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楊偉中:台灣官員財產公示是如何出台的

來源: lfz11 2013-02-21 08:49:56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9749 bytes)

原標題:楊偉中:台灣官員財產公示是如何出台的


2009年6月2日,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特偵組追加起訴陳水扁案。

今年11月4日,台灣“行政院”院會通過“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草案,國民黨當局希望將草案列為“立法院”優先審議法案,待“立法院”通過法案後能於明年正式成立台灣首個專責肅貪的機構—“廉政署”。

斬不斷、理還亂的利益鏈條

回顧馬英九在競選時所提的八項“廉政革新”政策,其中並不主張仿效香港或新加坡設立擁有調查權、起訴權的反貪機構,反而因司法製度不同、擔憂與其他機構疊床架屋等理由,認為“必須審慎而行”。馬當時主張先在“行政院”下成立“中央廉政委員會”,推動“幹淨政府運動”,“以二年為期,視其成效,再決定進一步改革的方向”。

讓國民黨領導核心最終決定成立廉政署的,是今年7月中一起堪稱“腐敗連環案”、震驚台灣社會的法官貪瀆事件。原來,政商關係複雜、曾任苗栗縣長、“立委”的國民黨政治人物何智輝涉及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基地開發弊案,在一、二審先後被判19年與15年重刑。何於是以重金行賄法官,竟獲判無罪。此案中三名法官、一名檢察官涉嫌集體受賄,其中一人還涉嫌收受另一名被控貪汙的張姓法官之賄款,居中牽線,讓張某一度獲判無罪。這一連串案件暴露了“腐敗”並未遠離台灣政商圈,而過去台灣民間所控訴的司法界“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現象竟依然存在。

法官集體貪瀆案件的爆發,讓馬政府承受了極大的壓力,於是,馬英九在7月20日出麵舉行記者會,宣布要成立“法務部廉政署”,讓肅貪工作專責、專職化。此時,馬政府官員不再強調肅貪機構會“疊床架屋”,反而說“肅貪不怕網絡綿密”,不同的肅貪機構“共同分進合擊,等於交叉火網,其效果更好”。

在“法務部”目前的規劃中,未來新設立的廉政署負責“國家廉政政策規劃”及執行防貪、肅貪、反貪等四項工作。為了肅貪,廉政人員在進行貪瀆調查時,將賦予司法警察權。同時,廉政署將建立“駐署檢察官機製”,由各地檢察署派駐檢察官於廉政署,直接指揮廉政官及司法警察偵辦貪瀆案件。此外,模仿香港的類似製度,廉政署下設置由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廉政審查會”,提供諮詢意見並進行事後的監督審查,防堵權力的濫用。  

其實,台灣有權肅貪的機構甚多,除了司法體係外,“法務部”調查局的前身是當年惡名昭彰的“中統”,其兩大職責之一:“偵辦重大犯罪”就包含“貪汙、瀆職、賄選”等。而“法務部”政風司負責在公務體係內檢肅貪瀆、澄清吏治,“法務部”轄下全台灣的各級政風機構有1092個,政風人員2500多名。事實上,廉政署就是由政風司改組並強化職權而來。此外,孫中山“五權憲法”理念中的“監察院”,則是最高監察機關,透過行使彈劾、糾舉等權力來懲處貪瀆違法的公務員。新成立一個廉政署,究竟是在討好民意,還是真發揮作用,顯然有待時間檢驗。

腐敗,是為了私人利益而濫用公權與公共資源,要杜絕腐敗,不能隻訴諸道德籲求和嚴刑峻法,而是得探究財富與權力結合的各種樣態,從結構著手,斬斷利益 連結的鏈條。但是,對一般百姓來說,成立一個有權力的機構,通過幾部法律來對付貪汙,是一種習慣性的思維方式,對政黨和政客來說,也是簡明有力而能引起共 鳴的辦法。所以,“成立肅貪機構”和“製定陽光法案”一直是台灣民間反腐敗聲浪的兩大要求。

台灣反腐的曆史演變

國民黨政府來台之後,“貪汙腐敗”始終是台灣政治難根除的病灶。一方麵,在“黨禁”、“報禁”和限製人民集會結社的戒嚴體製下,權力缺乏製衡,政治運作全不透明,加上外來的國民黨為了鞏固在本土社會的統治基礎,將公共工程、基層金融、大眾運輸等經濟利益特許給各縣市的地方派係,以換取地方豪紳的支持,使得腐敗不斷蔓延。

到了1960年代,問題已相當嚴重。在當時聊備一格的“民意機構”裏,體製內開明派—“監察委員”陶百川大聲疾呼:“救官之邪,祇須嚴懲貪汙,不用小人”,而“救政之壞,祇須起用真才,廣開言路”。青年黨籍“監委”葉時修更曾放言“我們應下一總攻令,向貪汙及特權進軍”,主張要“消滅特權階級,割除社會不平”,“才能萬眾一心”。1963年,“立法院”修正《貪汙治罪條例》,規定貪汙案不得假釋,但對嚇阻貪汙也未產生明顯效果,1966年一年內就發生盜賣黃豆案等五大貪汙案,震驚全台。

從上世紀60到70年代,親國民黨的媒體評論不斷把“反共產”和“反貪汙”並舉,要求當局將之作為“義不容辭、責無旁貸的雙重戰鬥任務”,隻不過這些道德呼籲產生不了多大的作用。1974年,香港成立廉政公署,台灣輿論對此有所留意,陸續有學者(如餘英時)和政治人物開始主張成立反貪汙專門機構,並成為選舉時的政見。

