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抗西方資產階級的司法文化,弘揚中國社會主義司法的特色!

來源: 廬山 2012-08-11 13:08:21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5251 bytes)

法院老院長痛哭,血的經曆驗證中國司法最黑暗

 

一個基層法院院長,講述其從被調查、逮捕、起訴以及無罪釋放的特殊經曆。他的故事並不驚天動地,結局還算比較幸運,但仍發出法律人難以保護自己的慨歎。這名基層法官對司法活動每一個細節的親曆和觀察,值得反思。

 

原河南省平輿縣法院院長劉德山,希望公開向全國法律界尋求高人指點——他當年辦理一起減刑案件時有何違法。

 

這位從業長達近三十年的前法官還控訴,自己遭遇難以想象的刑訊逼供。

 

案情並不複雜:一位被減刑的犯人白玉崗出獄5年後,被指控為黑社會組織頭目,上級“高度重視”,領導批示查保護傘,於是當年的減刑也列入複查。

 

日後檢方起訴時認為,時任刑庭法官劉德山違反了河南省政法係統的一份內部文件——豫高法[2004]214號中“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的規定,屬於玩忽職守。

 

劉德山堅持認為自己是正常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當年的審理完全符合刑訴法和最高法院關於減刑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

 

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法官無罪,但判決書還是留了個“尾巴”——認為他雖不構成犯罪,但“有所疏忽”且存在“濫用職權”。

 

而且,當2011年12月14日這位老法官拿到無罪判決,自被帶走調查已19個月,其中失去人身自由達16個月之久。他堅持“要個說法”。

 

1982年,劉德山作為河南政法幹部學院的首屆畢業生,投身司法界。分配到駐馬店中級法院後,他一直從事刑事審判,從書記員一直升至基層法院院長。

 

他辦理過上百起死刑案件、審理過副廳級官員職務犯罪,頗為自豪的經曆還包括:審過的案子曾被收入最高法院的《刑事審判參考》,寫的文章曾發表在《人民法院報》。

 

不過,整整30年的法律曆練和信仰,似乎經不起最近19個月司法體驗的殘酷撞擊。

 

他先是經曆了8天程序不明的調查。那是2010年春末一個午後,劉德山被電召至駐馬店市一家賓館,在一個沒有窗戶的房間裏接受了專案組的“調查”。

 

之後是21天的監視居住——地點並不是法律規定的自家住所,而是駐馬店市以北360公裏的鶴壁市浚縣某賓館中。其間,因為擔心肋骨斷了,劉德山曾被送往醫院照X光。

 

看守所有監管,更規範,但他一呆就是15個月,方被準許取保候審。他辦了多年刑案,但對看守所的實際情況所知甚少,這次,他大開眼界。

 

法院一審曆經兩次開庭後,拖了將近1年才宣判,因為要層層請示,等最高法院的批複。幸運的是,他被宣告無罪。

 

19個月的司法體驗讓他感慨良多。他說,他曾自認為,對刑事法律規定和原則還算熟悉,但卻難以用法律維護合法權益,“可想老百姓有多難”!

 

第一站:專案組

 

司法程序還是黨紀程序?一直沒弄清楚

 

2010年5月4日,是五一之後第一天上班,駐馬店市中級法院的紀檢組長給我打電話,通知我去頤和山莊賓館,說需要問你個事情,沒有明確說什麽事情,我心裏很坦然,就去了。

 

我是下午去的,到201房間報了名字,然後有人領我到一樓走廊盡頭一個房間,沒有窗戶。他們也不說他們是哪裏的。一個人跟我說,把在駐馬店中院辦案的有關問題回想回想,然後就走了,其餘人就站在那裏,看著我。

 

開始第一天、第二天還讓我打電話,後來就把我手機沒收了。我問他們,有啥手續,他們就不理你。我問我被限製人身自由這算啥?他們就說,你配合調查,好好交代你自己的事情,好好想想,把該說的說出來。

 

在這裏沒有打,也沒有罵,就叫我回憶,說:“趕快說說,說了就沒事”,我問:“說啥?”他們用方言說,“你心裏清亮亮的”,這個應該是鶴壁話。最後幾天,他們跟我說,是減刑方麵的事情,讓我看了白玉崗減刑案件的部分材料,說是幫助我回憶,就是拿過來看了一眼,不交到我手裏。

 

有一段時間管得不嚴,每天三頓飯之後,可以活動半小時。房間很小,我從門口走到最裏邊,是七步,走回來,還是七步,我內心就有一種不吉利的預感:我遇到麻煩了。

 

之前我沒有過這種經曆。我知道“雙規”,但辦“雙規”很嚴格,要審批,程序上要宣布、要簽字,但我這個,自始至終沒人說是“雙規”。

 

