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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快訊: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公告: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薄熙來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薄熙來的代表資格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是中國政府製定的由廣大人民群眾選舉代表參政議政的法律。該法律製定於1953年,1979年重新修訂,其後經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修正案)》草案。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 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麵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麵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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