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魯鄭:中國政改的四個突破口
從改革30多年的事實出發,結合全球經濟危機各國的表現,客觀來講,中國現行政治製度總體上適合生產力發展、並對生產力起著曆史性的推動作用。未來十年,西方對中國的製度挑戰和壓力主觀上不會減緩,中國的出口環境將會進一步惡化,相應的,中國出口導向的發展模式需要調整,政治體製改革也需進一步深化。
中國的政改一是應從逐步增加決策的透明度、逐步擴大民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著手,其核心是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中國的群體性事件也多與此有關。盡管2007年中國就已經出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是或者是條例不夠周延,或者缺乏執行力度,這都需要在未來的改革中加以完善。
二是要進一步擴大執政基礎。這需要進一步增加執政黨的開放性和包容性。環顧世界,有兩個國家的經驗值得借鑒:華人為主的新加坡和西方的瑞士。新加坡執政黨之所以能夠長期執政,很重要的原因是成功地吸納社會各個層麵的精英和成功人士。瑞士另一個異曲同工的做法則是由各黨聯合執政,整個國家沒有反對黨。這一點和中國的國情非常近似,特別是新中國建國之初,頗有今日瑞士之風範。中國政改從這裏入手,並非難事。執政基礎的擴大,將會有效地麵對中產階級擴大和公民社會形成的新時代。
三是司法改革。由於司法代表著社會公正,司法領域的改革可以先行。目前中國司法領域主要的問題是人情社會背景下被放大的腐敗而不是司法是否獨立。事實上,行政權力隻對兩類案件進行幹預:一是案件影響巨大,成為社會公共事件。如鄧玉嬌案、藥家鑫案。二是涉及國家安全。這兩類案件比例極小。真正影響到案件公正的還是人情社會下的腐敗。而西方模式的司法獨立不但解決不了這種人情社會下的腐敗,相反還會擴大這種腐敗。因為獨立之後的司法更缺乏監督。中國的國情,需要尋找自己特色的解決之道。從結果正義出發,一要減少法律的彈性,法條量化。二要判決書規範化、公開化。有效地減少法官在案件中所起的主觀作用,應可有效地遏製司法腐敗。
四是黨內民主的製度化。今日中國,新領導人的產生既不同於西方的全民選舉,也不同於阿拉伯社會的指定或世襲。一方麵由組織部門進行全國範圍內的長期考察、培養和選拔,另一方麵黨內高層集體的磋商和選舉,同時還要參考民意,實是各種力量共同作用產生的結果,然後還有任期的限製。這種模式的有效性無人置疑,但未來也應該更加透明、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和製度化。比如,民主黨派要有更多的製度性參與管道,普通黨員也要有更多發表意見的管道。
中共十八大建立的黨代表提案製,就是黨內民主的一大突破。這是中國特色的漸進式模式。此前一些省、市、縣、鄉已經進行黨代會常任製試點和黨代表提案製的試點。黨內民主最終發展方向是在規則明晰的前提下,權力的產生和轉移做到有序、透明、公平、公開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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