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改造是針對罪犯而言,是將罪犯投入監獄等場所從事生產勞動,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加以改造的一種刑罰執行措施。而勞動教養是將違法尚不夠刑罰處罰的人員,送進勞動教養管理所(場)進行強製性勞動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措施。具體來說,兩者有以下區別:
一、性質不同。勞動改造是對罪犯實行的刑罰執行措施,而勞動教養是對特殊的違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員實行的行政強製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相當於國外的預防犯罪的保安處分措施。
二、適用的對象不同。勞動改造的對象是違反刑法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而勞動教養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 律、法規,尚不夠刑罰處罰的違法人員。如結夥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等犯罪團夥中,不夠刑罰處罰的人員;有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 罰處罰的人員;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行為,尚不夠刑罰處罰的人員。
三、適用的程序不同。把罪犯投入勞動改造需要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判決。而對違法人員實行勞動教養,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決定。
四、執行的場所不同。對罪犯進行勞動改造的場所主要有拘役所、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監獄等。對違法人員進行勞動教養場所主要是勞動教養管理所、勞動教養學校。
五、適用的期限不同。對罪犯進行勞動改造的期限從1個月起至無期徒刑,還包括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而對違法人員進行勞動教養的期限是一年至三年,對於有抗拒教育改造等情形的,還可以延長一年。
六、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勞動改造的對象如果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 罰的,屬於累犯,法律明文規定應從重處罰;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也應從 重處罰。勞動教養的對象在任何時候再犯罪都不會構成累犯,不會承受法定從重處罰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