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條:“對地主亦分給同樣的一份”。

回答: this is to the fu-long, not di-zhudidadida2013-04-05 11:07: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條    所有沒收和征收得來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除本法規定收歸國家所有者外,均由鄉農民協會接收,統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民所有。對地主亦分給同樣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活,並在勞動中改造自己。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0/content_42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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