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有很多學生不是美國人,或不信教,那些學生家長會不會上街去鬧?不會,鬧是沒用的,這兒的一切都得講法,講程序。你可以去找議員提議案啊?然後大家投票,過程磨死你。即使過了,最後說不定大法官還能給你否了。
港人不是自詡法製嗎?那為什麽不走上麵所說的程序?為什麽什麽事都搞的鬧哄哄的,走法律之外的途徑,一定要政府讓步才罷休?一萬人上街,就能改變一項政策,我說港人,你享受的特權夠大了,這在大陸不可能,在美國英國都不可能。如果真的投票的話,你以為這一萬人能代表大多數嗎?
我看問題的關鍵是港人自視過高了。不過是英國治下見識了一下豬走路,豬肉還沒吃到吧?港督是誰任命的?港人治港是啥時候開始的啊?說白了,論法製民主,港人不過是學了點皮毛,論civilization,一個男的趕婦孺下車就可見一斑了。不就是地鐵上小孩吃飯嗎?那港人男女在大街上炒飯是啥道德水準啊?
一句話,港人一邊要做大陸人的道德楷模人生導師,一邊又做著非常小兒科的事,說輕了是自我定位嚴重偏差,重點兒就是人格分裂。這種幻想中的優越感可以休矣。
近來南海東海都不消停,煩事比較多。後院又起火了,我火重。希望話糙理不糙,自己去掂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