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關於李莊案 南方報係刪掉的訪談

來源: 溫故而知新 2012-12-31 07:00:11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1527 bytes)

轉-陳忠林:我所看到的李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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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2日 第三屆嶽麓刑事法論壇重慶大學法學院長陳忠林院長

陳忠林:我所看到的李莊案

說明:這次參加全國人大會,剛到北京的二天,《南方都市報》的記者找到我,說是想了解我在這次會議將要提交的議案、建議。我們談到了我關於刑訴 法第157條的建議,由此談到了李莊案的有關情況。考慮到在旁聽二審相關的過程中,我終於理清了李莊案的全部迷惑,以及《南方都市報》在相關受眾的影響。 在與約定不論訪談內容多長他們都發,刪節一定要經雙方同意的前提下,我同意了接受他們的獨家采訪。

也許限於篇幅,南都報沒有全文發表經我修訂的內容。我認為,被刪節掉的部分(文中已用黑體字標出),特別是有關二審的細節是最重要的部分,正是這一部分細節,才終於讓我解開李莊案的疑惑,可以說這也是我同意南都報采訪的原因。

南都報采訪稿發表的第二天,我即與該報聯係,希望他們至少在網絡版上將被刪掉的部分補上。但至今沒有收到回音。為了避免誤導,特將我整理的錄音稿公布在此,供大家參考。

(小標):李莊案的思考讓我提出了這份建議

南都:我注意到你提交的建議是希望兩高出台對《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司法解釋。提這個建議是基於什麽樣的考量?

陳忠林:我建議的具體內容是希望對《刑事訴訟法》第157條出台司法解釋,明確對於庭審前未提交對方的證言筆錄,在當庭宣讀時應向對方提供相關副本。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未出庭的證人證言筆錄,應當當庭宣讀。對於這一規定,目前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解讀。掌握證言筆錄一方隻在法庭上宣讀筆錄不向對方提供副本,甚至不向對方展示是一種相當普遍的現象。

我個人認為,這種做法雖然在形式上並不違法,但是卻會嚴重妨害對相關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質證。比如說,如果我手裏沒有對方宣讀的證言筆 錄,我怎麽可能知道對方是否在如實地宣讀證言的內容;即是對方的確如實地宣讀了證言的內容,我又如何可能完全正確地記住對方宣讀的內容。如果我不可能完全 正確地記住證言的內容,我又如何可能以此為根據對對方提交的證言進行質證。

南都:這份建議的提出跟李莊案的庭審程序有關聯?

陳忠林:這個建議可以說是參加旁聽李莊案的成果之一。去年旁聽了李莊案的審理後,我自己認為盡管那次審判的庭審過程整體上是公正的。但法庭有二 次沒有同意辯方提出的看閱證言的要求,是應該改進的地方。這裏需要說明是,辯方的高子程律師和陳有西律師也不隻一次提到法庭的審理過程是公正的。陳有西律 師認為:法庭沒有全部答應將控方宣讀的證言筆錄交給他們看,是那次庭審的“唯一”瑕疵。

南都:就是因為李莊案“整體公正”的言論,讓你後來在西南政法大學的內部論壇上遭集體“圍剿”?

陳忠林:去年12月份,我的確在一個隻對西南政法大學學生開放的網站——“西政人論壇”上與網友討論過關於李莊案件的一些情況。後來知道,那天到西政人論壇上來跟帖的人,絕大多數都不是西政的學生。

南都:為什麽要在西政而不是你現在所在的重慶大學搞這一次的討論呢?

陳忠林:我在西南政法大學學習工作了27年,西政的經曆可以說是我人生不可切割的重要部分。“西政人論壇”是一個我一直比較感興趣的網站。離開 西南政法大學後,我有很長一段時間上不了這個網站。李莊案發生後不久,我突然發現我又能進這個網站了。進去瀏覽上麵的帖子後,看到許多對李莊案的評論,特 別是對所謂“重慶專家”意見的批評。我個人認為,這幾位“重慶專家”對法律的解釋是沒有問題的。比如,我認為,“不能把白的說成黑的,黑的說成白的”是律 師行為的基本底線。這話有什麽錯?難道法律真的允許律師在法庭上顛倒黑白嗎?但就是這些正確的話,卻在網上被批得一塌糊塗,有人甚至以典型的文革語言,提 出了“重慶專家”應該被“釘在曆史的恥辱柱上”等評論。

