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製日報: 國外官員財產公示製度調查(圖) ZT

來源: lfz11 2013-02-21 08:52:32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0717 bytes)

原標題:國外官員財產公示製度調查(圖)

日本篇

當選議員須在百日內提交資產報告

如今在日本,如果你想知道首相、大臣持有什麽股票,隻需查查他們的資產公開項目便會一目了然。

日本內閣最早的資產公開始於1984年的中曾根內閣。當時田中角榮首相因“洛克希德事件”被判有罪,為監督首相、大臣是否有不當收入,內閣會議決定導入資產公開製度,規定閣員需公開個人資產。

日本於1992年通過了國會議員資產公開的相關法律,可以說,日本的資產公開製度已形成比較完善的體係。

公開項目從房產到高爾夫會員證

1992年,日本通過了《為確立政治倫理的國會議員資產公開法》,簡稱“國會議員資產公開法”,翌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第一條指明立法的目的是:為使國會議員的資產狀況接受國民的監督,製定國會議員資產公開製度,通過此達到確立政治倫理,健全民主政治的目的。

需要公開的資產項目包括:既包含擁有所有權的也包含擁有使用權的土地、房產、存款、有價證券、車船飛機及工藝品、高爾夫會員證、債權債務等諸多項目。日本首相、大臣都是國會議員,自然受“國會議員資產公開法”的製約。

當選議員後要在100天之內向所屬議院議長提交《資產報告》,在任期間,每年4月份還要提交《資產補充報告》、《所得報告》、《相關公司報告》等。報告書將被保留7年,平時在議會閱覽室對外公開,可以自由抄錄,但禁止拍照。

該法還規定,各級地方政府的行政長官及地方議員的資產公開問題,由各級政府及議會依據該法製定相應條例,加以管理。對製定條例的時間,給出了3年的期限,1995年底各級地方政府和議會都有了資產公開的相關規定。

閣員配偶子女的資產也要公布

鑒於官房長官等收受企業原始股的利庫路特醜聞,1989年執政的宇野宗佑任首相,規定內閣成員資產公開的對象擴大到配偶及子女。

2001年1月,配合中央機構重組,內閣會議通過了“大臣規範”,其中規定首相、正副大臣、政務官在就任和離任時,要公布包括配偶和子女在內所有家庭成員的資產狀況。  

“大臣規範”還規定,在職期間不能交易有價證券、不動產及高爾夫會員證,持有的股票要交由信托銀行,且不能解約和變更股票。

日本最大的在野黨民主黨,為了樹立黨的良好形象,贏得更多的國民信任與支持,也要求本黨籍國會議員公布配偶和子女的資產狀況。在民主黨網站上可以輕鬆瀏覽資產公開情況。

仍不能完全反映資產情況

日本銀行、證券公司、房地產實行嚴格的實名製度,從政人員日常行動也都在公眾監督之下,因此對這些資產造假難度很大,而且成本巨大,一旦敗露可能會搭上整個政治生命。但是,現金不在要求公布之內,這就留下了相當的想象空間。

有價證券要公布國債、地方債等的麵值。至於股票,由於日本修改相關法律,停止了紙麵股票,現在資產公開時隻公布股票的名稱與數量。有評論認為,由於股票的價值沒有計算到總資產中去,所得到的數字可能與實際資產數存在較大誤差。而且房產、土地也不是按照時價計算,實際資產值是公布數字的數倍也不足為奇。

議員、內閣成員公布資產的情況,日本媒體都會爭相報道。但是國民對此熱情度越來越低,有的網友甚至稱這隻不過是政客作假本事的比賽。

2008年10月24日,麻生內閣18人公開了資產情況。閣員的平均資產為1億4千餘萬元。麻生擁有11處土地,是7個高爾夫球會的會員,有3輛車、14幅畫、44件陶瓷等,總資產4億5547萬日元位居第2,有媒體稱,僅麻生在東京澀穀宅邸的市場價就可能達40億日元。排名第一的是鳩山邦夫,公布資產的數字為7億6460萬日元。如果算上所持有的股票價值,兩人的資產量還將遠遠大於現在的數字。所以,縱使日本的官員財產公開製度已走過十餘年的曆程,但在實踐中仍很難完全反映出真實的官員資產狀況。

