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簽署了遇羅克的處決令
王銳
2010年3月5日是遇羅克遇難40周年祭日。遇羅克無疑是1949年以後中國知識分子群體中最勇敢,也最有深度的思想者之一。
遇羅克當年被處決的“處決令”是由誰簽署的(這裏指的是在相關機構相關人員的處決報告上最後簽字批準的人),多年來一直有不同說法。去年,筆者終於從一位收藏者那裏得到一份有關遇羅克等人被處決的原始文本,得以對此作些探索,並就教於海內外。
關於遇羅克被處決的不同說法
遇羅克事件被報刊披露後,關於遇羅克的被處決,最早是籠統以“被林彪、‘四人幫’迫害而死”一語帶過。或者說,明知事實不是如此,但在表述時,作些省略,讓人讀來仍好像是處決命令是“四人幫”或同黨下達的。
金春明等人1980年代末期編著出版的《“文革”時期怪事怪語》一書中的“《出身論》事件”條目中,談及遇羅克被處決是如此說的:
1967年4月,中央文革成員戚本禹說,《出身論》是“反動文章”。作者於1968年以“惡毒攻擊”和“組織反革命集團”罪被逮捕,1970年3月5日被處決,1980年平反昭雪。(《“文革”時期怪事怪語》第157頁,求實出版社,1989年7月。)
這種表述讀來給人的印象,似乎遇羅克是因戚本禹的表態而遭處決的。顯然與事實相去甚遠,是隱去了真相,有混淆視聽之嫌。
後來,漸有不同說法。發表《出身論》與並為此創刊《中學文革報》的牟誌京曾在一篇回憶文章中有所披露。牟誌京稱:“除關鋒、陳伯達、戚本禹外,林彪在一 九六七年五月曾作了一篇關於出身的長篇講話,不點名地批判了《出身論》和《中學文革報》。”然後筆鋒一轉,直接談及遇羅克的處決:有內部消息講,羅克的死 刑是經高層人物親自指示,重要人士受托辦理的。這雖未能從其他途徑再經證實,卻是合乎邏輯,並能解釋刑定15年到死刑的突變的。(牟誌京:《〈出身論〉與 〈中學文革報〉》,見徐曉、丁東、徐友漁編《遇羅克遺作與回憶》第230頁,中國文聯出版公司,1999年1月。)
牟誌京這裏寫得 曲折隱晦,沒有直接寫明是誰作出的處決決定,自有其不便寫明的苦衷。仔細分析這段話,導致遇羅克被處決,有兩個關鍵性人物,一是 “高層人物親自指示”,二是“重要人士受托辦理”。這“高層人物”指誰?這“重要人士”又指誰?似乎謎一樣費猜。不過,隻要認真一分析,還是容易找到答 案。筆者以為,牟誌京前者影指的是周恩來,後者影指的是謝富治或吳德。因為當時身居高層有決策權,“文革”後報刊及公眾又不便直接指名責難的,隻有周恩來 (林彪、“四人幫”、以及康生、陳伯達此時已是千人罵、萬人批的角色,若真是在遇羅克處決上作過指示,早就直接指名,而且會為之記上一筆罪證。)謝富治、 吳德都是當時北京市委主要負責人,“受托辦理”,也是情理之中。
再以後,筆者看到有海外著述,直接講當年遇羅克處決令是周恩來簽署的。不過未提供相關證據。比較有說服力的是胡平的說法。胡平在其著述《評“晚年周恩來”》中說:
還有遇羅克問題。遇羅克是誰下令殺害的?據友人Y君說,吳德之子曾親口告訴他是周恩來。周說:“這樣的人不殺,殺誰?” (胡平:“評《晚年周恩來》”)。
在讀到筆者此文的初稿後,胡平又傳來電子郵件,其中寫道:“我一位北京的詩人朋友告訴我,他認識吳德的兒子,吳德兒子對他說,是周恩來說的要殺。”“除 了周,大概沒別人。遇羅克和當時同被槍決的人不同,他當時影響很大,估計他的案子是中央的定的,不可能隻是北京市一級的領導人定的。”這個說法,也與牟誌 京“羅克的死刑是經高層人物親自指示,重要人士受托辦理的”的說法相吻合。