看到在李莊案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問題上,很多學生被網上的輿論所誤導。比如,律師基本職能是什麽?刑法第306條該不該廢除?律師究竟應該以怎 麽樣的行為為自己行為的底線?對法律的解釋,是不是可以僅僅因為這種解釋對政府有利就是錯的?我覺得,對這些問題學法律的人必須有正確的認識。所以,我認 為有必要與同學們聊聊以澄清相關問題。

南都:看到將被“釘在曆史的恥辱柱上”等言論,你覺得委屈?

陳忠林:我不覺得委屈,但我感到氣憤。我認為,學法律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以歪曲法律的方式來維護“正義”!

個人受委屈是小事,但是學法律的學生被誤導了卻是件大事,因為我們國家的法治今後要靠他們。也正是基於這個考慮,也基於自己對西政的感情,才產生了與學生交流的願望。

(小標) :“在這次‘打黑’中,我不是重慶法院方麵的專家”

南都:我注意到大家對你的言論的“圍剿”,有一部分是基於你的身份。網上稱你既是重慶市政府的專家顧問,也是重慶法院的谘詢專家,更是本案急招谘詢的專家之一,還曾作為官方專家的身份受邀參加庭審。參加完庭審後你還和當地政法部門的人員一起談這個案子。

陳忠林:我從來沒有擔任過重慶市政府的專家顧問;在這次“打黑”鬥爭中,也一點沒有任何一家法院請我就具體案件谘詢過意見。那次旁聽李莊案,是重慶市人大的安排,我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去聽的這個案子。

庭審當天,由於網上對庭審當天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反響很大。重慶華龍網從上午就多次想請我就這些問題談一點看法。由於我一般都不願意就具體案件表 態,同時也因為庭審還沒有結束,前幾次我都拒絕了。晚上十一點多鍾,在庭審入辯論階段後,華龍網的人再次來邀請我,考慮到控辯雙方在質證階段實際上已經將 辯論階段的內容說得差不多了,不好再拒絕他們,我就去了。

實事求是的說,當我上去時,看見還有四個西南政法大學的老師。在一個政法委和一個檢察院的人介紹了一下網上有關李莊案件的爭論和庭審的基本情況,就是專家回答新聞媒體的有關問題。在專家發言時,就沒有政法機關的人了。

我認為,那天專家們對相關的問題回答是沒有問題的。比如說,有專家認為,李莊無權要求重慶法院和檢察院的整體回避。法律確實沒有規定刑事被告人 有這個的權利,連李莊自已也說這個要求隻是一個學理探索,沒有法律規定。網上有批評說,李莊這個要求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上 級法院指定下級法院管轄,這裏且不說李莊案件是否符合指定管轄的條件,即使符合條件,李莊又怎能向重慶江北區法院這樣一個最基層的法院提出指定管轄的要求 呢?

南都:你不是重慶官方的顧問或專家,為何會有這樣的傳言呢?

答:這也許因為我是重慶高級法院的智庫專家,也曾是上一屆重慶市人大法律委員會的谘詢專家。但在這次“打黑”鬥爭中,從來沒有法院係統的人來找我谘詢過相關案件的問題。

南都:你從未對這個案子有過疑慮麽?

答:說實話,對這個案子的某些案情,最初我還是有疑惑的。但是,聽了庭審之後,我的疑惑反而減少了。邊聽庭審我邊在想,如果是在國外,李莊那天提出的一些於法無據的要求,很可能會引起法官、陪審團的反感,並因此而得到對他不利的判決。

問:你認為李莊提出的哪些要求會於法無據的?