烏克蘭篇

隻有20%的議員敢於公布收入

烏克蘭在前蘇聯解體後,經曆了重大的政治經濟體製的變化,至今仍在摸索國家建設和管理機製方麵的經驗。

作為世界上腐敗現象較為嚴重的國家之一,近年來烏克蘭在反腐製度化方麵的工作力度也在不斷加大。其中《公務員法》、《反腐敗法》、《反貪行賂法》、《官員申報收入、開支和申報財產法》等就是這一進程中幾項重要內容。

總統頒令禁止部長夫人經商

烏國家《公務員法》於1994年1月獲得通過。1995年,烏克蘭又通過了《反腐敗法》,確定了腐敗的含義和腐敗行為的界定。其中腐敗行為的主體是公務員、議員和地方議員。作為配套的法規,為加大公務員、官員收入、開支透明和公開的立法進程,2001年5月又提出了《公務員的收入和開支申報及國家監督法草案》。這一草案中,增加了開支監督是立法的一項新內容。由國家稅務部門實施監督,監察申報是否如實、完全、及時,納稅情況是否完全及時等。2005年11月尤先科總統又頒令禁止部長夫人經商,也當屬此列立法範疇。而在近期,烏議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將從2009年2月至7月審議200多個涉及稅收和反腐反貪的法律文件。

公務員財產申報任重道遠

在烏克蘭,公務員應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工作單位提交申報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入、開支,財產及金融事務,包括海外收入和家庭成員的收入。按烏憲法第67條規定,公民申報個人財產和收入狀況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而公務員收入財產申報機製則是由國家《公務員法》、《反腐敗法》等規範和調整。至於哪些官員要強製申報,按烏克蘭國家公務員職級分類登記冊分類,全部分為7級15檔。強製申報的有國家領導人和1至4級公務員。這裏的國家領導人包括總統、議長和副議長、議員、總理、部長和內閣成員、憲法法院院長及憲法法官、州級長官。這些人除了自己申報外,還要申報家人的收入。在對財產進行界定的方麵,除了一般意義上所指外還增加了其他一些內容,比如境外財產、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和賬號、自己所有及和他人共同支配的資金。

審計申報人須提交按國家稅務機關確定的年度收入和開支,審計申報人須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能夠證明申報表資料真實可靠的文件。執行監督機關是國家稅務部門,稅務部門負責確定對官員申報收入和開支的評估機製和審查機製。申報人在開支後15天必須申報,按照烏克蘭法律,對不如實申報或不報的官員將實行製裁。國家高級領導人和第1、2、3級公務員離職10年內仍須申報有關內容。對收入和開支的監督主要內容包括:審計納稅、核查申報表中的資料和審計資料、調查納稅人和其他成員的情況、搜集所有納稅和開支信息。開支的範疇有不動產、車輛、貴重物品、古董和藝術品、外匯鈔以及有價證券等。

盡管烏克蘭法律對於公務員的財產申報已如此嚴格,但從目前來看,卻大約隻有20%的議員敢於向社會公布自己申報的收入。因此不得不說,要想真正普及財產申報製度,從源頭上封堵和扼殺腐敗的溫床,的確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長期工作。

韓國篇

當財產公示成為“例行公事”

在亞洲國家中,韓國的反腐力度及財產申報製度堪稱典型,其財產申報製度早於1981年便已出台,由當時的總統全鬥煥政府製定頒布。不過頗具戲劇性的是,全鬥煥最終和其後任總統盧泰愚都正是栽在了這部法上。而在經曆了近30年的風風雨雨後,“陽光法案”如今在普通公職人員的眼裏,也已如“例行公事”般成為一種自覺履行義務式的習慣。

韓國的腐敗是從1946年春日本人撤走之後便立即開始的。那時,美國的經濟援助一批批運來,那些掌握了物資分配權的官員開始毫不猶豫地大肆貪汙。朝鮮戰爭後拍賣日本人留下的工廠,又給一大批人提供了致富的機會。不賄賂政府官員,同官場沒有密切的關係,想買到企業自然是不可能的。

隨著韓國以政府為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取得巨大成功,腐敗問題也不可避免地越發嚴重,成為韓國社會生活的一大毒瘤。雖然曆任總統都把反腐作為最重要的行政目標,進行了一次次反腐社會運動,如樸正熙的“庶政刷新運動”、全鬥煥的“社會淨化”運動、盧泰愚的“新秩序、新生活”運動,但思想教育一直無法長期保持效果,腐敗現象繼續蔓延。