不過,筆者經研究認為,遇羅克實際上起碼被兩次簽署了處決令。這就存在第一次處決令是誰,第二次處決令(1970年3月5日真正執行那次)又是誰的問題。
遇羅克其實被兩次簽署了處決令
遇羅克被處決於1970年3月5日,導致他被處決的,是“北京公(檢)法軍管會(70)刑字第30號判決書”,遇羅錦《乾坤特重我頭輕——回憶我哥哥遇羅克》文章開頭引錄的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為遇羅克平反的那份《再審判決書》中提到過這份“判決書”: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再審判決書
(79)中刑監字第1310號
遇羅克,男,一九四二年生,漢族,北京市人,家庭出身資本家,本人成份學生,原係北京市人民機器廠徒工,住北京市朝陽區南三裏屯東五樓十三號。 1968年1月以“現行反革命”罪被原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公(檢)法軍事管製委員會,以“現行反革命”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一日以來,遇之父遇崇基對原判不服多次申訴。
經本院再審查明:原判以遇羅克犯反革命罪,判處死刑,從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上都是錯誤的,應予糾正,據此改判如下:
一、撤銷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公(檢)法軍事管製委員會(70)刑字第30號判決書。
二、宣告遇羅克無罪。
如不服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本院提交上訴書及副本,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這份材料提到,遇羅克“1968年1月以‘現行反革命罪'被原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公(檢)法軍事管製委員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按其所說,遇羅克早 在1968年1月已被判處死刑,這是他第一次被下達了“處決令”。不過,筆者以為,這個時間存疑。因為遇羅克是1968年1月5日才被捕的。遇羅錦文章中 說:“1968年1月5日清晨,哥哥照常去上班,剛一進廠就被捕了。聽說被捕時一幫人狠狠地揍他,把他的衣服都撕破了。”而且他們後來從北京市中級人民法 院抄錄的審訊遇羅克的筆錄問答,最早的“預審”記錄也是1月5日。1月5日被捕,當月(也就是說在10多20天時間之內)即判死刑立即執行,從逮捕到判死 刑,似乎時間太短,有些說不過去。
不過,1968年遇羅克第一次被判處死刑,似乎是確實無疑的。徐曉在為《遇羅克遺作與回憶》一書出版寫的《編前的話》中也披露:
1995年,牟誌京從美國回京探親,我們曾有過一麵之交,那次他講到,遇羅克被判決後之所以沒馬上執行,是因為他出奇不意地表示,要交待自己參加 “5·16”的問題。結果當然是不了了之,隻是執行又延遲了近兩年。遇羅克這樣做,是出於他性格中一貫的幽默感,還是出於策略,想使事情發生轉機,我們現 在誰也無法考證。
這裏講的,都是遇羅克被捕不久後的“第一次處決令”。這個處決決定來自誰,從各方說法來看,一直指向周恩來。尤其胡平引用吳德之子談及遇羅克之死那句令人印象深刻的原話:“這樣的人不殺,殺誰?”