例如,在申請法院整體回避被駁回之後,李莊又提出要一個一個地向法庭提出要求8個審判和檢察人員回避的申請。這也是一個節外生枝的問題。因為在 申請重慶法院和檢察院整體回避時,李莊就說:我與你們法庭成員、公訴人沒有個人之間的利害關係,所以我不申請你們個人回避,而是要申請法院和檢察院的整體 回避。這裏且不說這是否意味著他已經放棄了申請法庭成員和檢察人員回避的權利,但至少已經可以證明他與上述法庭組成成員沒有利害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李莊 申上述人員回避也是一個沒有法律依據的要求。

又如,重慶江北法院根據李莊辯護律師的申請,為龔鋼模的做了傷情鑒定。李莊和辯方律師都認為這個鑒定就能充分證明龔鋼模被刑訊逼供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李莊有什麽理由要求法庭再次做司法鑒定呢?

問:我注意到在李莊案發之後,北京的專家也就此舉行了一個論壇。為什麽南北法學院對此事會有那麽大的分歧?

答:我不同意南北專家有很大的分歧的說法,雙方實際上是在就不同的法律問題發表看法。北京方麵主要談的是刑法第306條應該如何理解的問題,重 慶專家談的主要是李莊一審中的程序問題。就我看到的北京方麵多數專家的意見而言,應該說與重慶方麵的觀點沒有大的分歧。例如,除了何兵老師一人外,北京發 言的多數專家也認為: “不管是列入檢方目錄的證人還是潛在證人,都是刑法典第306條所指的證人”;“對於李莊的行為是否構成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北 京的多數專家也因為“對該部分事實不清楚,所以持保留意見”。

南都:你在網上說李莊的法律不及格,你的理由是什麽?你對辯方律師的水平仿佛也有保留意見?

答:按律師標準來衡量,李莊那天在庭上的表現確實不及格。

例如,除了前麵提到他向法庭提出的那些於法無據的要求外,李莊在法庭上一再說偽造證據是“結果犯”,他沒有向法庭提交一個煙頭、一個紙片作為證 據,因此指控他偽造證據罪不成立。這顯然是對相關刑法理論的錯誤理解。例如,故意殺人罪是典型的結果犯。某甲基於殺人的故意瞄準某乙的胸口射擊,結果打偏 了。法院不能為某乙沒有流一滴血、皮沒有一點傷,甚至頭發都有沒掉一根,就認定某甲的故意殺人罪就不成立。事實上,對於故意犯罪來說,犯罪結果是否出現, 原則上隻會影響犯罪是否既遂,不會影響犯罪的成立。

又如,李莊在一審和二審過程中都一再聲稱他有會見龔鋼模時“沒有教唆龔鋼模翻供”的錄音錄像。不管他實際上是否有這樣的錄音錄像,他一再聲稱自己手中確有一下子就能證明自己無罪的錄音錄像,但又不向法庭出示,這種做法無論在那個國家都可能減弱其言詞的可信性。

關於那天的辯護情況,北京中濟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執行主任、《中國律師》特約評論員,有全國“二審刑辨王”之稱的林強律師曾作了一個很好的評 論。林強律師在網上發表的一篇評論認為:當天“辯護人並未抓住問題的關鍵”, 辯方提出的“審判階段不可能形成偽證”;“沒見過證人不可能構成犯罪”;“未提交、未形成一份證據不可能構成犯罪”;“不存在有物質載體的證據不可能構成 犯罪”等“明顯不成立的辯護意見”,“占據了辯護意見的半壁江山”,“除了令審判人員鄙視其業務能力,並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南都:既然如此,為何你在聽完二審之後提出了八個疑問?

答:旁聽完二審後,李莊案的一些具體案情更加明晰,但也反映出這個案件有複雜的社會背景,為此,我產生了一係列新的疑問。

在二審中,李莊案的關鍵證人,檢舉李莊教唆他作偽證的龔鋼模出庭接受了檢方和上訴方的質證。在龔鋼模出庭作證的過程中,他一再地聲稱他從承認都 沒有承認過殺人,販販賣毒品、槍支、組織領導黑社會等犯罪,而李莊及他的律師並沒有反駁他的這一說法。這樣就不能不讓人產生一個很大的疑惑:龔的話屬實 嗎?如果不屬實,李莊及其律師為什麽不反駁?因為他們手裏有龔的全部口供、甚至龔鋼模案的全部材料,隻要能用這些證明龔鋼模的上述說法不屬實,就完全可以 用此來證明龔鋼模的證言沒有可信性,因為龔鋼模在這樣重大的問題上都撒了謊。如果龔二審出庭說的都是真話,那麽就會產生這樣一個疑問:既然龔鋼模本人從來 沒有承認過殺人等嚴重犯罪,那麽龔鋼模就基本上無供可翻。按照正常的辯護方式,無論龔鋼模是否真的受到刑訊逼供,作為律師的李莊這時都隻要叫龔堅持原來的 口供就行了,根本就沒有必要叫龔鋼模在法庭上聲稱被刑訊逼供的來“翻供”。