我當時估計,是調查,沒法判斷是什麽性質,講不了理講不了法了,判斷不出他們是紀委的還是檢察院的。當時困擾了我好幾天,這個究竟是司法程序啊還是黨紀政紀程序啊,一直弄不清楚。

 

始終,他們啥也沒有宣布,也不說他們是哪兒的,啥也不說。就在這個沒有窗的屋裏麵,關了8天。

 

劉德山卷入的這場風暴,發端於毗鄰駐馬店的河南南陽。他曾經給予減刑的當事人白玉崗出獄五年之後,被指控為涉黑組織頭目,案子由公安部掛牌督辦。

 

2009年6月,全國打黑辦派員全程旁聽庭審,之後遞交的報告認為:白玉崗涉黑案件的經濟基礎未被摧毀、保護傘未被打掉。

 

公安部和中央綜治辦主要領導分別作出批示,其中一則批示為:“要認真總結、剖析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並積極地整改。”

 

白案審理結束後,河南省政法委了抽調五十餘人,成立“3.21”專案組,啟動調查白案中的漏罪漏犯、白的保護傘以及白2004年在駐馬店市監獄服刑期間的情況。

 

劉德山和當年的另一位合議庭成員、駐馬店市監獄有關人員、南陽市檢察院的一位檢察官,均被調查。

 

第二站:監視居住

 

先整服氣了,再走過場

 

5月11日下午4點多,他們把我帶出來,我就感覺氣氛不對勁。從頤和山莊上了車,一直往北開,我開始以為是要帶我去鄭州,可能是省紀委那個辦案基地,但是我級別不夠這個啊,後來發現不是。

 

拉到浚縣檢察院,已經晚上9點,把我帶進院子後麵的房間,是車庫改的,上麵牌子寫著“辦案一室”。進去一看,椅子是鐵的,固定在地上,牆壁是軟的,我辦了20多年刑案,根本沒來過這種場所,從沒見到這個場麵,就估計是要對我上手段了。

 

辦案的人吃完飯之後,就來宣布,浚縣檢察院給我立案了,還是這幾個人,把我東西給收走,然後就讓我麵壁站著,離牆30厘米,說:不該辦的事情你辦了,不該收的錢你收了,你先好好考慮。氣焰特別囂張。

 

因為之前沒有過度折磨我,我體質還可以,一站幾個小時,從晚上9點多一直站到第二天上午7點,他們輪流在這邊看著你。

 

第二天,他們把我帶到浚縣迎賓館,宣布對我監視居住。給我一個應當遵守的條款,說起來坐下都要報告,我不給他報告,一個姓陳的,上來就打了我兩耳光。

 

我以前知道,檢察院辦案是不敢打人的,但到這天上午,我就知道不行了。中午吃完飯了,又來幾個人,氣勢凶得不行,沒打我,但到夜裏,又開始打我,把我撂倒在地上之後,往我身上坐,不是輕輕地坐,是使勁坐。

 

他們打我是叫我承認是故意違法辦理減刑,是領導安排的,叫我檢舉領導,啥事情都行,從縣裏到上麵。他們開始說法院領導,後來又說市裏領導,點著名字,讓我檢舉。

 

一直打到5月15日,我的肋骨疼得很,坐著也疼,疼得哭。16日上午,把我送去浚縣中醫院照片。後來照X光之後,說我沒有問題,但後來我肋骨疼了整整4個月,有經驗的人都說,肯定是肋骨打斷了。

 

劉德山當法官時,對監視居住的執行有過了解,一般情況下,監視居住都是在當事人家中執行,監視期間並非完全失去自由。而就算是指定地點監視居住,據他回憶,一般是“找一個院子,可以吃住,可以在院子裏麵活動”。

 

他沒想到,自己經曆監視居住時,卻是在360公裏外異鄉的賓館裏。劉德山稱,在這裏的21個晝夜,他被困在一間二十多平方米的房間裏,徹底失去自由,不準上床睡覺,並遭到了嚴重的刑訊逼供。

 

保護當事人權益的製度設計並不缺位,比如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要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但劉德山親身經曆後認為,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形同虛設:“全是演戲”,“先把我整服氣了,讓我說‘是的’,他們再開設備走一道場子。”

 

偵查機關否認刑訊逼供。鶴壁市檢察院一位副檢察長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事實上,辦案人員對劉德山照顧有加,“吃飯都是變著花樣給他吃”;至於21天不讓睡覺,他認為明顯違反常識,“常人幾天不睡覺,就活不了了”。

 

