大教授孔慶東在微博上一句口舌之快,結果卻被網友告上法庭 。據《新京報》5月9日報道,近日,北京海澱法院一審判決其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00元、給付公證費1000元。

2012年5月6日,北京大學中文係教授孔慶東用其新浪實名認證加V微博@孔慶東發 表了《立春過後是立夏》博文,並附上一首七律。博文上傳後,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在校生關凱元對這篇博文提出意見,稱孔慶東的七律“格律不對……好歹孤仄孤平 不該犯”,沒想到卻惹來孔慶東的不滿。根據經過公證的證據材料,孔慶東直接在微博上稱其“驢唇不對馬嘴……你就是個狗漢奸……”。

關凱元,新浪微博名為@rushiwolai2012,他是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係2010級的學生。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關凱元稱,孔慶東的回複很快就被多人轉發並在網上傳播。2012年5月7日,他上網發現這一情況後,趕緊告訴了孔慶東,並責問對方為何無端進行人格 侮辱,但始終沒有得到回複。於是,關凱元起訴了孔慶東,要求孔慶東專門就此發布微博道歉,並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失250元,承擔因訴訟所造成的交 通費、複印費等1000餘元。

北京晚報》5月13日報道還原了該案的立案過程。2012年5月底,關凱元向海澱區法院提交了訴訟材料。

“當時能不能立案都難確定,沒說不予受理,也沒說立案,可收了材料就沒信兒了。法律規定民事訴訟的立案審查是7天,而到了6月中旬,法官和我說正在 協商。從6月到9月,隔了一個暑假,一直等了4個月。”這中間,關凱元不斷為自己的案子奔走,還向有關部門反映過立案艱難的情況。2012年10月底,此 案才真正立案。

2012年11月22日,關凱元終於拿到了傳票。關凱元說,孔慶東從始至終都沒有出現,也沒有和他直接溝通過。

據前述《新京報》報道,北京海澱法院通過向微博運營商調取相關材料,認定了兩個涉案微博客的ID就是孔慶東和關凱元本人。法院認為,孔慶東言辭明顯 含有侮辱性語言,且這種不當言論通過網絡傳播、轉發、繼續傳播,造成了認識關凱元的人會對他降低社會評價。但能將這些言論與原告關凱元聯係起來的知情人, 隻限於關係較為密切的同學、親朋。因此,孔慶東的行為屬於侵權情節較輕。

法院一審判決,孔慶東在判決生效七日內,選擇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00元、給付公證費1000元。

但關凱元2013年5月8日表示,他已準備上訴,理由是“在哪罵的就應該在哪道歉”,孔慶東既然是在微博上造成的侵害,就應該在微博上做出彌補。

微博罵戰引發官司

隨著微博用戶日益增加,微博罵戰也屢見不鮮,其中有些如孔慶東辱罵網友一般引發了官司。

據《法製日報》2012年7月份報道,江西撫州臨川區市民吳清(化名,原審原告)因發表一則微博與他人展開口水仗,對方在網上公布了她的真實單位、姓名、手機號,並發布了一些包含損害名譽內容的文字。2012年12月底,吳清將楊雯雯(化名,原審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譽權、隱私權,在侵權範圍內消除不利影響、恢複名譽,並在單位官網發布道歉聲明。此外,吳清還提出了索要“1元精神損失費”的請求。這是江西省首例微博維權案。

2012年7月24日,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楊雯雯於該判決生效後七日內,需在其新浪微博“透明楊小喵”首頁上刊登向原告吳清的道歉 函,並鏈接到原告供職單位《新法製報》官方微博;並在《新法製報》上刊登向吳清的道歉函,道歉函的內容由法院核定,否則法院將本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於該報 紙上,費用由楊雯雯承擔;法院並駁回了原告吳清索要“1元精神損失費”的請求。

針對各類“微博罵戰”,據《法製日報》2013年1月27日報道,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法官範春鬱介紹,常見的微博侵權主要有四大類型:發布相關信息誹謗、侮辱他人;隨意公布他人真實姓名等個人信息;未經允許上傳他人照片;未作說明用了原創微博。

範春鬱表示,有的人為逞一時口舌之快,在微博上發布不實信息或言論侮辱、誹謗他人很可能會構成侵權。不過,微博侵權確認中存在兩大困難:

一是取證難。微博不要求使用人必須用真實名字在微博中發言,網名可隨意使用甚至可經常變換,故要取證證明某一網名的使用者是現實中的某人有相當難 度。另外,微博言論發布以數據的形式存在於網絡服務器中,使用者一般可以刪除該數據,導致法院或律師難以取證證明其侵害行為的存在。

二是微博侵權範圍難估量。微博的開放性和共享性,使微博的內容能快速在網上傳播,侵權範圍很難估量。

法官建議,人們在微博平台上如遇侵犯名譽權或肖像權等行為時,要注意搜集和保全證據,包括博主的網名、IP地址、網絡服務提供者、微博內容等。若有必要,可谘詢或委托專業律師幫助搜集證據,並由公證處對相關證據進行公證固定。

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有義務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博主利用微博平台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 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 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所有跟帖: 

看來國內很不民主, -賈博士- 給 賈博士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5/14/2013 postreply 16:08:48

孔教授這回演砸了! -京華人- 給 京華人 發送悄悄話 京華人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5/14/2013 postreply 17: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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