如果僅僅從辯護的角度來考慮,李莊手裏還可以用龔鋼模的同案犯樊奇航的口供來“證明”龔鋼模“沒有”參與殺人行為,用工商登記材料來“證明”龔 “沒有”用資金來資助黑社會組織的活動,用北京著名專家的意見書來“說明”指控龔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不充分”……。考慮到這些情況,如果 隻進行正常的辯護,李莊就更沒有必要叫龔鋼模以刑訊逼供為由“翻供”了。

(小標):我的觀點在法律界被誤解是常事;當人大代表,被人誤解也是常事了。

南都:那你怎麽解讀李莊叫龔鋼模以刑訊逼供為由來翻供這個疑惑呢?

答:這是我最大的疑問。如果一定要我作一個解讀的話。我覺得有這麽三種可能性。

第一種可能性,也是最大的可能性。就是李莊個人想在被代理人麵前表現自己。在當前,很多人都相信刑訊逼供是普遍存在的現象,所以這個問題一旦在 刑事案件中提出,人們一般都不懷疑它的存在,至少認為這是可能存在的。在這樣情況下,提出刑訊逼供的問題就有可能起到無罪或減輕刑罰的效果。作為一種辯 護手法,即使不成功,作為辯護人的李莊也可以對被告人或親屬說:“你看,我這樣使勁幫你們做事,我拿你150萬不也是應該的嗎?”

第二種可能性要小得多,但也不可能說存在。當時,北京等外地有一批律師要到重慶來當辯護人,李莊的這種做法就有可能是為後麵的某些律師探路。如果有效,其他律師就可以依葫蘆畫瓢。

當然,也不排除第三種可能,那就是通過渲染龔鋼模被“刑訊逼供”來將重慶的“打黑”說成是“黑打”。如果結合到一些人對重慶“唱紅打黑”是“文 革狂熱”、“運動式”的整體評價,李莊及其辯護人在庭上渲染龔鋼模被“刑訊逼供”成分太多,以及後來某些媒體和網上輿論等事實,這種可能性也應該是存在 的。

問:你說渲染龔被“刑訊逼供”成份太多?

答:在李莊的審理過程中,辯護方的確渲染重慶關押犯罪嫌疑人的設施不規範、被“刑訊逼供”等情節過多。為什麽我有這樣的印象呢?第一,剛才我已 經談過,如果龔鋼模真的從來就沒有承認過殺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犯罪、販賣毒品龔鋼模等嚴重罪行,加之李莊還可以利用其手裏還握有的其他證據來為龔鋼模 辯護。從正常辯護的角度來考慮,辯護律師隻要龔鋼模堅持原來的口供就行了,根本就沒有必要以被“刑訊逼供”為由叫龔“翻供”;第二,李莊案的核心是李莊是 否教唆龔鋼模以及其他人偽造證據的問題。如果辯護方真的是替李莊辯護,在質證其他人的證言時,重點是要證明其他證人所說的話是否屬實,而不是龔鋼模是否 “被刑訊逼供”的事實。但是,在一審過程中,辯方幾乎在質詢控方提出的每一個證據時,都要說到龔剛模被吊打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甚至被監管人員 逼著用手將自己的大便捧到廁所去等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支持的“細節”。在這一方麵,辯方提出的唯一能從正麵直接支持龔剛模“被刑訊逼供”的證據是龔鋼模的傷 情鑒定。如果僅就證據而言,龔鋼模一隻手上1厘米和0.5厘米兩處色素沉著。在正常情況下,這隻能是證明龔鋼模沒有被吊打八天八夜的證據,而不是證明龔被 吊打了八天八夜的證據。正如李莊一審時在庭上所說,一個人如果被吊了8個小時,就會造成身體的物理性撕裂,怎麽可能隻留下兩個米粒大小的色素沉著呢?

