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是民主實踐?!!!!

來源: 228 2012-06-16 04:53:47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2194 bytes)

文革是民主實踐?
作者:項小凱|來源:文摘|日期:2012-06-14 00:55:29 

法治,或許是古典民主實踐的最重要經驗。法治的重要性,或許不在於法治本身的特殊性,而在於它清理了社會潛規則的存在。經過一次次博弈,使社會在這種共識所規製的秩序下運行。顯然,文革時期的社會秩序不是由法律,而是由執政黨的意誌,這與民主無關。

關於中國曆史上的文革,存在很多種說法,一個常見的命題就是,認為文革是一場民主實踐。支持者認為,文革中,以學生們為首,大鳴大放大字報,公開表達自己意見,並對官僚階層發起衝擊;這些活動是自發形成的,表達了多數民眾的意誌,因此,文革本身是民主的。
這個命題的迷惑性就在於,把多數人參與的性質,和民主的概念相混淆。民主,按照字麵意思,的確包含著多數統治的意思(democracy, rule by majority), 但是這絕非民主的唯一特征;如果僅僅把民主理解為多數統治,那麽,我們可以追問,納粹屠殺猶太人,這是民主實踐嗎?美國曆史上曾經產生過的種族歧視製度,這是民主實踐嗎?類似的問題,我們還可以追問很多。
站在我們今天的立場,種族屠殺和種族歧視都是非正義的,也不應該被民主所支持。如果有一種“民主”,支持這樣的非正義的實踐,那麽我們可以說,這種“民主”本身就有問題,它本身就應該被否定。那麽,問題又出在哪裏呢?
筆者認為,我們不妨從曆史出發,對民主的來龍去脈做一個大致考察,或許有助於我們的分析。為簡化起見,筆者把曆史上的民主大致分為兩個代表階段:以古代雅典為代表的古典民主,和發源於近代英國並普及到今天很多國家的自由民主。我們可以參照曆史,比較差異,從而分析為什麽“多數人的暴行”並非一種民主實踐。
古雅典最早源於梭倫改革,引進部分民主,重點在於以財產劃分階級,將原本由貴族壟斷的政治權力的一部分轉移到平民階層;一段時期之後,僭主庇西特拉圖上台,廢除了梭倫改革的大部分民主內容,實施開明專製;再之後,經過短時期的混亂,克利斯提尼掌握實際權力,重建雅典民主製度,並在伯裏克利時代達到雅典民主政治的巔峰。
盡管在今天看來,古雅典的民主其實也非常有限:即使在最開明的伯裏克利時期,也隻有雅典成年男性公民享有政治權力,他們隻占到雅典總人口的1/5或1/10,婦女、外僑、奴隸不享有政治權力。但是我們可以觀察到一個重要的現象,那就是,無論是梭倫的改革,還是庇西特拉圖的專製,還是克利斯提尼與伯裏克利的民主重建,他們都毫無例外地遵循了一個共同的原則,那就是法治。
法治,或許是古典民主實踐的最重要經驗。法治的重要性,或許不在於法治本身的特殊性,而在於它清理了社會潛規則的存在;人類社會的實踐活動,必然會受到某種規則的限製;最殘酷最野蠻的社會秩序,莫過於叢林法則,弱肉強食;人類選擇法治,以法律規製社會行為,使人類擺脫野蠻狀態,走向文明。
因此,法治是雅典古典民主實踐的基石。法治的重要性在於,以法律條文形式或者明確的過程規則,規製了社會的秩序;所有的政治實踐,包括政治改革,原則上都應該被納於法律框架之內,而這恰恰就是憲政的實質。法律的重要性在於,它不但規製社會各層各方的當前行為,也規製了它們對將來行為的期望,保證了社會博弈的可持續性。
為什麽法治很重要?我們把法治分解為立法、行政和司法,即法律的製定、執行和監督。首先,立法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博弈行為,各層各方必然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進行對抗、折衷,最後達成某種協議;如果是民主立法,那麽法律就代表了大多數人的意誌,以法律條文形式規定了社會的正當與不當行為。
立法的博弈可以說是“第一次”博弈,之後的行政、司法實踐中又會發生“第二次”、“第三次”……博弈,這實際上這是一個蛋孵雞,雞生蛋的過程,是一種多重博弈。因此,在法治健全的情況下,社會的各層各方會經過多重博弈,從而逐漸形成某種共識,使社會在這種共識所規製的秩序下運行。
那麽文革的情況又是怎樣呢?文革期間存在法治嗎?首先,文革時期,中國成文的正式法律隻有兩部,一部《憲法》,一部《婚姻法》。顯然,社會秩序不可能僅僅由這兩部法律來規製。那麽社會實踐的規則是什麽呢?答案是律令,也就是執政黨的決議。
毛澤東在1958年北戴河會議上的一段講話可以作為參考:“不能靠法律治理多數人……憲法是我參加製定的,我也記不得……我們每個決議都是法,開會也是法……我們有各種規章製……我們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不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開會有他們那一套,我們還是靠我們那一套。”