但遇羅克真正被執行處決,是近兩年後的1970年3月5日。致遇羅克於死命的,是上文提到的“北京市公(檢)法軍管會(70)刑字第30號判決書”。應 該說,這是遇羅克遭遇的第二次處決令(其間是否還有一次,亦存疑)。筆者獲得的那份原始文本,似乎可以找到究竟是誰最後簽署了致遇羅克死命的 1970年3月這次“處決令”的答案。
一份供“革命群眾”討論的處決者名單
這是一份由當年“中 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公法軍事管製委員會”(原文如此,材料上印的是“公法軍管會”,而不是通常的“公(檢)法軍管會”),於 1970年1月9日下發給北京市各單位,由單位革委會和“工宣隊”、“軍宣隊”組織“革命群眾”討論並最後提出所謂“處理意見”的“內部材料”。實際上是 一份由當局已定罪定刑的待處決者名單及“罪行”簡介。
這份事先公布的20人“處決者”名單,其中就有遇羅克。
在20人名單及“罪行”之前,有一個“北京市公(檢)法軍管會”的簡短《通知》。按當年慣例,《通知》正文之前,有一段與內容相關的毛澤東語錄。這裏按原格式照錄於下:
最高指示
堅決地將一切反革命分子鎮壓下去,而使我們的革命專政大大地鞏固起來,以便將革命進行到底,達到建成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目的。
通知
在以偉大領袖毛主席為首、林副主席為副的黨中央的英明領導下,在中央兩報一刊一九七O年元旦社論的鼓舞下,首都革命人民緊跟毛主席的偉大戰略部署,努力 完成“九大”提出的各項戰鬥任務,鬥、批、改群眾運動蓬勃發展,社會主義革命競賽熱火朝天,形勢越來越好。但是,一小撮階級敵人不甘心於他們的失敗和滅 亡,積極配合帝、修、反進行破壞活動,幻想變天。為進一步搞好戰備,加強對一小撮反革命勢力的專政,準備最近再召開一次公審大會,宣判一批現行反革命分 子,以狠狠打擊反動氣焰。現將楊淑辰等二十名罪犯的材料發給你們,請各級革命委員會,工人、解放軍毛澤東思想宣傳隊組織革命群眾認真討論,提出處理意見, 速告市公法軍管會。此材料隻供內部討論,不準張貼。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公法軍事管製委員會
一九七O年一月九日
《通知》所說的“組織革命群眾認真討論”後,“提出處理意見”,其實不過是當局愚弄老百姓(或者說“娛樂老百姓”)的花樣而已。實際上,這20人將被處 決的決定早已作出,這20人早已被分別關入了“死刑號”(犯人稱之為“槍號”),隻等著召開聲勢浩大的“公判會”之後執行槍決。而且,任何“罪犯”,不是 法院正式審判後定罪定刑,而是由“革命群眾”討論定刑,本身就極為荒唐。
20人的身份和“罪行”
這份擬“處決者名單”20人,分為17樁案件。其身份和“罪名”分別如下(以下各“罪行”、“罪名”的表述,均來自原件。):
1、楊淑辰,女,48歲,北京通縣人(職業不詳),罪名:“現行反革命犯”;
2、唐誌強,男,25歲,北京市西城區少年科技站天文輔導員,罪名:“現行反革命叛國犯”;
3、宋惠民,男,49歲,山東省人(職業不詳),罪名:“現行反革命叛國犯”;
4、鄧振鐸,男,26歲,北京市海澱區人(職業不詳),此次被捕判刑前亦曾因“反革命”罪被捕入獄,罪名:“現行反革命叛國犯”;
5、尉尤山,男,45歲,無業,住北京市東城區,材料上稱其為資本家、國民黨員,罪名:“現行反革命犯”;
6、王宗海,男,52歲,山東人,資本家,住北京東城區,罪名:“現行反革命犯”;
7、劉鎮江,男,40歲,北京市人,“軍統特務分子”,罪名:“現行反革命集團首犯”;
8、於江林,男,40歲,北京市昌平混凝土構件廠合同工,罪名:“現行反革命集團首犯”(劉、於二人係編號為7的同一案件);
9、宗福海,男,32歲,北京市密雲縣人,罪名:“現行反革命犯”;