在二審過程中,有這麽一個細節:龔鋼模在二審出庭作證時,兩位律師親自查看了龔剛模傷情,當時沒有任何表示。但是,當龔剛模以及後麵出庭作證的 5個證人都已離開法庭後,審判又進入了下一個階段的時候,辯護律師提出他們看見龔剛模的手上有環形的不連續的傷痕存在,而且不是一隻手,而是兩隻手上都 有。我提出的疑問是:如果龔鋼模手上真的有上訴方所說的“傷痕”,上訴方為什麽不在查看龔鋼模的傷情時就提出這個問題,而是在龔剛模人已經離開,法庭已經 不可能當場驗證辯護方所言是否屬實的情況下才提出這個問題呢?即使辯護方不相信法庭、不相信公訴人,他們完全也可以展示給法庭中其他旁聽的人和媒體看嘛。

南都:在你眼中重慶“打黑”,無論是程序還是法律的適用上都沒有問題,對嗎?

陳忠林:那也不盡然。由於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全部證言筆錄在當庭宣讀時向對方提供副本),以及司法實踐一些較普遍的不規 範的作法(如由於法律沒有規定強製證人出庭的措施,而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證人不出庭的現象),重慶“打黑”中的有些作法還是值得改進的。這就是為什麽 我再三強調,我們要通過李莊案來促進我國相關法律製度完善的原因。要就李莊案的處理而言,也不是不存在值得斟酌的地方。根據我旁聽庭審了解的案情,李莊的 確做了一些應該是已經構成犯罪的事情。例如,他明知龔剛模實際上是“保利夜總會”的老板,但他卻叫人去找相關員工來證明龔不是老板。僅就這個行為而言,法 院認定他觸犯了刑法第306條關於妨害作證罪的規定,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李莊和他的辯護律師說,在李莊案發之前,他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和他本人都給重慶法 院發了電報、短信,表示他們要從龔鋼模案撤出來,不再為龔鋼模辯護。如果這種情況真的存在,李莊的行為在法律上就應當屬於犯罪中止。刑法第24條規定: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重慶法院的判決,沒有認定這個情節。我個人覺得,如果李莊案的判決有瑕疵的 話,這可能也應該是瑕疵之一。

在李莊案件剛發生時,我國律師界的元老張思之先生就表達了李莊行為屬於犯罪中止的看法。我個人覺得,如果此案按照犯罪中止處理,不僅符合法律的 規定,同時既有利於重慶“打黑除惡”的順利進行,也能起到警醒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要違規、不能違法的作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可能會更好一些。

南都:辯方沒有提出這一點,法院怎麽判呢?

就這個意義而言,這種情況的發生也不能全怪法院。因為辯護律師根本就沒有提出犯罪中止的問題,也沒向法庭提供這方麵的證據以便質證,法院也無法根據相關證據作出判決。如果嚴格按照有些國家在刑事訴訟中采取的當事人主義,法院就不可能作出犯罪中止的判決。

南都:您覺得辯方當時提出這一點的話,對正確判決會有利?

陳忠林:當然。如果他們提出這一點,不僅可以根據犯罪中止的規定提出免除刑罰處罰的要求,甚至可以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提出李莊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辯護。

南都:他們為什麽不提出來呢?

陳忠林:從庭上的情況來看,他們的立場是堅持認為李莊的行為不是犯罪;如果提出犯罪中止,就等於承認李莊行為構成犯罪了。

南都:你讚成重慶的“打黑”是運動式的嗎?

陳忠林:關於這一點,我給你兩組數據:一是根據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餘敏檢察長今年在重慶市人大上所作工作報告,去年重慶檢方批準逮捕涉黑涉惡犯罪 嫌疑人1176人,起訴涉黑團夥30個。全國有的省去年在打黑中抓獲犯罪嫌疑人上萬名。對比重慶與其他省份打黑的數字,你認為該得出什麽結論呢?

