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瑞典是一個廉潔度很高的國家。據瑞典的一位檢察長說,她當檢察官32年從未受理過一起官員腐敗案件時,真是令人吃驚。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被腐敗困擾的今天,瑞典有什麽樣的“秘方”使它的政府如此廉潔?瑞典前議會監察總長克勞茲·埃克倫德,在接受《檢察日報》記者采訪時的一些話值得我們深思。
如埃克倫德講:“在瑞典,腐敗是非常不能接受的事,這可能跟我們的曆史和文化有關”。據他介紹,在瑞典,很少人會幻想通過受賄來發財,因為那是不可能,也是非常羞恥的事。如果一位官員被發現用權力做交易的話,那他將為此付出慘痛的代價。正如一個案例我們曾經作過報道:瑞典前副首相莫娜·薩林1995年因使用公務信用卡購買個人衣物引起非議而被迫辭職。但是,在我們國家,卻有很多人是通過弄虛作假或拉關糸撈個一官半職,然後大肆利用職權通過各種形式受賄去發財。同時,在瑞典,反腐敗不僅僅是檢察官和法官的事,而是全社會都關注的事情。而且,瑞典的民眾和媒體都有很強的監督意識。如果一個人的生活水平高出他的收入水平,那麽很快就會有人舉報他。然後稅務部門就會派人來查他是否有額外的收入。如果有額外的收入,他就必須向有關部門報告。埃克倫德說,這種調查雖然不是查腐敗犯罪的,但它是發現腐敗的一個很好的途徑。但是,在這方麵,我們卻缺少相應的氛圍、機製和措施。
又如埃克倫德講:“瑞典政府非常透明,官員很難搞腐敗”。據他介紹,早在1766年,瑞典議會就確立了“政務公開”的原則。根據這項原則,任何一位瑞典公民都可以到任何一個政府部門要求查閱該部門的文件,包括財務方麵的文件。如果他懷疑某位官員公款私用或揮霍公共資金,那麽他可以向有關部門或媒體舉報。隨後,就會有人來調查這位官員。瑞典的監督製度不僅曆史悠久,而且在不斷地完善。以前,政府官員在因公消費時,可以直接使用公務信用卡。但是,自從那位前副首相濫用信用卡的醜聞被曝光後,瑞典政府就改變了做法。現在,他們必須自己先墊付,然後拿發票去報銷,而所有的發票都是要經過審核的。這樣一來,想用公務信用卡購買私人物品已不再可能。但是,我們的監督製度,一方麵很年輕,另一方麵製定了的,如幹部個人收入申報等製度也沒有很好的執行。同時,又由於我們的民主法治進程較慢,一些監督機製不盡完善和有效,尤其是公眾沒有很好的形成很強的監督意識。
另外,瑞典的官員廉潔,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他們的收入很高。據了解,瑞典政府官員的收入與私營企業或公司主管的收入相當,檢察官和法官的收入更高。豐厚的收入能保證公務員過上舒適的生活,所以他們一般不會冒著犯罪的危險去受賄。正如埃克倫德先生說:“在瑞典,要想用賄賂讓法官作出不公正的判決,那是不可能的,還從未聽說過法官受賄的事;瑞典政府是非常透明的,記者很容易發現可能存在的腐敗行為,因此官員腐敗幾乎不可能。我當了16年的議會監察總長,從未遇到一起官員腐敗案件。”
當然,這並不是說瑞典沒有腐敗犯罪。據埃克倫德先生介紹,瑞典的腐敗犯罪主要發生在私營領域,特別是商業領域,比如那些賣酒的商人,他們為了讓一些商店出售他們的酒,有時候會用賄賂的方式。但是,埃克倫德先生說,“在政府部門,腐敗是非常罕見的。”
同時,瑞典關於反腐敗方麵的法律製度值得借鑒。如他們在1977年修改了刑法第二十章第二條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將賄賂犯罪的主體由原來的公務員擴展到企業的職員。1999年,瑞典再次對該條款作出修改,使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展到歐盟委員會成員、歐洲議會成員和歐盟法庭的法官。又如,他們對受賄犯罪的懲罰,視情節而定。情節輕微的,可以判處罰款或二年以內的監禁;重者可判處最少六個月和最多六年的監禁。但是,對行賄罪的處罰,沒有輕重之分,一律判處罰款或二年以內的監禁。還有,他們規定:公務員和企業雇員接受禮品構成受賄罪,隻有一些小禮品,比如,一束花、一盒巧克力或一瓶威士忌,可以免除處罰;盡管瑞典刑法隻能適用於本土,但是如果外國的公務員或企業雇員在瑞典行賄或受賄,瑞典刑法同樣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