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原副主席受賄817萬餘元認罪態度較好退繳了全部贓款被判無期徒刑

內蒙古原副主席劉卓誌受賄被判無期徒刑

2012年07月02日14:51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7月2日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日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劉卓誌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卓誌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劉卓誌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長、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遼寧春成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賈乘麟等21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采礦權審批、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 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宋巍(另案處理)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817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卓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劉卓誌受賄的數額 和情節,鑒於其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並退繳了全部贓款,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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