10、侯慶龍,男,28歲,北京市密雲縣人,罪名同上(宗、侯二人係編號8的同一案件);
11、元令秀,男,34歲,山東省人(職業不祥),罪名:“反革命集團首犯”;
12、孫義,男,32歲,河北省人(職業不祥),罪名:“反革命集團首犯”(元、孫二人係編號為9的同一案件);
13、遇羅克,男,27歲,北京市人民機械廠徒工,罪名:“現行反革命犯”;
14、王佩英,女,54歲,鐵道部鐵路專業設計院勤雜工,罪名:“現行反革命犯”;
15、李定一,男,44歲,河南省人(職業不祥),右派,並因此多次被拘和“勞教”,罪名:“現行反革命犯”;
16、唐讚義,男,32歲,北京煤氣熱力公司調度員,罪名:“現行反革命犯”;
17、李世安,男,43歲,北京木城澗煤礦工人,罪名:“現行反革命犯”;
18、馬正秀,女,38歲,北京自然博物館講解員(其父被定為“曆史反革命”,其兄亦因“軍統特務”罪被處決),罪名:“現行反革命犯”;
19、王步雲,男,60歲,北京市海澱區大鍾寺小學合同工,此前其兄被處決(罪名不祥),罪名:“現行反革命殺人犯”;
20、張長利,男,22歲,北京市平台區蘆溝橋公社農機廠工人,罪名:“現行反革命殺人犯”。
這20人,17男,3女,從年齡看,50-60歲有3人,30-40歲有12人,不滿30歲者(包括遇羅克)有5人。
仔細分析這份名單,其中元令秀、孫義、王步雲、張長利等4人其實應當算做刑事犯,元、孫兩人實為一個盜竊團夥的首犯及主犯,材料上注明的罪行主要為: “竊得電動機6台,自行車195輛,縫紉機4架等大量財物,價值3萬餘元”(3萬餘元在當時是很大一筆數字)。至於說其盜竊目的是“籌集反革命活動經 費”,甚覺荒唐。王、張兩人,則是殺人犯,前者1966年7月用菜刀砍孫某20餘刀,“重殘一人”;後者1968年1月用鐵棍致死1人。至於說兩人傷人殺 人均帶“階級報複”性質,稱其“反革命犯”也相當勉強。
20人中,排名第一的楊淑辰,從提供的材料看,“罪行”很嚴重,帶有“間諜 罪”性質,“1966年充當外國特務”,“僅1967年3月楊出賣情報數百份,同年4月向外國駐華使館人員遞交情報時,當場被抓獲”。不過筆者卻認為,楊 “出賣”給外國駐使館人員的“情報”,很可能是當年於街頭隨處可見的文革傳單、小報等資料。因為以楊某那種身份,一個地處北京郊縣毫無背景地位的普通中年 婦女,短短一月之內(1967年3月)就能獲得並提供“數百份”“機密情報”,根本無可能。哪怕是美國中情局或蘇聯克格勃的超級間諜、情報高手也做不到。 當時駐華的外國使館人員及海外媒體記者,幾乎每天都在北京的大街上收集文革小報、傳單等材料。楊因此致禍,極有可能。
真正與“間諜罪”挨得上邊的,是排名第6位52歲的王宗海,該材料稱,1960年底,被台灣“蔣匪組織委任為‘北平聯絡專員',向特務組織密報我重要情報,並發展特務組織1人”(不過,事實是否真是如此,待考)。
另外,唐誌強、宋惠民、鄧振鐸三人均被定為“叛國罪”。宋、鄧二人是已成功偷越出境,後被引渡回國。25歲的北京西城區少年科技站天文輔導員唐國強,是1967年7月20日“化裝成外國人”“到外國駐華使館投靠,當場被抓獲”。
名單上排名第7的劉鎮江、於江林均定為“現行反革命集團首犯”,“罪行”是1966年春,合謀組成“國民黨黨政軍警張家口聯絡總處”,並附設“國民黨京綏張家口(檢)查總站”,下設“宣化聯絡分處”、“涿鹿、蔚縣、懷來聯絡組”等。
其餘包托遇羅克在內的9人,則是真正意義上的“思想犯罪”。即其僅僅是按自身所思所想,寫了為當局所不容的文章、書信、日記等,即此獲罪並遭極刑。
