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方竹筍訴重慶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一案庭審

來源: jack1688 2012-06-29 15:59:11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7931 bytes)
回答: 下文呢?dkbuster2012-06-29 13:05:44

     629日上午九點半,方竹筍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一案,在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作為一個關注方竹筍的普通網友,我早晨7點半從重慶主城區出發,9點 鍾到達涪陵區黎明路上的三院。此時,法院外站滿的警察,一路上也沒有停車的地方,看來旁聽的人不少,有點擔心領不到旁聽證(下午回來的路上,一個本地律師 說他是昨天就到涪陵了,怕拿不到旁聽證)。結果尚好,進到法院大廳,有工作人員問詢需求,然後過金屬檢查門、交身份證、交出一切隨身物品,包括任何通訊設 備、錄音錄像設備。我進去稍稍遇到一點麻煩,因為俺耳疾,半耳,戴了一個助聽器,警察詢問了半天,我反複解釋這是助聽器,他們不相信,到裏麵叫出一個可能 是有職位的便衣,讓他仔細檢查了一遍,然後才放行。俺領到的旁聽證為918號,這是最後一個位置。後麵雖然有第十排,但看上去坐的人全是法院和公安方麵的人,有製服有便衣,起先檢查我助聽器的那個官員也在其中!

       聽 眾坐席安排,左邊(從後麵看去)是“媒體旁聽席”,一眼看去沒有境外媒體,當然是沒有看見西洋人摸樣的人,後來知道香港《大公報》、日本《產經新聞》都到 場旁聽了。本埠媒體的有幾個認識,但大家都沒有打招呼,右邊坐席是“公民旁聽席”,媒體席和公民旁聽席都有牌子標示,中間坐席是什麽人,不得而知。在坐席 後麵有一個穿警察製服的小女孩掌控著一台索尼高清攝像機,一個小夥子拿著一架尼康相機,相機型號俺木有看清楚,從外形看,估計是D60。順便看了一下他的鏡頭,兩個都是非原廠的狗頭(嘿嘿,俺對器材很迷戀)。這是裏麵唯一的影像記錄設備。

       法庭審判台左邊(還是從我的位置看去)是原告和代理坐席,方洪、袁裕來和斯偉江正襟危坐,右邊是被告席,三個位置有2個空著。

        書記員口令全體起立,三個法官走上審判台,審判長宣布開庭。

        現在俺靠回憶,簡單記錄一下庭審過程:

        第一步確認雙方人員,也就是驗明正身,原告方出庭人員很快就驗明完畢,在驗明被告方的時候,法官連續念了2個 名字,這兩個名字俺記不得了,估計是勞教委的頭頭名字,當然不在場,那麽坐在被告席上的人是誰呢?俺以為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師,但他不是,直到最後,我接觸 和詢問的好幾個參加旁聽的人都表示不知道他的身份,不知道這個驗明正身的過程是怎樣通過的。我以為我坐在最後,又耳聾,怕是沒有聽清楚,休庭時去問方竹 筍,他說他也沒有聽清楚。這個驗明真身就有點滑稽了。

        第二步由雙方陳訴訴訟請求,原告方竹筍簡單陳述了自己被勞教的過程,稱這個勞教決定是違法了,要求予以糾正;被告方遞交訴訟答辯狀,要求法院公正裁決;

       第三步是由被告方出事證據,由原告方一一查證並對證據提出問題,原告方出示的證據為勞教處罰通知書、方祖筍微博截屏、去年方祖筍被羈押時的詢問筆錄;律師核對證據後,對其證據提出以下疑問:1.勞教處罰通知書顯示正式勞教為428日,而之前方祖筍於424日被羈押,這個有3天時間的差錯,這3天算什麽;24日作出的拘留十天的決定,在28日改為勞教一年,這個修改是否經過上級公安部門,也就是重慶市公安局按照規定程序核實、表決通過;2.被告方判處勞教的依據是方祖筍散布謠言而且嚴重擾亂社會,但勞教管理條例規定中,沒有因散布謠言而可以勞教的條款,這當如何解釋?3.就微博截屏來看,其間哪一條算是謠言?斯偉江律師統計了被告方提供的截屏中方竹筍微博的關注人數和轉發量,方洪騰訊微博當時的“收聽”人數為26,幾條微博的轉發量一共才5次,並指出方洪的微博在整個騰訊微博浩如煙海的信息中,根本就是毫無影響毫無人氣的微博,這如何能稱為嚴重擾亂社會?4.在方竹筍發布微博不到十個小時就被抓捕,對這樣一個毫無人氣的微博博主能這樣迅速采取措施,你們是否一直在對網友進行暗中監控?

         當原告方還想就謠言為何不能入罪、《治安處罰條例》為何取消謠言入罪進行深入討論時,審判長打斷了律師的話。

        審判長其實好幾次打斷了律師的質疑,說這些質疑可以到下一步辯論的時候實行。其間有個插曲很有意思,當律師問被告是否在實行對方竹筍進行監控時,審判長詢問被告,被告說我拒絕回答,斯偉江律師大聲喊,審判長,他拒絕回答你的詢問,這是是藐視法庭!

