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個大綱

1、《中國共產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以下簡稱《廉政準則》)的內容概括起來有什麽特點?
答:《廉政準則》共3章18條37000餘字,這些內容概括起來有以下3個特點:一是繼承與創新的統一;二是治標與治本的統一;三是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的統一。
2、《廉政準則》著力解決涉及黨員領導幹部哪些突出問題?
答:切實解決學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問題;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問題;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的問題;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幹部作風方麵存在的突出問題。
3、《廉政準則》是在什麽基礎上修訂而成的?
答:《廉政準則》是在1997年3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
4、簡答《廉政準則》的修訂過程?
答:2007年初,中央紀委著手開展修訂工作。2009年1月,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2010年1月18日,中央正式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
5、《廉政準則》主要修訂了《廉政準則(試行)》的哪些內容?
答:《廉政準則》由《廉政準則(試行)》的14條增加到18條,除了保留的1條外,修改調整形成了13條,適應新情況增加了4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調整了體例結構
(2)充實完善了廉政行為規範。形成了8個方麵52項要求。
(3)強化了實施與監督措施
(4)修改了適用範圍
6、《廉政準則》的主要創新發展之處體現在哪裏?
答:(1)體現了全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戰略思想。【將貫徹落實科學科學發展觀作為《廉政準則》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始終注意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貫穿其中。】
(2)突出了防止利益衝突的精神。【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衝突”這一概念,專指公職人員的個人利益與其公職身份所代表或維護的公共利益之間可能發生的矛盾和衝突。】
(3)強調了不準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1997年的《廉政準則(試行)》沒有涉及黨員領導幹部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為此《廉政準則》專門針對比較典型的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
(4)對黨員領導幹部加強作風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5)充實完善了實施與監督製度。
7、簡答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的意義?
答:加強作風建設是我們黨的一項優良傳統和寶貴經驗,也是一項常抓常新的重要課題和戰略任務。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保證;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客觀查求;是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治本之策;是幹部隊伍建設長遠發展的根本大計。
8、《廉政準則》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的廉潔從政行為規範主要包括哪些方麵?
答:《廉政準則》第一章“廉潔從政行為規範”分別從“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禁止講排場、比闊氣、霍公款、鋪張浪費”、“禁止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等8個方麵提出了52個“不準”。
9、黨員領導幹部不準有哪些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根據黨員領導幹部肩負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責任,《廉政準則》第一條從六個方麵對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1)從正確處理好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關係角度,提出黨員領導幹部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務;
(2)從加強公正執行公務的角度,提出黨員領導幹部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3)從規範公務活動的角度,提出黨員領導幹部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4)從嚴格遵守交易製度的角度,提出黨員領導幹部不準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從防止利益衝突的角度,提出黨員領導幹部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從規範住房管理的角度,提出黨員領導幹部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10、《廉政準則》規定禁止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請問“以借為名占用”是指什麽?
答:“以借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義長期占有或者使用財物,是變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財物的一種表現形式,包括占用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以及占用車輛、房屋、電腦、手機等。
11、《廉政準則》規定禁止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請問“公務活動”和“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各指什麽?
答:《廉政準則》中所稱的“公務活動”,包括國內公務活動和對外公務活動。“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包括現金和代幣購物券、禮儀儲蓄單、債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支票、本票、匯票及各種有價識別磁卡,提貨單等支付憑證。
12、請問《廉政準則》中所稱的“以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哪些情況?
答:包括(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13、請問《廉政準則》第一條第(六)項所稱的“多占住房”包括哪些情況?
答:包括(1)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層級房改時間不一,打時間差,弄虛作假,騙取多處住房;2)利用工作調動或職務提拔之機,隱瞞房改房,騙取新單位的住房;(3)采取假離婚的辦法騙取住房;(4)其他鑽政策空子撈取住房的行為。
14、黨員領導幹部不準私自從事哪些營利性活動?
答:《廉政準則》第一章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1)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2)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3)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4)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5)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6)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5、《廉政準則》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準經商、辦企業,這裏所稱“經商、辦企業”是指什麽?
答: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等。
16、《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五)項“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中沒有點明的其他單位包括哪些?
答:這裏沒有點明的其他單位,還包括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等。
17、《廉政準則》關於後職務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答:《廉政準則》第二條第(六)項規定: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居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這是關於後職務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8、黨員領導幹部不準有哪些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行為?
答:《廉政準則》第三條規定,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1)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2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會款、公物借給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5)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6)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8)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19、如何理解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答: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以及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實際上是一種貪汙行為,應當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20、黨員領導幹部不準有哪些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的行為?
《廉政準則》第四條規定,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1)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2)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3)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4)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5)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6)利用職便利私自幹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7)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8)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21、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的出發點是什麽?
答:這是針對當前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腐敗現象提出來的。所謂“正當手段”是指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利用老鄉、同學、同事、戰友等各種關係,或者采用請客送禮、行賄受賄等手段為本人和他人謀取職務、職級待遇的行為。
22、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的出發點是什麽?
答:這是針對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過程中存在的保密意識不強、“跑風漏氣”等情況提出來的。
23、黨員領導幹部不準有哪些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行為?
答:《廉政準則》第五條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3)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4)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
(5)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6)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關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7)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8)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24、黨員領導幹部不準有哪些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的行為?
答:《廉政準則》第六條規定: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25、《廉政準則》第六條第(一)項“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這裏所稱“公務活動”是指什麽?
答:《廉政準則》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公務活動”是指國家機關工作員在國內進行的與履行職務有關的一切活動,包括上級到下級檢查、指導工作、調查研究,地區和部門之間的公務往來、參觀學習等等。
26、黨員領導幹部不準有哪些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的行為?
答:《廉政準則》第七條規定,禁止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幹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製、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幹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幹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27、《廉政準則》中“不準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這裏所稱“經濟糾紛”的具體內涵是什麽?
答:“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28、黨員領導幹部禁止有哪些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的行為?
答:《廉政準則》第八條規定:禁止黨員領導幹部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曆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29、《廉政準則》規定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的具體內涵是什麽?
答:“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是指某些領導幹部為了個人或小團體的目的和利益,不顧群眾需要和當地實際,不惜利用手中權力而搞出的勞民傷財、浮華無效卻有可能為自己和小團體標榜政績的工程。
30、《廉政準則》規定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是具體內涵是什麽?
答:“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是指違背公共道德、職業道德和我國傳統美德的活動。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