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果威:圍觀殺人是否有罪?zt

來源: ds87654321 2013-03-13 08:35:22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661 bytes)

據廣州日報消息,2013年3月5日,廣州白雲區一名中年男子爬上一棟三層建築樓頂,稱被同鄉陷害欲跳樓。眾人圍觀起哄喊:“你跳啊!”該男子說,被這麽多人圍觀,就這樣走下去,會被人笑話的。他看了一眼沒有消防氣墊的地方,然後跳下,背對著眾人,後仰著倒下,在尖叫聲中,男子臀部著地。120救護車隨即將其送往附近的醫院目前還未脫離生命危險。

此類的消息,多次見諸國內報端和互聯網等媒體。從1983 年出國,迄今已有30載,也曾見過兩次類似的事件,

第一次是在紐約,一個拉丁裔的中年男子抱著孩子,站在四層樓窗戶外的防火梯上,情緒非常激動,大聲叫喊要跳樓自殺。樓上的窗戶裏麵有一個警察跟那位男子談話,想必是勸阻他。樓下的警察鋪了氣墊,除了警車之外,還有消防車和救護車等待,準備隨時應急處理。街上自然有圍觀的人群,但是都站得遠遠的,有人小聲議論,但是沒有人起哄催他往下跳。當然還有媒體的記者在現場采訪報道。因為我還有事,沒有看到結局便離開了。當天晚上看電視,沒有看到有人跳樓身亡的消息,想必結局是好的。

第二次是在香港,我的辦公室在中環的長江中心,中午出去吃飯,看見通往廉政公署與和記大樓的行人天橋上一位男子站在扶手欄杆的外側,打出了一條布橫幅,申訴廣東的法庭司法不公正,導致他在中國的投資被合作夥伴侵吞。與紐約一樣,天橋上欄杆內側有警方的談判專家勸阻,天橋下的馬路上鋪有氣墊,還有救護車守候。香港中環是最繁華的的商業區,午餐時間大家出來吃飯,路上的人流更是摩肩擦踵。但是香港人這方麵的素質極好,隻有極少的人圍觀,更沒有聽見有人起哄鼓勵那位男子往下跳的。我吃完飯後回辦公室,正好看見兩個警察趁著那位男子與另一邊的警察說話時衝上去,將那位男子解救。

另有一起我從報上看到的事件。2011年6月15日早上,香港一名運雞苗貨車司機劉某因不滿港府在收雞牌後未有賠償,爬上天橋頂聲稱要跳橋“以死控訴”。隸屬中區警區刑事部的警署警長劉誌堅到場後,從百米外交易廣場入口對開的行人天橋爬上橋頂,適逢當時突然大雨如注,懷疑因濕滑,從約4米高的橋頂墮下,後腦先著地重創,胸骨骨折。在場警員急召在場救護員提供救援,送往瑪麗醫院搶救,至下午2時43分證實傷重不治。企圖跳橋的劉某獲救後,因公眾妨擾罪被捕。劉某知悉有警員在事件中以身殉職,事後由港立法會議員陳偉業陪同,向死者家屬兩度叩頭認錯,強調自己無意傷害任何人,“今日令到一名警員離世,我感到痛苦、抱歉、內疚”。

人的生命是寶貴的,古訓曰“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人,見到他人的生命陷入危險時,應該盡一切努力營救才對。即使因為種種原因而不能伸出援手,也不能故意激將,而將他人置於死地。即使是禽獸,虎毒尚不食子。從魯迅的《藥》中描寫的老栓,為治療兒子的癆病去刑場覓人血饅頭,到目前國內屢見不鮮的“跳樓秀”裏起哄激將他人跳樓的圍觀者,可歎現代國人的道德之淪喪,人性之冷酷。、

試問,如果威脅跳樓而被救的人可以按妨礙公共治安問罪,那些起哄激將他人跳樓,造成人身傷亡的圍觀者該當何罪?中國的立法機構是否應該考慮在刑法中增加一條“圍觀殺人罪”?

所有跟帖: 

刑法若增加一條“圍觀殺人罪”,很難執法,警察濫用機會也太多 -kankantw- 給 kankantw 發送悄悄話 kankantw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3/13/2013 postreply 09:47:01

錄音錄像為證 -ds87654321- 給 ds87654321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3/13/2013 postreply 10:10:35

激他人跳樓的起哄者無罪。 -xwu622- 給 xwu622 發送悄悄話 xwu622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3/13/2013 postreply 10:19:57

這要看具體情況。縱容殺人者有罪。。。 -dallas01- 給 dallas01 發送悄悄話 dallas01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3/13/2013 postreply 10: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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