     接下來是被告方對原告針對的證據質疑作出解釋。他對第一條關於時間差的問題進行了回避,對是否經過上級機關討論表決的質疑也采取的回避,至於說依據那一條微博而作出勞教決定,他反問道對方不會看不出來吧?這就有點像搞笑了;而說到監控,前麵已經說了,他不予回答!

     第 四步是請被告出示作出勞教決定的法律依據。被告出示了幾份文件,因我不是法律人士,記不清具體文件,回家後查閱其決定書,有《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議》 (以下簡稱《決議》)、《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律師看過這些文件後,提出了幾個疑義,就是將上一階段證據質疑的時候 還沒有展開的疑問再次提出,斯偉江最後說,《決議》和《補充規定》以及整個勞教製度都是違背憲法的,應該予以取消,他說,法院、法官的有維護憲法這部根本 大法的職責和義務,因此審判長應該懂得這個職責的重量。他順便引用法庭內牆上的一幅書法作品的內容:過而改之,善莫大焉!我也順便看了另外一幅,寫的是: 不怕人不敬,就怕己不正!感覺斯偉江律師對手邊材料的運用能力真是一流!袁裕來律師對《決議》和《補充規定》裏相互抵觸和矛盾的地方予以指出,並提請合議 庭注意;

    經過法官的簡短總結後,雙方進入辯論程序。

    辯 論一開始,袁裕來律師即提出,重慶市勞教管理委員會的程序完全不合法,而勞教方洪的決定更是對法律的藐視,是法外之法;斯偉江律師認為,在被告方既不能指 出方洪哪一條言論是謠言,又不能指出其言論在多大範圍擾亂了社會以及擾亂的結果,更不能在《決議》中找到謠言可以入罪的依據的情況下,白白剝奪一個普通公 民的自由長達一年,這應該怎麽解釋?這應該怎樣麵對中國這個法製國家?他追問,我們現在看見方洪的微博,“勃起來屙了一坨屎……”這一條是謠言麽?“你和 他講法律,他和你講政治,你和他講政治,他和你將國情……”這一條是謠言麽?然後他還念了一條純粹是方竹筍的玩笑詩作,說這個也是謠言麽?一個隻有26個聽眾的微博,幾條微博一共才轉發了5次 的言論,這怎麽可以說成是“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斯偉江說,中國的勞教製度違背了《憲法》的基本精神,隨意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這個本來很糟糕 的製度,也還規定了必須有完備的程序,這次重慶勞教方竹筍,連這個糟糕的程序都沒有走,更是不可原諒的!他明確提出應該結束勞教製度!

    當審判長詢問被告,說聽完原告的辯詞,被告有何辯論意見時,被告代理人居然莞爾一笑說:沒有!把我認為將會十分精彩的辯論過程就這樣輕輕結束了,本來不準喧鬧的法庭內,大家都發出輕微的笑聲。

    審判長要雙方提出最後的陳述,方竹筍說希望撤銷對他的勞教處罰,並希望盡快結束反人類的勞教製度!被告方的最後陳訴是希望法庭公正判決!

   審判長總結了原告方的辯詞,然後宣布休庭15分鍾。大家出來透氣,也有人圍著方竹筍和兩位律師進行交流,其中有重慶律師學會的那個女律師,據說她就是首次提出重慶黑打的那位,她好像和斯偉江、袁裕來說了很多話,具體內容不知。

    超過20分鍾後繼續開庭,結果審判長說,該案件屬於重大案件,合議庭要請示法院院長,需要繼續休庭15分鍾。再次超過20分 鍾後,繼續開庭。這次審判長宣讀合議庭的基本意見(好像說的是基本意見,並不是判詞),意見的大致意思是兩層,一層是勞教委員會是合法的實行勞教製度的主 體(俺的心都涼了半截);第二層意思是本次勞教案,重慶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對方洪實施勞教時,證據不足,程序不合法。新華社通稿文字是這樣的:“原告 方洪用網名方竹筍在騰訊微博上發表的評論,雖然言辭不雅,但不屬於散布謠言,也未造成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嚴重後果,更不具備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一基本要件。被告以原告方洪虛構事實擾亂社會治安秩序作出勞動教養一年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同時認為,國家公務人員對公民基於其職務行的批評,應當保持克製、包容、謙恭的態度”。

    宣布完畢,全場爆發了掌聲,我沒有鼓掌,因為心已經涼了半截,還因為方竹筍在最後陳訴中說的“要結束這個反人類的勞教製度”沒有在判詞中得到任何回應。

     我很奇怪,為什麽方竹筍沒有在訴訟中提出國家賠償的內容。下來後他說我不想畢其功於一役。俺認為這算是一個很智慧的想法。

    浦誌強律師、美聯社以及其他關心此案的人都打來電話詢問,方竹筍忙得跟接線員一樣。我在領到被“暫管”的手機後轉身拍了一張法庭照片,結果被一個法警要求停止拍攝並監督我刪除已經拍攝的照片!其實那張拍得很狗屎,都是糊的!

    方竹筍走出法院,一大堆人圍上去,有拍照的有攝像的,俺不知道是媒體還是“閑散人員”。此時俺已經是路人甲了,躲在車裏錄像!

(以上是靠回憶的記錄,肯定有記憶錯誤和遺漏的地方,還請大家理解和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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