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無法確定穀開來殺人的法理事實。

來源: djeuitro0 2012-08-11 20:15:26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712 bytes)

網上流傳的法庭記錄有下麵這樣的話:

“王立軍讓當地警方兩次檢驗血樣尋找毒藥痕跡,但檢驗結果是陰性
據稱,所有法庭出示的證據都是書麵證詞,由法庭人員大聲讀出。

唯一到場的證人是中國公安部的一位科學人員。他說4月份時對海伍德的血樣進行了檢驗,證實有毒藥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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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姑且認為網上的這個記錄是準確的,那從中可以看出,穀殺人案被告做手腳的可能很大。

第一,法庭沒有出示穀所毒殺海伍德用的“三步倒”毒狗藥到底毒性有多大?而從網友們對稱為毒鼠強類毒藥的藥理分析看出,這類藥應該可以排除有”氰“成份。

在王立軍主持下的兩次血樣檢驗都沒有查出有毒藥結果的情況下,為什麽4月份中國家公安部卻檢查出了血樣中有“毒藥”痕跡?

失控了的四個月的血樣,有沒有被人為做假或汙染的可能性?如何解釋王立軍主持的前二次檢驗無毒的結果?(據傳,王立軍還請教求過美國偵探李昌玨幫助檢驗,當然李昌玨實際是刑事偵探,並不是藥理檢驗專家,而且李還說過,王立軍的藥品檢驗設備已經是中國最好的之一)

如果憑空否定王立軍的前二次檢驗,那理由是什麽?難道說,非得直到檢驗出毒為止?而且蹊蹺的是,由公安部專家鑒定在事發後四個月海伍德血液鑒定結論說:其血液中氰化物至死量,剛剛達到致死人量的下限。為什麽這個量會這樣巧合?剛剛好?!多一分嫌多,少一分不夠?

第二, 凡是在中國生活過的朋友應該知道,中國的假藥實在太多,無論從何渠道購得的藥,假藥比例都非常高,甚至經常在報紙上可以見到真實報道的人間悲喜劇,一個服了農藥或所謂毒藥的人,最後沒死成,是因服了假藥。因此,又有什麽理由和證據,能證明穀開來得到的不是假藥?或藥性並不足以讓人致命,否則,無法解釋,穀開來律師蔣敏表示,穀與她的勤務人員張曉軍離開時,海伍德麵向上躺在床上,但警方後來趕到時,海伍德是麵朝下,而且旅館房間的窗戶被打開,顯示有人事後進入。這是在暗示有第三方介入殺害海伍德的可能,或海伍德當時並未因毒死亡。法庭也沒出示穀下藥時的那個藥瓶,及與提供給穀毒藥的原始毒藥,這種毒藥到底是什麽成份?其藥理殺人原理是什麽?與原始毒藥比對結果是什麽?法院沒有出示。 

如果穀拿的是假藥去毒海伍德,海伍德的死因就很有說法了。一是海伍德不會喝酒,而那天卻喝到了醉並吐。二是海伍德家族確有心髒病家族史。酒醉加上毒性不大的毒藥二者共同的作用,也許能促進海伍德心髒病發作而死。那這裏就很難確定哪一個是第一致死因,哪裏一個輔助致死因

還有一種可能,海伍德當時根本就沒有死亡,隻是酒醉至深。而穀和張認為海伍德已死,匆忙離開現場。事後,另有其人做了手腳,這種可能並不隻是推測。因為不少網友早就寫過這方麵文章。

穀認為自己有殺人動機,也承認自己投“毒”了。但穀自己也絕對不能確定她殺死沒有海伍德。她的“三步倒”毒狗藥到底有多大毒性?甚至有沒有毒?這些問題穀是沒有能力自行確定的。( * 在中國新華社發布的正式庭審公告中,也確認穀開來有精神抑鬱症狀,並服用過控製精神疾病類藥物,其自製行為能力受限)原本說,這些應該由公安和檢察院提供這些確實證據,也才能在法理上有說服力。可是遺憾的是,這些都沒有。

為什麽要有所謂的三堂會審。也即:公安偵察,檢查察院審查複核,最後由法院判定。並不是被告或嫌疑人說自己有罪就是有罪,也不是嫌疑人承認什麽,法院就判定什麽,而要有清清楚楚的法理依據。遺憾的是,即使在中國的絕大數老百姓並不認這個“法理”,而頭腦天生地固執認為,連嫌犯本人都承認殺人,那就一定殺人了。但往往事實的真相並不是這樣。特別像穀開來這樣的複雜案件,沒有充分的能讓人信服的”法理“依據,是很難說服大眾的。

舉一個極端例子,一個瘋子突然在大街上高喊:”我殺人了,我殺死了某某某“。公安局馬上將此人抓了起來,進行審查,不僅要查此人的精神狀態,還得確認,這人自供殺的那個人,是不是還活著,也得確認瘋子所說的殺人手法和做案工具是客觀存在。絕不僅憑當事人或嫌疑人自己說什麽就定什麽。法院更不會因此人自認殺人,就判他個死罪吧。這就叫講法理。(我舉的是個極端特例)再舉一個例子,一個殺人犯確實用刀殺死了一個人,因為殺人時處於激動或特別憤怒之中,嫌犯事後隻記得殺人,並捅了很多刀,人也確實死了。此時,在公安的偵察報告中就要調查出,嫌犯到底是哪刀是致命的,也要明確死者是心髒被捅,還是大動脈被割斷失血過多而死,等等。絕不能就來句“被殺死了”。就上報檢、法院。

同時,更不能公眾或媒體輿論認為什麽,檢查院,法院就按什麽判,在中國叫什麽“民憤極大”之類,這其實是荒唐用語,是政治用語。在西方會有些律師的辯護中提到:”這個案子過多地受到輿論或公眾的幹擾,對法院在認定我的當事人的罪行時有幹擾。而成為了要求輕判的理由”。因此,輿論隻能是輿論,民意隻能是民意,都不代替法理。

為什麽在西方有好多殺人案,最後的判決結果與大眾感受非常不一致?這就講的就是“法理”,而不能用常理代替法理。

美國著名的前職業棒球明星辛普森殺妻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幾乎90%的民眾認為辛普森殺了他的妻子,但法院卻從法理上找不到辛普森的殺妻證據。就隻能判其無刑事罪。(當然他被判了民事罪)

現在成了葫蘆僧,判糊塗案。或早早結案。那隻能說對穀是不公平的。對事實也是不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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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步倒”毒狗藥的毒型就在於這個四次甲基二碸四胺大雜環結構十分特殊,極難排出體外,油及其穩定,不易降解,這就是為什麽吃了被它毒死的死耗子的貓、鳥,犬也會被毒死的原因。在中毒者的血、尿中3個月後一般仍能檢出四次甲基二碸四胺成分,那跟啥“氰離子”沒個屁關係,它的致死機理是興奮中樞神經係統,這是通過阻礙一種叫γ-氨基丁酸(GABA)受體的中樞神經係統抑製性物質發揮作用,造成中樞神經係統高度興奮發生驚厥/癲癇而死亡造成的。



氫化物的毒型是通過其與相關離子形成絡合物的高度穩定性造成的,它的毒性在於它可以和幾種重要酶的催化位點上的金屬陽離子結合形成複合物,抑製酶功能。

與氰化物沒有一點關聯 隻能從另方麵說明,的確有人想陷害或栽贓 。絕對不能,也不應該不排除海伍德因突發心髒疾病而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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