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別嚇唬他,這個另有規定的,憲法隻是個概念,具體規定有說法的

凡已取得國外永久或長期居留權的中國公民,都可認定為華僑。對在較難取得定居權的國家居住謀生的中國公民,取得三年以上居留簽證的,可視為事實“定居”,認定為華僑。他們回國定居,為歸僑(摘自國務僑辦《關於界定華僑身份問題的複函》)。回國定居,根據公安部的解釋,指在我國內地取得戶籍。華僑回國定居的生育問題,按照國務院僑辦、國家計生委《關於歸僑、僑眷計劃生育工作的幾點意見》([83]僑研字第002號)執行。

該意見摘要為:

(1)歸僑在國外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不允許再生育;加入境時已懷孕的,可允許其生育。

(2)在國外已生育一子女,回國時間不滿六年的,可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

(3)如所生育子女都在國外定居、國內無子女的,可再生育一個子女。

(4)在自治區定居,可參照當地關於少數民族的計劃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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