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那位38歲的北京自然博物館講解員馬正秀,顯然是這批人中難得的一位知識女性。從材料上看,僅僅因為“刻骨仇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 命,經常散布大量反動言論,1967年8、9月間,多次書寫和公開張貼反革命標語、傳單、惡毒攻擊我黨和社會主義製度,窮凶極惡地汙蔑誹謗無產階級司令 部”,“在押期間,仍瘋狂地攻擊無產階級專政,反革命氣焰囂張至極”就被處以極刑。這位馬正秀的情況,與遇羅克極為相似。可惜“文革”後從未見過這位 “文革思想者”的相關平反及經曆事跡文字披露,實為可惜。(附記:何蜀讀到本文稿,給筆者發來關於馬正秀的一則資料,是名作家艾蕪在《往事隨想》一書《夜 深我走在北京的街頭》文中的記述。原來馬正秀的丈夫趙光遠是艾蕪1940年代在重慶“育才學校”的學生,地下黨員,亦是文學青年,在艾老主編的《半月文 藝》中發表過作品。共和國時期,參加“誌願軍”入朝作戰,因病退伍後,艾蕪幫其在北京找了工作,後入人民文學出版社任編輯。1968年,工宣隊進駐該出版 社後,趙從4樓跳下自殺身亡。其妻子馬正秀已於1967年9月16日被捕,罪名是貼大字報擁護劉少奇,擁護彭真,又寫出打倒什麽人(估計是材料上所寫所謂 “無產階級司令部”成員)。趙自殺時,馬正在獄中,工宣隊進駐,趙深覺大禍臨門,所以自殺而亡。馬正秀於1980年2月28日由北京中院平反,稱撤銷原判 決書,對馬正秀不追究刑事責任雲雲。)
加在遇羅克頭上的“罪行”
遇羅克在這份“名單”上排列第13位,從案件序號來說,列為第10位。個人及家庭相關背景材料以及當局為之強加的“罪行”,全文抄錄如下:
十、現行反革命犯遇羅克,男,二十七歲,北京市人,資本家出身,學生成份,北京市人民機械廠徒工。其父係反革命分子,其母係右派分子。遇犯思想反動透 頂,對我黨和社會主義製度懷有刻骨仇恨。一九六三年以來,遇犯散布大量反動言論,書寫數萬字的反動信件、詩詞和日記,惡毒地汙蔑誹謗無產階級司令部;在無 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書寫反動文章十餘篇,印發全國各地,大造反革命輿論;還網羅本市與外地的反壞分子十餘人,陰謀進行暗殺活動,妄圖顛覆無產階級專政。遇 犯在押期間,反革命氣焰仍很囂張。
分析這段文字,除了強調遇羅克本來就“出身反動”(“資本家出身”、“其父係反革命分子,其母係右 派分子”)這種所謂“階級根源”外,當局加在遇羅克頭上的“罪行”由4個部份構成:其一,1963年以來的“反動信件、詩詞和日記”及“反動言論”;其 二,“文革”中以《出身論》為代表的10餘篇“反動文章”;其三,網羅“反壞分子4餘人”、“陰謀進行暗殺活動”(即“手榴彈事件”);其四,“在押期 間,反革命氣焰仍很囂張”。不過,最關鍵的是第三、四部份,即:“《出身論》事件”及“手榴彈事件”。這也證實了一直以來坊間(包括遇羅克親友)關於遇羅 克遇難起於《出身論》,死於“手榴彈事件”的傳言。而“在押期間,反革命氣焰仍很囂張”一語,也為遇羅克在強大的專製力量和國家機器麵前,同樣敢於堅持真 理,不畏強權,甚至不惜獻身的勇氣提供了實證。
遇羅克被執行處決前後
北京市公(檢)法軍管會 1970年1月9日公布的這份擬處決者名單是20人,不過,同年3月5日在北京工人體育場10萬人公判大會後執行槍決的,卻隻有19人(遇羅錦:《乾坤特 重我頭輕》,見《遇羅克遺作與回憶》第370頁)。至於其中哪一位被“刀下留人”,僥幸逃生(當然也有可能在以後年月被處決),要通過與那份北京市公檢法 軍管會(70)刑字第30號判決書,或當年張貼於街頭的《布告》一一核對,才能獲知。可惜手中無這類資料可作核對,其背後原因更是一無所知。
不過,遇羅克與名單上的另外18人,於3月5日一起被處決,其被列入處決名單時,卻不是與這批人同在。
這有曾為遇羅克獄友的張郎郎文章為證。張郎郎在那篇《我和遇羅克在獄中》文章中回憶道:
1970年2月9日,我和其他幾十人被戴上手銬腳鐐。那是十幾斤重的大黑鐵環,像李玉和當年用的一樣,是專門用在死刑犯身上的。我舉手投足,全 “嘩嘩”地響。我們趟著鐵鐐,很有點悲壯的勁頭。自然想起“帶鐐長街行”的歌,然而那是夜半時分,是在北京看守所院內,連“告別眾鄉親”的場麵都沒有。跌 跌撞撞地走到二十三筒、二十四筒小院。犯人們管這兒叫“槍號”,官稱“死刑號”。每個人被關進一個木頭盒子一樣的單人牢房,我坐下來喘著,心裏一點底都沒 有。每個犯人各就各位之後,管理員開始打開門,一一登記犯人的姓名、年齡。剛剛關上我的房門,就聽見走廊另一頭有個犯人喊報告。管理員過去打開他的房門, 一個熟悉的的聲音說:“報告管理員,我要見軍代表。上一批的幾十個人都去見馬克思了,隻剩下我一個人了。因為我有重大案情要細細交待,可沒什麽人提訊我, 我怎麽交待啊?” (張朗朗:《我和遇羅克在獄中》,載《遇羅克遺作與回憶》第255頁)。
曾經與遇羅克在一個獄室相處甚久的張郎 郎,一下子就聽出這是遇羅克的聲音,也當即領悟到聰明而機智的遇羅克是在用這種特殊的方式,提醒“新來者” 明白眼下處境的危險(“上一批的幾十人都去見馬克思了”,意即已遭處決),以及暗示可以采用的暫時逃脫死刑的絕妙方式(“因為我有重大案情要細細交 待”)。可以說,遇羅克正是以這種巧妙方法與當局周旋著。
北京市公(檢)法軍管會那份《通知》中有這樣一段文字:“為進一步搞好戰 備,加強對一小撮反革命勢力的專政,準備最近再召開一次公審大會,處決一批現行反革命分子,以狠狠打擊反動氣焰。”可見,這次擬訂處決名單之前,已召開過 類似的公審公判大會,處決過一批被認為的“反革命分子”。這份《通知》發於1970年1月9日,張郎郎在“死刑號”中偶遇遇羅克,是一個月之後2月9日的 事。“上一批的幾十個人都去見馬克思了,隻剩下我一個人了,因為我有重大案情要細細交待。”(遇羅克語)。說明遇羅克在此前曾經進入“上一批”的處決名 單,僅僅是因他提出“有重大案情要細細交待”,才得以暫時“刀下留人”,未被處決。至於是不是牟誌京提到的交待 “5·16”問題那次,尚無法證實。因為從1968年到1970年近兩年時間,一個已經下達隻等待執行的死刑判決,不可能僅僅為一個“5·16”問題拖得 這樣久。所以說筆者認為遇羅克自己說“上一批的幾十個人都去見馬克思了”,說不定是指其間的另一次處決情形,也即北京市公(檢)法軍管會《通知》中提及的 前一次“公審大會”被處決者。
2月9日深夜被從其他監獄或囚室與張朗朗一起轉到被稱為“死刑號”的北京看守所“二十三筒、二十四筒小 院”的這一批未決犯,很可能絕大多數就是北京市公(檢)法軍管會1月9日提交的20人處決者名單上的那些人。張郎郎不在這份令人心顫的名單上,真是萬幸。 也才得以給後世留下那些關於獄中的遇羅克被處決前後種種情形的珍貴記錄。
不過,遇羅克2月9日夜間在說這些話時,他並不知道一個月之前的1月9日,他的名字已再次上了這份可怕的“處決者名單”。
這次,奇跡沒能發生,當局沒被他“有重大案情要細細交待”所惑。張郎郎沉痛回憶道:“1970年3月5日他和許多人一起被提走了。他們走了以後,走廊裏 死一樣地寂靜。我們知道又是一場宣判大會。我預感到遇羅克再也不會回來了。” (張郎郎:《我和遇羅克在獄中》,載《遇羅克遺作與回憶》第256 頁)
張朗朗這裏所說的與遇羅克“一起被拉走”的“許多人”,顯然正是北京市公(檢)法軍管會1月9日提交的20人處決者名單上除遇羅克之外的其他18人。
遇羅克死於“一打三反”運動
筆者認為,這次遇羅克用“我有重大案情要細細交待”的老法子,沒能再次“延緩屠刀落下的速度”(張朗朗語),除當局不願再次“上當”的因素外,其根本原因在於,此時的社會政治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就是,一場聲勢浩大的“一打三反”運動,已在全中國大規模展開。