5月31日,辦案人員跟劉談話,告訴這位市、縣兩級人大代表——人大已批準了偵查機關對其采取的強製措施。劉德山頓時明白過來:“要進去了”。當晚,辦案人員宣布對劉刑事拘留,並於夜裏1點多將其押往看守所。

 

第三站:看守所

 

“掛起來”“弓起來”“撩起來”

 

看守所裏麵是精神恐怖,讓你處在饑餓之中,讓家裏送錢再加價賣給你東西,然後就是強迫勞動,規定工作量和時間,然後就是打罵、虐待。

 

違法使用腳鐐手銬,土話叫“撩住”,體罰叫“撩起來”,把腳鐐手銬全部銬在一起。我知道“撩起來”是違法的,我工作二十多年辦刑案,從來沒有見過這種刑罰。公安部對於警械使用有規定。

 

還有一種叫“掛起來”,把手銬銬起之後,掛在號房的門梁上。我見過兩個人,被掛起來12個小時,我跟他們在一個號裏麵。

 

“弓起來”,就是對著牆壁躬著腰撅著屁股罰站。還有拉出來到審訊室坐“老虎凳”,是一種專門做的椅子,手腳全部銬住,一坐24個小時。“三稀”也是一種嚴管措施,每天隻發三碗稀飯,不給發饃。

 

我經曆過兩次“撩起來”,一次時間短,撩起來半天,第二次撩起來3天3夜,去掉之後,還被戴腳鐐手銬17天,實行17天“三稀”。

 

看守所裏麵要強迫勞動,串鏈子比較多,各種塑料的鏈子,有長的有短的,一般人每天做90條以上,個別年齡大的(工作量)稍微降低一點;還有紮拉花,剝大蒜,化肥袋子,一個人要剝一袋大蒜,少的時候兩個人一袋子,沒剝好的要處罰。

 

7月份之後,我就不肯幹了,年齡大了,眼鏡近視,有頸椎病,定的任務完不成。他們也不對我咋了,有人跟我談過,叫我幹活,我不幹。

 

號裏最多的時候,24個人,最少的時候12個,正常鋪位隻有12個,最多的時候,地上睡的都是人,下腳的地方都沒有,睡覺隻能側著睡。法律書一概不讓我看,家人給我送的《論語》、《古文觀止》,每次搜號都給我搜走,用腳往外踢。我的《古文觀止》上現在還有腳印,我是讀書人,對書被踐踏很來氣。

 

比起無人監管的“黑賓館”,劉德山原以為看守所可能要自由點。盡管看守所曾爆出“躲貓貓”等醜聞,但畢竟有專門法律約束。刑訊逼供多發生在嫌犯移交看守所之前。

 

二十多年來,提審犯人、宣判、執行死刑,老法官劉德山對看守所並不陌生。不過,從法官成為嫌疑人,他在浚縣看守所的15個月裏,目睹了看守所內被押人員參加勞動、被體罰、超期羈押等以前完全不了解的種種問題。

 

聽說法官也進來了,很多人都過來谘詢。有些案子,在劉看來明顯過分:一家三兄弟因為上訪,被按敲詐勒索罪抓了,老大判7年,老二老三各判3年。劉曾和兄弟三個分別同監室關過,雖然同情,卻愛莫能助:“自己的事情明明白白,都弄不了,怎麽幫人家?”

 

劉德山在看守所關了整整15個月。其間,家屬申請變更強製措施,未得到批準。

 

辯護律師陸詠歌多次前往浚縣看守所會見。“他在堅信法院會依法判案的同時,表現出了對法律的失望。”陸詠歌回憶,會見中,劉德山曾多次流淚,問律師:“為什麽?”

 

“這是法律人的眼淚,是局內人的傷心。”陸詠歌說,“作為一名老律師,我也想問,‘為什麽?’”

 

2010年10月,劉德山終於來到了他最熟悉的地方——刑事審判法庭。

 

第四站:法庭

 

法官要我配合

 

一審開庭是2010年10月19日。開庭的時候,每一個問題,我都講得他們無話可說,第一次開庭,還沒開就發生了爭執,我不願意穿看守所的號服,他們不同意。後來開庭後,解下手銬,我就把看守所的號服脫掉了。

 

起訴書念完之後,問我是否屬實,我說不屬實,我說上麵寫我有供述,那是刑訊逼供了,限製我自由,打我,休息吃飯喝水解手刷牙拉屎拉尿的自由都限製了,法官就斥責我,不滿意我說這麽多,說你當院長不知道該咋弄。

 

當時我在看守所裏麵,不知道“兩高三部”出台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我的律師提了這個。律師問了我刑訊逼供的問題,問有何證據,我說有X光的片子和筆錄上的簽字。我2010年5月16日被送到浚縣中醫院去照X光,我記住了片子的號碼:36657。我在縣法院的坐車,號碼是0366,所以我記住了。

 

我們要求調取這兩項證據。後來,第二次開庭,調取了。但是片子沒有調來,調了檢查報告,宣讀了我5月31日寫的那行字。那天的詢問筆錄上麵,我寫了“對所受到的待遇保留權利”。

 

但檢察院認為說明不了啥問題。事先他們都寫好了證明,說這些人沒有對我刑訊逼供,法院最後也沒有認定刑訊逼供。我的律師就說,檢查報告說“沒有異常”,就證明檢查了,無緣無故檢查什麽身體?為啥要檢查?

