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陽:如何看待趙紅霞案件?

 

  趙紅霞有罪,教唆組織指揮趙紅霞犯罪的“民營企業家”更有罪

黎陽

2013.2.1


  利用色誘敲詐不是什麽新鮮玩意。這種流氓訛詐手段在宋代叫“美人局”,在明代叫“紮火囤”,在清代叫“仙人跳”,不管是前蘇聯的克格勃還是如今世界各國的間諜機構無不廣泛用於色情間諜。對如此曆史悠久源遠流長的犯罪本不值得大驚小怪。故意煞有介事大做文章是另有圖謀。隻拿趙紅霞說事、故意用趙紅霞吸引人們的注意力則更是居心不良。

  “公知”們說趙紅霞是“反腐英雄”、“有功無罪”純粹顛倒是非——“美人局”、“紮火囤”、“仙人跳”可以用來對付任何人,上當受騙的可能是壞人,也可能是好人。如果因為受害者是自己不喜歡的人就可以宣布無罪,那如果有朝一日受害者是自己或自己喜歡的人呢?也興高采烈大聲歡呼?同樣的色誘敲詐,有罪無罪難道要看敲詐的是誰?難道這就是“公知”們口口聲聲的“憲政”、“法製”、“公平”、“正義”、“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如今網絡輿論為什麽隻拿趙紅霞大做文章?顯然想把人們的注意力引開,不希望人們關注肖燁這個“民營企業家”在這個案子中的作用。然而在這個案子中趙紅霞不是主角,更不是主謀——她被迫出賣身體那麽多次,犧牲了畢生幸福,得到了什麽?那點小錢跟“小秘”、“二奶”、“三陪”等“公知”們津津樂道的“性工作者”們的收獲能比嗎?可見趙紅霞不過是個因生活所迫被人利用、被人玩弄的弱女子,也是受害者。這場當代“紮火囤”、“仙人跳”色誘敲詐犯罪案中,真正的罪魁禍首不是趙紅霞,而是肖燁這個“民營企業家”——他的主謀,他的教唆,他的培訓,他的器材,他的組織,他的指揮,他的受益。沒有他的教唆組織指揮,趙紅霞會走上犯罪之路嗎?即便想犯罪,自己有那個條件嗎?

  如今隻見以敲詐敲詐勒索罪刑拘從犯趙紅霞,不見以敲詐敲詐勒索罪刑拘主犯肖燁。為什麽?

  因為趙紅霞是一介弱女子,無權無勢無背景,好欺負,抓了白抓。而肖燁這個“民營企業家”就碰不得,尤其在重慶就更碰不得,一碰“法律黨”就要暴跳如雷:“黑打”、“極左”、“破壞改革”……

  “法律黨”領袖陳有西已經公然宣布:如今中國的法律從憲法開始就徹底錯誤,“有消滅民營企業的基因”,“中國有這種先天歧視私有財產的刑法思想,而這種思想又是與《憲法》淵源相承的。從某種意義來講,中國的法律體係仍然有消滅民營企業的基因。”“按照現行法律的邏輯和罪名,如果刻意尋找的話,中國的企業家人人都是帶罪之身”、“不從思想上、政治上、法律上給民營經濟應有地位,將嚴重影響現有國民經濟基礎。”。那麽怎麽從“法律上給民營經濟應有地位”辦呢?必須給“民營企業家”“治外法權”,凡涉及“民營企業家”有罪的法律一概要不得,必須給“民營企業家”頒發免死金牌,讓“民營企業家”高出於法律之上,不管幹什麽都可以有權消遙法外:“要在政治上為民營經濟正名、經濟上對其理解和扶持、法律上嚴格保護合法民營經濟的權益。”(陳有西:“中國法律有消滅民營企業的基因”2013-1-31)總之一句話:“赦免原罪”、“最大限度寬容不規範”。既然如此,“民營企業家”當然有罪也無罪,不管犯什麽罪都不準碰。

  (注:看看陳有西的口氣就知道憲法在他眼裏值幾文:“我們的製度設計有那麽多原罪”、“中國有這種先天歧視私有財產的刑法思想,而這種思想又是與《憲法》淵源相承的”——看到這些就可以知道“公知”們大喊大叫“憲政”、“憲政夢”之類全是演戲,全是騙人的。)

  同一樁敲詐敲詐勒索罪,隻見刑拘趙紅霞,不見刑拘肖燁,對此陳有西斯偉江之類“法律精英”們個個裝聾作啞,屁都不放一個。以他們的法律專業知識豈能不知道趙紅霞和肖燁誰是主犯誰是從犯?豈能不知道隻抓從犯不碰主犯違法?此時此地這些“法律精英”們“捍衛法律尊嚴”的英雄氣概溜哪兒去了?他們當初為黑社會和“民營企業家”們“主持正義”的慷慨激昂勁如今難道全叫狗吃了?這個事實讓老百姓充分看清陳有西等“法律黨”的“法律公平”是什麽東西,看清他們這群“法律精英”究竟是什麽東西——資本家(“民營企業家”)豢養的法律走狗,幫黑社會犯罪集團以“法製”的名義破壞法律的幫凶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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