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3、94條

 

    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幹人,

  委員若幹人。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製。

  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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