1981年,全鬥煥政權製定了《公職人員倫理法》,首次出台公職人員財產登記政策,但是當時的執政者深知上台過程中的金權交易、官商勾結問題,若嚴格實施財產登記製度勢必引火燒身,因此沒有勇氣真正實施這一政策,而實施了非公開原則。由於不能把監督結果公之於眾,這使“陽光法案”黯然失色,失去了它應有的威力。

正是在這種政治氛圍下,整個八十年代,韓國社會風氣形成了不以腐敗為恥反以腐敗為榮的奇怪現象。製度性腐敗進一步發展,蔓延到韓國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這一時期也成為韓國曆史上腐敗最為猖獗的時期。韓國頻頻出現的樓房倒塌、橋梁斷裂等建築工程質量事件,多是此時的建設項目。

1993年2月27日,金泳三上台後第三天即公布了自己及家人的財產情況,這被金泳三稱為“改變曆史的名譽革命”。隨即,金泳三開始強力推進最困難、最富於挑戰性的反腐措施———公職人員財產公示製和金融實名製。

1993年5月,韓國通過了《公職人員倫理法》修正案,進一步為財產申報製度等反腐敗政策奠定了法律基礎。5月27日,韓國國會通過了《公職人員財產登記製度》,規定擔任公職者必須在一定時期內向有關部門報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財產狀況,包括數量、來源、變動等內容,並要做出“令人滿意”、“合理”的解釋和“證明”。同時要求自總統以下34000多人必須申報財產,1670名高官必須向社會公布財產。

1993年6月22日,金泳三向副總理李經植指示,要盡快實施金融實名製,並說,“走漏風聲就要交出腦袋,一定保密!”李經植和財務部長官洪在馨隨即在連總統府秘書長都不知情的情況下開展工作。

1993年8月12日晚7時45分,金泳三根據韓國憲法第76條“總統緊急命令權”閃電發表了實施金融實名製的命令,從此所有個人和企業與金融機構進行交易時都必須使用實名,不得用假名、假地址。通過金融實名製,韓國政府更準確地掌握了公民個人財產狀況,不僅可以防止偷漏稅,減少經濟暗流,同時作為財產申報製度的配套措施,還可以消除行賄受賄,使財產公示製度真正落到實處。

金泳三主導的這場史無前例的廉政風暴,懲治了大大小小五千多名貪贓枉法的政府官員,其中包括國會議員、法院院長、多個部門的長官、市長、空軍總長和海軍總長等一大批達官顯要。金泳三的反腐舉措受到韓國國民的廣泛歡迎,據當年一家韓國電視台所做的民意調查,金泳三力壓眾多演藝明星和體育明星成為“青少年最喜歡的大眾明星”。

此後,金泳三的繼任者金大中繼續建章立製,出台《防止腐敗法》,擴大了財產登記及公開者的範圍,加強了對財產公開的審查,增強了司法機構的獨立性,設置了總統直接管轄的“反腐委員會”。同時金大中政府認為,中下級官員的腐敗比高層腐敗更普遍、對社會危害更大,因此十分重視中下級公務員的腐敗問題,製定了《公職人員十項守則》,深入整頓公務員隊伍。

2002年,韓國全麵實行“清廉指數”評價製度,根據對企業和普通市民調查的結果、專家的評價、監察院和檢察院監察整改情況、新聞機構的輿論調查以及行政改革成果和業務處理效率等進行綜合評估,每年打一次分向社會公示,並根據得分的多少決定預算分配。

盧武鉉上台後,也致力於清理腐敗,主張“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詳細調查和分析,從嚴重的結構性腐敗開始清理,不僅斬斷其枝葉,還要連根拔起。”根據韓國公務員年收入明顯增加的現象,盧武鉉政府於2007年還出台了加強對貪汙腐敗公務員懲戒力度的《腐敗公務員處罰強化對策》,延長了對犯下收受錢財、接受宴請、挪用公款和貪汙等腐敗行為的公務員的處罰刑期。

2008年4月24日,李明博總統就任前一天,韓國政府公務員倫理委員會公開了包括總統李明博在內的103名政府高級官員的財產申報明細,政府高級官員平均資產達到22.8億韓元,其中李明博以354.7億韓元的資產高居榜首。2008年7月28日,韓國國會公職人員倫理委員會公開了新當選的161名第18屆國會議員的財產申報清單,新當選的國會議員平均財產為31億7300萬韓元。

正是逐步建立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製度和健全的申報機製,韓國的“陽光法案

(責任編輯:安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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