1980年代是台灣政經發展的轉折期。首先,權力和資本的結合形態逐漸變化,過去掌控各關鍵產業上遊的國民黨,對私人資本有很大的製約操控力量,但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私人資本、地方派係逐漸壯大,權力與資本間的“主仆關係”慢慢有所調整。其次,麵對本土化、民主化的壓力,在以大陸選出民意代表為主體的“萬年國會”中,增設了越來越多台灣本地選出的“增額委員”。於是,財團和地方派係推出的政治人物大舉從地方進入“立法院”等機構,並且開始橫向連結,希望改變政府某些財經政策,給私人資本更大的活動空間,“利益團體”和“遊說公司”等新興事物也開始出現。這其中,總是無法避免賄賂和利益輸送,1985年就爆發了“動搖國本”的十信弊案,事涉大企業國泰集團、黨政高層和多位“立委”。

從80年代末到90年 代初的台灣政治轉型期,一方麵,民眾民主意識高漲,關心政治事務,各黨無不鉚足全力向選民示好,爭取選票;二方麵,選舉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金錢, 為了勝選,政黨和政治人物往往需要依靠財團派係的資助,甚至讓黑社會勢力介入政治;三方麵,財團企業主或是由其重要成員參選,或是支持代理人,占據了大批 各級民意機構的席次,而平民百姓、弱勢群體則被排斥在“民意殿堂”之外。

到了90年代中期,“經濟自由化”、“公營事業私有化”大行其道,過去由政府獨占的經濟領域如金融、石油、電信、電力、大眾運輸等,逐步特許給特定的大財團經營,許多公營事業也透過釋股、標售等方式讓渡給大型企業,大量政府職能開始“委外經營”,整個過程中黑幕重重、積弊叢生。“金權政治”成了台灣政治的毒瘤,官商之間的利益勾結、權錢交易盛行。事實上,扁家眾多弊案中的“二次金融改革”一案,就是在以政府權力推動金融資本整並,同時加速公營銀行私有化過程中出現的腐敗疑雲。

博弈中步履蹣跚的“陽光法案”

在金權政治和貪腐蔓延的過程中,台灣政治出現了極其有趣的現象:政黨和政治人物不斷打出反金權、反貪腐的口號,“成立肅貪機構”和“製定陽光法案”成了重要的競選訴求,但實際上,財團派係主導的“立法院”並不願意通過自縛手腳的法律,相關法案不是難產,就是在製定過程中被掏空,難以發揮實際作用。

所謂的“陽光法案”,就是希望透過法律製定,讓官員、民意代表及其家屬的財產攤在陽光下,使企業與政治的關係逐步透明化,官員民代的事業經營和利益團體的政策遊說受到法律規範。如此,雖然無法根本改變大企業的政治影響力過於龐大的情況,至少讓腐敗能夠減少,讓民眾有管道得以監督。

首先通過的陽光法案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早在1970年,為了端正稅務人員的政風,就規定稅務員及其配偶和同居受撫養的親屬要辦理財產申報,但“申報”不等於“公開”,相關申報資料都“密封存查”,“不得輕易啟封窺看”。

1989年4月,國民黨“立委”趙少康提出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草案,官方也開始起草法案,但始終沒能真正進行審議,除了“財產登記資料不完整”的技術性問題外,來自官員和“立委”的阻力更是不小。在法律尚未製定的情況下,部分“立委”與時任高雄市長的吳敦義、環保署長的趙少康率先公布財產。1992年,“立法院”全麵改選前夕,官方草案終於出台,其中規定除非申報者自願公開、司法與監察機關依法調閱,或申報者所屬上級機關首長認為有必要時,才予以公布,被輿論譏為“抽屜法案”:平常鎖在抽屜裏,偶而才拿出來見光。

1992年底,“立法院”改選,全由台灣本地選舉的委員組成,其中有大批具財團派係背景的“立委”,有人代表證券商,有人代表建築商等等。在社會反金權呼聲高漲的情況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終於在1993年獲得通過,其中明確規定13種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申報財產,相關資料要“供人查閱”(但申請查閱的條件甚為嚴苛),而正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官、“立委”、“國大代表”、“監委”、“省市議員”、縣市長的申報資料則“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後來更規定要在網絡公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後,部分公職人員未被納入規範,申報的財產項目不夠多元,同時申報人仍有許多辦法可以脫產,而逾期申報和不實申報的罰則過輕,主管機關缺乏足夠能力可以對申報資料進行實質審核,都是法律在實施後所麵臨的問題。

其他幾部陽光法案的立法過程更為漫長曲折,2008年施行的《遊說法》從草案提出到立法,花了長達20年的時間,通過的法案更被認為問題百出,缺乏實效;2004年施行的《政治獻金法》則耗費了近13年的立法過程,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回避法》在2000年公布施行前,也曆經了6年多的醞釀期。

“陽光法案”在台灣已有了初步的架構,但民意高度支持的“成立專責肅貪機構”卻始終隻聞樓梯響,即使明年能正式成立,距離1991年91位“立委”聯署提案成立“反貪汙局”也有20年之久。

2000年4月19日,剛當選“總統”尚 未就職的陳水扁前往調查局聽取簡報,當場提出成立廉政署的構想。諷刺的是,陳水扁八年任期結束,廉政署依舊沒有成立,反倒是陳水扁一家弊案不斷爆發,而現 有肅貪機構調查局局長葉盛茂則因隱匿扁家洗錢的情報,鋃鐺入獄,而幾部陽光法案也根本無法製約陳水扁。在野黨和媒體的揭露,以及民間龐大的反貪腐運動,是 扁家弊案被追究的關鍵。這提醒我們,在“機構”與“法律”之外,媒體與公眾的監督更是反腐敗所不可或缺的力量。

(本文曾報表於《時代周報》)

(責任編輯:安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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