關於中國“文革”時期的這場“一打三反”運動,大陸內多數“文革”專著,如高皋嚴家其的《“文革大革命”十年史》、金春明《“文革大革命”史稿》等均未 論及,甚至連提也未提。其他“文革”著述中論及或提及者也極少。可見,這個課題尚未引起專家學者的足夠重視(包括海外學者)。筆者以為,這場持續時間不長 (不到一年)的運動,不僅危害極大,而且影響深遠。可以說,其開了如像遇羅克、張誌新這樣,僅僅因為意識形態的“思想罪”就不僅讓人失去自由,而且失去生 命的先例(此前雖有但比較少)。不僅“文革”中一大批思想者遇難於“一打三反”運動,而“文革”結束後的1970年代末期,如吉林的史雲峰、上海的王申酉 等著名思想者,也遇難於“一打三反”運動的遺毒。因為1970年1月中共中央發的那個《關於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多年來一直成了各地逮捕和處決 “反革命”的依據。
關於“一打三反”運動,國內有些資料性辭書類書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大辭典》、《中國共產黨執政四十年》以及金春明、黃裕衝等人編著的《“文革”時期怪事怪語》等有所記載和披露。這裏,僅錄上述《國史大辭典》中的“一打三反運動”條目:
一打三反運動 1970年1月3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2月5日,中共中央又發出《關於反對貪汙盜竊、投機倒把的指示》和《關於反對鋪張 浪費通知》。這3個文件相繼發出後,全國隨即開展了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反對貪汙盜竊、投機倒把和鋪張浪費的群眾性運動。簡稱 “一打三反”運動。同年8月,中共召開九屆二中全會後,這一運動逐漸停止。一打三反運動打擊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但是當時全國處在混亂狀況中,沒有法製, 辦案依靠“公安六條”,加上派性嚴重,造成許多冤假錯案。1970年2月至11月共10個月捕了“反革命分子”等28萬多名。許多案件屬於冤假錯案,張誌 新所謂“現行反革命”案(被處死)便是其中一例(張晉藩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大辭典》第675頁,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11月)。
從這個“條目”可獲知,所謂“一打三反”,即“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反對貪汙盜竊、投機倒把”、“反對鋪張浪費”的統稱。其依據是中共中央1 月至2月連續發出的3個文件。不過,從當年的實際動作和“運動成果”來看,所謂“三反”不過是陪襯,或者說虛晃一槍,“一打”才是問題核心,是真正要義。 各地雷厲風行,不遺餘力開展執行的,乃是“一打”——“打擊反革命”。因為“一打”顯然是政治問題,是各級掌權者執法的立場和態度問題,“三反”乃經濟問 題,似乎無關大局。所以,到後來,“一打三反”運動直接演變成“一打運動”。從以上條目也可看出,統計出的運動成果,是“1970年2月至11月共10個 月捕了‘反革命分子'等28萬多名”。
關於中共中央1970年1月31日發出的《關於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的具體內容,該《國史大辭典》的相關條目中亦有介紹。