 

第一次開庭中間,法官把我帶到他辦公室了,說刑訊逼供“都是這樣”。我自己當法官開庭的時候,越是影響大的案子,我越是要中立,被告人說的如果有理,就讓他說,不能斥責他,浚縣的法官連中立都沒做到,麵子上都沒做到。

 

法官叫我配合,說檢察院相當慎重,檢察院多次向上匯報了也來法院溝通了,相當慎重,隱含的意思就是:讓我明智一點,和法院配合。我平常就很討厭“配合”這個字眼,有罪的話你就判決嘛,所謂的“配合”就是要你咋弄你就咋弄,要你咬誰就咬誰。

 

第一次開庭,持續了整整一天,直到夜晚9點。法庭上,前法院院長劉德山為自己作了詳細的辯解,對於公訴人提出的每一份證據,他都發表了質證意見,並重點談到了自己被刑訊逼供的經曆。

 

但第二次開庭後,判決結果遲遲未出。經過家屬和律師的反複打聽,久拖不決的症結在於:劉德山案正在經曆漫長的“內部請示”程序,已經過鶴壁市中院、河南省高院,層層請示至最高法院。

 

劉德山也判斷,肯定是“在請示”,他知道,按照內部規定,處級幹部的審理和判決,就要報到省裏,所以自己的案子至少報到河南省高院,沒想到的是,居然還報到了最高法院請示,而且拖了那麽久。

 

捱到2011年春天,最高法院關於劉德山一案的批複終於下來了。同年9月3日,劉德山獲準取保候審,走出看守所。10月份,浚縣法院一審判決他無罪,浚縣檢察院提起抗訴。12月份,鶴壁中級法院終審裁定,劉德山無罪。

 

第五站:懸賞鳴冤

 

如果再當法官,我會更重視被告權利

 

最後的判決仍然留了“尾巴”,認為我不構成犯罪,但是疏忽、濫用職權。從公平正義的角度,這個結果是不可思議的。我辦理的減刑案件,是完全符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既沒有違法,也沒有違規。應該給我下結論,辦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法院的判決應該是這樣的判決。

 

我回來之後,刑法、刑訴法、最高法關於執行刑訴法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減刑假釋的司法解釋,都認真學習了一遍,包括各省的關於減刑假釋的文件,都逐條對比,發現各省市不一樣,足以說明河南省高院的214號文沒有法律效力。

 

而且,我辦案,並沒有違反214號文件,雖然規定“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但這個案子不是“一般”,而是“特殊”,所以我沒有違反。

 

申訴的希望太渺茫了,我也知道難,我也知難而退,恢複正常生活就行了。但現在看來,構成重大影響了。一個是社會影響的問題,一個是據說還要給我黨紀處分,一個是對我的工作生活構成了直接的影響。無罪判決半年之後,我仍然沒有正常生活。誰來承擔責任?

 

我要盡我所有的努力,向上反映,這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尾巴,一定要一個說法。如果它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我願意接受處罰。

 

幾十年來,我一直在追求司法的公正,但是所看到的一些現實,對我的信仰打了嚴重的折扣。尤其是有的司法機關,根本不是在依法辦案。

 

在劉德山看來,這仍是一份“有瑕疵的無罪終審判決”:判決書認為他不構成犯罪,但仍認為他“有所疏忽”且存在“濫用職權”,這個結果讓他非常不滿。他沒有申訴。作為多年的老法官,他深知,經過層層請示過的案件,申訴成功的希望微乎其微。

 

來自鶴壁市檢察院人士的說法是:檢方並不認為劉德山無罪,並認為最高法院對劉德山一案進行批複有違法之嫌,目前該院已報河南省檢察院,請求對二審結果進行抗訴。

 

劉德山說,如果將來還有機會做法官,對被告人的權利,他會更加重視,對辦案中程序的審查,會更嚴格,對案件最終的判決,會更加慎重。因為,這次司法體驗已告訴他,“很多法律規定被架空,而當事人、被告人,實在是太弱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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