南都:那為什麽有人會將重慶的“打黑”理解為“運動”、“文革式的狂熱”呢?

答:我想很可能有以下三個方麵的原因:

第一、盡管重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並不是全國最嚴重的,重慶“打黑”的規模也沒有其他地方大,但是,與其他地方不一樣的是,在重慶“打黑除 惡”行動中,被打擊的人中有10%以上接近20%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甚至是司法工作人員,還有頂著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帽子的“明星”企業家。 如果其他地方也比照重慶這樣“打黑”,還有多少涉黑貪腐的高官,多少仍然在靠違法犯罪方式起家發展的“明星企業家”可能落馬?這些現在還有很大權力和影響 的人會怎樣評價重慶的“打黑”?

第二、重慶的“打黑”是和“唱紅(歌)”聯係在一起的。就像有人聽見電視廣播裏的“樣板戲”,就認為是文化大革命又回來了一樣;應該有很大一部 分人從電視裏看到重慶唱紅歌的場麵,會產生文化大革命又回來了的聯想,由此及彼,就很容易把重慶的“打黑除惡”與文化大革命結合來了。

第三、在重慶這次“打黑”中,對媒體進行了前所未有的開放。我國刑事訴訟法律製度和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問題,同樣由於媒體的報道而空前地 暴露在公眾麵前。同時,很可能是基於同情“非官方”的本能,部分媒體在報道李莊案時有意或無意地忽視了辯方在法庭上大量於法無據、於理不通的表現,放大了 法庭、控方一些主要由於前述原因由於而存在的問題,這樣也容易造成一些人形成重慶“打黑”的偏見。

南都:你對重慶“打黑”的基本評價是什麽?

陳忠林:這裏再談一個基本事實吧。到目前為止,在這次鬥爭中被法院判決有罪的人中,盡管有不少不承認自己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 為,但幾乎都承認自己的確犯了被指控的大部分犯罪。在這個意義上說,這次重慶“打黑除惡”專項行動所打擊的人,應該都是依照法律本來就應該受到製裁的人。

我個人基本上是全程旁聽了李莊案的一、二審 ,部分旁聽了謝才萍案和文強案的審理過程。就我個人親曆而言,至少在重慶這次“打黑”的法庭審理程序問題上,做到了其他地方或者審理其他案件時很難達到的公正。

問:就是說,您認為“打黑”整體上沒有錯,但在具體適用法律方麵要特別注意

答:我個人認為,由於法律規定相對模糊等原因,在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一般惡勢力實施的刑事犯罪的方麵,確實存在很多需要討論的地方。 但是,這次“打黑”行動中,重慶市檢察院對涉黑案件中作出了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不批準逮捕率近7%;重慶市各級法院在不少案件中都對檢方指控犯罪事實作出了 自己獨立的決定,甚至否定了全案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性質。綜合這些情況來看,重慶高級人民法院錢峰院長所說的:重慶各級法院在這次“打黑”行動中, 堅持“不因案多時緊而壓縮審判程序,不因輿論聚焦而動搖判案標準,不因罪行嚴重而限製被告人訴訟權利,堅持按程序辦案、憑證據說話、依法律裁判,確保每起 ‘涉黑’案件的審判都經得起曆史檢驗”,應該不是虛言。

問:在您學術生涯中,去年你是首次遇到被普遍誤解的情況嗎?

答:在學術上,我的基本態度是:盡量避免重複人家已經發表過的觀點。在刑法學、法學基本理論的一些根本問題上,我往往是站在主流觀點的對立麵。 比如,前些年我提出“司法人員應該依照良心履行職責”,“講法必須講理”,法律人必須按照普通人都懂的基本道理來係統全麵理解法律時,在學界也曾引起了一 片反對的聲音。

陳忠林:是否敢於打擊那些以權謀私、權錢勾結,甘當黑社會保護傘的“大官”,是否敢於打擊那些披著合法外衣為富不仁,殘害百姓、稱霸一方的“大款”,可以說是檢驗一個地方“打黑”是真打還是假打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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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大家都覺得南方報係的文章有點問題。 -ouyanghui- 給 ouyanghui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2/31/2012 postreply 19: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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