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私人的槍,究竟是對付誰的?


根據憲法修正案第二條,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然而,有一點:當人民買槍的時候,不用宣誓:決不對手無寸鐵的人開槍。

想一想,這種宣誓有用嗎?很有用。美國政府為什麽不要求呢?不知道。

紐約州,各式各樣的半自動步槍並不列入管製,但是在紐約市,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半自動步槍如果有以下的一樣特征,就屬於非法:
突出的手槍把,
彈匣容量超過五發,
槍口製退器,
刺刀座,
榴彈發射器,
有節上護蓋,
折合式槍托,
按照這個規定,所有的M16,M14,AK,SKS類型步槍都屬於非法。

同一州尚且如此,何況是別的地方。所以要談槍械管製,必須要先講清楚是那一個州。

所以,有些天真爛漫的民主人士,自作聰明地認為美國人擁有槍,是為了對付獨裁的,是掩耳盜鈴,不願意動腦子,而指相信幻覺的一種表現。

如果美國真的出現了獨裁者,比如說:林肯,肯尼迪,裏根,等,以後,美國人民要推翻獨裁者,向誰開槍呢?開槍以後,法律會善待他們嗎?

這些問題,嗬嗬,天真爛漫的民主人士,怎麽能想出個所以然啊!阿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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