可見,當時的社會不是由法律,而是由執政黨的意誌,以決議的形式來規製。理論上,執政黨完全可以通過立法表達自我意誌,並通過法治來實現這個意誌;但是,如果走法治程序,則不可避免,將會發生多重社會博弈過程,社會力量就有了表述自身利益訴求的機會,增加了執政黨壟斷意誌表達的難度,降低了意誌表達的靈活性。因此,以黨治代替法治,更容易達到執政黨意誌表述的最大化。
在文革期間,執政黨意誌又進一步表現為政治領袖的意誌。沒有了法治,在領袖崇拜的意識形態下,服從領袖意誌,就成為社會最大的潛規則。因此,文革的各項社會實踐不是服從於法律秩序,而是服從於領袖意誌;文革是非法治的,因此,文革本質上就不是一個民主的過程。
這裏,或許有人會質問,曆史上的民主革命難道不是非法治的?難道它們不是民主的?典型的例子,包括英國的光榮革命,美國的獨立革命等等。筆者認為,革命本身就是一種暴力非法事件;當下的非法,是革命的本質屬性;革命的本身行為,並不能讓它被劃分為民主的還是非民主的,追問革命本身的民主屬性就是一個偽問題;所謂民主革命,隻不過是它們的結果恰好產生了民主政治;換句話說,所謂民主革命是一種事後定義,民主還是非民主,不是由這些革命的過程來說明,而是由這些革命的結果來說明。再換句話說,所有革命的過程本身,都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種民主實踐。
如果我們把文革視作一場“社會革命”,那麽顯然,它不可能是民主的;如果我們不認為它是一場革命,那麽由於缺乏法治,它也不可能是民主的。
我們再來看近代英國政治的經驗。英國思想家洛克恰逢其時地在光榮革命時期發表了《政府論》,成為古典自由主義的發端。他的核心思想是,政府的合法性來源於對個體自由權利的保護。之後的自由主義者密爾進一步提出,社會的自由,在於保護個體不受暴政之害,包括包含少數分子不受大多數暴政的迫害。
自由主義逐漸發展成為一個譜係廣泛的思想體係,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自由的內涵也越來越豐富,洛克強調私人產權自由,密爾強調言論和行為的自由,羅斯福引入免於匱乏的自由等等。無論怎樣,民主必須以不侵犯基本的個體自由為前提,則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
而與此相對的是,文革中發生了大量多數人侵犯少數人基本自由權利的事實,就連共和國主席劉少奇也不能幸免。因此,與納粹屠殺猶太人類似,文革絕不是民主實踐,因為它野蠻地侵犯了個體自由;美國曆史上的種族歧視也違反了這一原則,雖然在曆史上它曾以法律的麵目出現。
民主實踐自古典時期開始,就是以法治為製度基石;發源於近代的自由主義思想,又為民主加入了新的內涵;因此,我們可以說,文革不是民主實踐,因為它既無法治,又反自由,文革是貨真價實的反民主實踐。
我們可以更清晰地刻畫現代民主:它必然建立在保護個體自由權利的基礎之上;必須以法治(包括憲政)作為社會秩序的基本規製手段;在不違反前述兩個條件的前提下,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基本決策原則。隻有某個社會實踐同時滿足了這三個條件,我們才可以說,它是民主的。而僅僅包含多數決策的特征則是遠遠不夠的:它可能是一種民主實踐,也可能是一種多數人的暴行。
這樣,我們不僅回答了文革是不是民主實踐這個問題,也對民主本身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民主的目的,在於保護個體自由,能不能有效地保護個體自由,是檢驗真偽民主的試金石;而要建立民主,則必須通過法治手段,有沒有實質法治,是能不能達到實質民主的關鍵。
因此,今天我們所說的民主,就應該是一種包含了自由、法治、民主因素的有機體係,缺少任何一個部分,這個體係就不再完整,就會發生變質。那麽,今天的中國民主嗎?相信各位已經有了答案。如果它還“ 不夠”民主,那麽它應該如何“更”民主?這,就是另外一個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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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是實踐舊約上帝而不是實踐民主。結果是災難性的。聖經舊約的 -bzonline123- 給 bzonline123 發送悄悄話 (112 bytes) () 06/16/2012 postreply 19: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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