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明年6月底前出台不動產登記條例
2013年03月29日 02:39 新京報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通知指出,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用3至5年時間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加快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據新華社
一、2013年完成的任務(共29項)(部分任務摘錄)
●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2013年3月14日已完成企業注冊登記)
●製定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鐵路局“三定”規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製的指導意見。(2013年3月底前完成)
●製定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海洋局、國家能源局“三定”規定。(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嚴格控製新設行政審批項目,防止邊減邊增,今後一般不新設許可,因特殊需要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2013年4月底前提出並執行嚴格控製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措施)
●製定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三定”規定。(2013年5月底前完成)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2013年6月底前完成)
●整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等。(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2013年9月底前完成)
●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提出擬取消的前置審批項目和改為後置審批的項目以及加強監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建議。(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製度,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健全社會組織管理製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修訂工作)
二、2014年完成的任務(共28項)(部分任務摘錄)
●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工作,發布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及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2014年6月底前完成)
●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
●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製度。(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
●建立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製度。(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
●出台並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製度。(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動產登記條例)
●出台並實施信息網絡實名登記製度。(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2015年完成的任務(共11項)(部分任務摘錄)
●出台並實施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製度。
四、2017年完成的任務(共4項)(部分任務摘錄)
●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台,實現資源共享。
●基本形成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