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帖:共產黨員劉金華致中共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及全體委員

來源: 美式國際獨裁民主製 2012-10-07 18:48:59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8118 bytes)

共產黨員劉金華致中共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及全體委員 2012-10-07 02:50:55

王希哲按:8千萬共產黨員裏,究竟能有幾個手執黨章質問黨中央的劉金華?真為共產黨員們羞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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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黨員劉金華致中共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及全體委員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全體委員:

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報告說“薄熙來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極大損害了黨和國家聲譽,在國內外產生了非常惡劣的影響,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了重大損失。”

沒有看到中紀委的報告,對於所做薄熙來違紀犯罪結論是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我沒有發言權。但是政治局對薄熙來的處分是否處理恰當,手續完備,根據公眾媒體已經披露的信息和黨章黨規,我有意見要向即將出席七中全會的黨中央委員提出,希望對薄熙來問題的處理,要依法紀,講事實,公開,公正。

根據黨章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薄熙來是黨的中央委員,對他開除黨籍和撤銷中央委員會委員及政治局委員職務處分的權力屬於七中全會。

我知道黨章第四十條第三款有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這裏的前提是 嚴重觸犯刑律。黨一再強調“依法治國”,依法判定一個人是否觸犯刑律的權力隻屬於法院。中紀委有權將審查出來的薄熙來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在法院判決之前,薄熙來觸犯刑律問題隻能是“涉嫌”。從“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處分,待黨的十七屆七中全會予以追認”行文看,政治局十分清楚,在未經法律程序判薄熙來有罪之前,政治局無權認定其有罪,也就無權按第三款直接作出開除薄熙來黨籍的處分,隻是決定提請七中全會批準對薄熙來處分,即“待黨的十七屆七中全會予以追認”。也就是,在七中全會沒有批準即追認之前,撤銷薄熙來的政治局委員和中央委員的職務、開除薄熙來黨籍的處分,隻是政治局的意見,還沒有也不能實際執行。

根據黨章第四十一條規定:“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麵,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新華網北京9月28日電沒有對此提供半點信息,以表明政治局處理薄熙來的決定符合黨章,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中紀委《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和政治局的決定,隻能是一個意見;如果沒有讓作為政治局委員的薄熙來到政治局辯護,還是單方麵的片麵意見,處理薄熙來的手續尚不完備。中央政治局可以停止薄熙來的中央委員和政治局委員的職務,但是,不能剝奪他作為政治局委員參加中央政治局會議為自己辯護的黨員的權利。剝奪了,中央政治局就違反黨章黨規了。

黨章第四條關於黨員權利規定有:“(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我不知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作出對薄熙來處分決定時,是否維護了黨章賦予薄熙來“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的權利,但是,我希望在七中全會在批準中央政治局對薄熙來的處分之前,能夠看到薄熙來在中央全會上為自己辯護。請黨中央模範遵守黨章的有關規定,不違章。

我也認為,黨和國家的聲譽確實受到了嚴重損害,黨的七中全會,黨的18大應該深刻總結,認真檢討。

黨和國家的聲譽受到嚴重損害來自哪裏?某個地方黨的書記違紀腐敗,從建黨以來就時有發生,由於他們根本不能代表整個黨和國家,也就不足以損害整個黨和國家的聲譽。真正影響整個黨和國家聲譽的,是黨中央,是黨中央主要領導同誌的言行,是中央麵對重大事件的處理。如果處理得當,對全體黨員是教育,會彰顯黨的光榮、正確和偉大,反之,則會有損黨的聲譽。 新華網北京9月28日電隻是在印證年初及年前國內外的“謠言”,現在還沒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證據和事實,僅僅是幾個“標題”。在黨 中央還沒有公布事實之前,主要媒體又重複薄熙來被停職審查時的情景,這樣造輿論適合嗎?

