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陝西略陽幹部“輪奸”12歲少女案最終被以“嫖宿幼女罪”定罪.6名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最高7年,最低僅5年……
2003年1月,前最高法院副院長黃鬆有(黃鬆有在2010年被判犯受賄罪和貪汙罪,判處無期徒刑)主持出台司法解釋,稱“行為人不知對方不滿14周歲並自願發生關係不認為是犯罪” 。
“奸淫幼女罪是否需要明知”引起了法學界“20年來最大的爭論”。反對者認為“嫖宿幼女罪”未能認清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不能對自己的身體行使完全行為能力,最終不僅不能保護未成年人.反而構成漏洞極易被犯罪行為人利用,應予以廢除,依照國際慣例以強奸罪論處,予以重懲。
該司法解釋於當年8月暫停執行,但原宿幼女罪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