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憲法,人大應該有權監督調查官員的腐敗,但目前這一權力被中紀委剝奪了

建議各級人大建立一個反腐敗機構,該機構隻向各級人大負責,所有官員必須無條件服從該機構的調查,該機構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限製被調查官員的自由,不需通過法院。

全國人大的反腐機構主要調查副部長副省長級以上官員的腐敗,省人大的反腐機構主要負責廳局級及以下官員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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