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一案,是美國的一大典型糊塗案。
我可以給你一個反證:就是辛普森的那個著名的手套。
栽贓這的確是偷到了辛普森的手套,而且一隻在作案現場一隻在辛普森家附近。這在幼稚的額人們看來簡直是鐵證。
但是,證據的漏洞恰恰也在這個手套上。別忘了現場還有辛普森的血液樣本被警方采集到了。那麽如果辛普森是帶著手套作案,既然他的手指有傷血流在現場,就必定要割破手套。但是手套完好無損而且很難穿到辛普森的手上,因為沾血發緊。
既然沒有割破手套如何能流血?
好好用腦筋想一想,這不是故意陷害是什麽?誰有那個本事盜用辛普森的手套又把一隻丟在現場一直丟在他的家門旁?這個案子是誰幹的還不是昭然若揭了嗎?隻有豬腦袋的用胃口思考的檢察官才能把這麽個漏洞百出的案子送上法庭,也隻有那群廢物律師隻會賺眼球才審出來這麽個結果。此案讓我對美國的司法完全失去信心。本人耐心讀了兩位檢察官出的書猜得出這個結論。包括那位被推崇為當代福爾摩斯的博士也不過在這個案子上也是徒有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