未經七中全會批準,媒體就製造薄熙來已經“雙開”,等待法律處理;在未經司法部門偵查、起訴、判決之前,就說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甚至提出處什麽刑罰!這是在製造社會輿論,給七中全會施加壓力,幹涉司法。這是違反黨章第三十八條規定:“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

我不能不指出,自溫家寶3·14記者招待會以來,國內媒體關於薄熙來問題的報道,隻能與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一致,完全封鎖群眾不同意見,大張旗鼓揭發批判薄熙來而不讓他公開辯解,這不是在對違紀犯法行為的公開公正的鬥爭,而是在對個人進行無情打擊。群眾被壓製不能言,但壓不服。我就冒著被打壓的危險,向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提出意見。

我看到,也希望黨中央領導人能夠看到,在為數不多的擁護中央決定的文章後麵的那大量網民評論。過半網民不是譴責薄熙來,而是問,為什麽薄熙來20年一直嚴重違紀,貪汙腐敗,卻能一路提升?在此不再多引網友評論,還是請某些中央領導人自己去看一看,想一想,是不是搬起薄熙來這塊石頭砸了自己的腳?這不是說薄熙來沒有問題,有沒有問題,中紀委還沒有公布令人信服的事實,我不了解具體事實沒有發言權。隻是提出,持不同意見的網站被封,官方網站又根本不發表不同意見。這說明什麽?能說明黨對人的處理是依法紀,講事實,公開,公正?封鎖輿論,壓製不同意見,能對黨和國家的聲譽會有好的影響?

穀開來案,王立軍案,形式上是結案了,他們也表示不上訴,但是,這兩個案件都有很多很大的問題沒有弄清楚,可以說到處都有漏洞,經不起事實、法律的考問。有哪一個法院、哪一位法官敢接受民眾的公開質詢?經不起民眾、包括不少法學家和最高檢察機關的專業人員有理有據質疑的審判,能經得起法律和曆史的檢驗?政治局的決定,王立軍案、穀開來案的判決,已經看到了不一致。 眾多網民公開質疑黨中央關於處分薄熙來的決定,這在中央處理領導人問題的曆史上是第一次!要民眾口服心服,還需要中紀委和政治局拿出確鑿的事實證據來證明你們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人的正確認識隻能來源於客觀事實。正確的結論必須持之有據,言之有理。自吹自擂隻能讓人竊笑,有損形象。 既然黨中央認為自己處理薄熙來問題正確,既然要把薄熙來做“反麵教員”,那就要讓人說話,要依法紀,講事實,公開,公正地允許薄熙來辯護,放手讓群眾辨別誰是誰非。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條“(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中紀委監察部領導幹部監察條例》第五條“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自覺接受並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我向中央委員會及委員們提出上述意見,對不對,請你們本著對對黨對人民負責的態度,為樹立黨和國家的好形象,予以認真考慮。

劉金華
2012年10月8日

所有跟帖: 

根據偉大領袖毛主席提議,政治局一致通過,撤銷鄧小平黨內外一切職務,保留黨籍,以觀後效 -英台- 給 英台 發送悄悄話 英台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07/2012 postreply 20:40:24

毛澤東下聖旨:“王、關、戚是破壞‘文化大革命’的,不是好人,...,把他們抓起來” -英台- 給 英台 發送悄悄話 英台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07/2012 postreply 21:07:22

支持公審薄熙來 -英台- 給 英台 發送悄悄話 英台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07/2012 postreply 21:22:24

就怕你的太監主子不敢。 -dashagua2- 給 dashagua2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0/07/2012 postreply 22:45:18

左右失衡世界必亂 -小劉在51- 給 小劉在51 發送悄悄話 小劉在51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08/2012 postreply 00:41:39

嗬嗬,劉金華給黨中央出難題。薄熙來的做法無論在哪個黨裏都是會遭到質疑的,隻能被轟出去。 -SUNNE- 給 SUNNE 發送悄悄話 (105 bytes) () 10/08/2012 postreply 00: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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