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確實需要幫忙。理解她的心情也很同情她。不過她似乎很混亂。正確途徑是訴諸法律,

如果人在國內又是美國公民甚至可以通過美國使館幫助聯係美國對應負責機構
BLOG 裏公開他人隱私(護照照片和所有信息)本身就是違法的。怎麽一點法製概念沒有呢?如果她老公拐帶兒童犯法了,她同時也在違法。 就算現在我們都知道她老公在哪裏,我們誰也沒權利強迫他做什麽或者報警。他不是通緝犯。這種事隻有當事人有權利和義務自己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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