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三十年,貪官越來越多,貪髒越來越大。盡管黨有“紀檢委”,民有“大法院”,“雙規”了很多,“法辦”了不少,但腐敗風仍然是,愈刮愈烈。
其實,殺貪官,不是“反腐敗”,而是“反貪官”,。雖然二者有緊密的聯係,但在治理辦法上,卻有根本的差別。“紀檢委”和“大法院”隻能整肅貪官,不能根除腐敗。反腐敗必須從“國家管理”和“社會管理”上下功夫。必須製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政策,杜絕所有可能腐敗的漏洞。不給貪官汙吏,金融投機家,房地產投機家,以任何機會。
比方說,美國的個人銀行帳戶管理政策,縣政府的房地產管理政策,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個人稅收管理政策,等,都非常嚴格有效。國民的貨幣流動,一萬美元以上,都在FBI的眼皮底下。想公布國民個人財產,易如翻掌。敲打計算機鍵盤,兩分鍾打印出結果,一目了然。行賄受賄徹底被堵死。可以說,貪官無處藏身,腐敗無風可刮。
美國的這些管理政策,完全可以借用。根據中國國情,稍加改動即可。海外遊子十分不解,開放三十年了,這些好東東,為什麽沒有學到。
“反腐敗”是綱,“抓貪官”是目,綱舉目張,可以標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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