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得公安派出所權力太大,其能夠作為第一判斷/過慮某案件是否立案、可決定某嫌疑

的拘留期、和隨便對案情發表意見並涉入調停雙方,如建議把某某案件庭外和解 或 “私”了

是極度黑暗的表現!特別是,近來好幾件案子,強勢有錢一方犯了大錯案,就說著用錢擺平

受害方。做就將來自以為有錢就可逃脫一切的思維。

試問,法官都判錯案、受外力影響判案,那麽,在公安派出所的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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