關於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 1970年1月31日中共中央發出。《指示》的主要內容有:①要用戰備的觀點觀察一切、檢查一切、落實一切。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是一場激烈的階級鬥爭,是 打擊帝、修、反“別動隊”的鬥爭,實際上也是一項重要的戰備工作。②要突出重點。打擊的重點是現行的反革命分子。③要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分清敵 我,區分輕重。④要大張旗鼓地、廣泛深入地做好宣傳動員。⑤要統一掌握批準權限。按照中央規定,殺人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準,報中央備案。⑥要加 強領導。必須首長負責,自己動手,具體指導,深入實施。《指示》下發後,全國開展了大規模的“打擊反革命分子”運動。由於受當時“左”的思想的影響,這次 運動中有一些案件屬於冤、假、錯案(張晉藩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大辭典》第675頁,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11月)。
而中共中央發出該《指示》的背景,在金春明等人編著的《“文革”時期怪事怪語》的“一打三反”條目中有所交代。“中共中央認為當時的國際和國內形勢是: ‘蘇修正在加緊勾結美帝,陰謀對我國發動侵略戰爭;國內的反革命分子也乘機蠢動,遙相呼應,這是當前階級鬥爭中值得注意的新動向。'因此,要求全黨:‘放 手發動群眾,打一場人民戰爭,掀起一個大檢舉、大揭發、大批判、大清理的高潮'。”
看來,當年中央決策者之所以開展如此大規模的“打 反”,是為應付戰爭的需要。中共中央似乎認為戰爭(尤其與蘇聯的戰爭)在即,為了不讓國內的“反革命分子”成為“帝修反的別動隊”(換句話說,為敵人當 “內應”),有必要於國內先來個嚴厲打擊鎮壓,以防患於未然。這就是當年大規模“打反”的大背景和動因。北京市公(檢)法軍管會1月9日那份《通知》中也 著重提及這個背景:“為進一步搞好戰備,加強對一小撮反革命勢力的專政。”中共中央這個《指示》一下,各地立即以搞政治運動的態式,展開了大逮捕大處決的 浪潮(其中亦包括早已被捕入獄且被定刑後又臨時加重判決改為死刑者)。
處決權在省、市革委會主任手裏
從1962年下半年經濟開始好轉,到“文革”前,那是共和國曆史上比較難得的一段好時光。由於政治經濟形勢相對安定,從1963年到“文革”開始的 1966年,各地捕人及殺人數,都呈逐年降低趨勢。以山東為例,從有統計數字的1953年到1990年近40年中,山東全省“改犯數”(即當年被捕判刑在 監者),以1958年為最高,達55206人,1966年最低,為2436人。至於“反革命案件”,數據如下:“1958年,全省審結反革命案件 48894件,給予刑事處分48330人。其中判處死刑、死緩889名,無期徒刑917名,管製23590名,徒刑21205名。”而到“文革”發動 1966那年,則大幅降低,“1966年審結的1350件反革命案件中,曆史反革命占32%,反革命倒算占13%,打擊報複占12%,會道門占 9.8%。” (《山東省誌·司法誌》,山東人民出版社,1998年9月。第399,400頁,第759頁) 1958年山東全省審結反革命案件 48894件,到1966年全省僅審結1350件,不足20分之一。而且其中“曆史反革命”占32%。
至於死刑判決,1960年代以來各地司法當局都掌控得比較嚴,尤其是中央將死刑核準權,由各省、市、自治區高級法院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後,被真正執行死刑的,更是大幅減少。
這種情形一直持續到1960年代末,1970年代初(1968年4月29日著名思想者林昭在上海被處決,應該是個特例)。“文革”初期1967年 2、3月間,一些地方,如四川、湖南、湖北等省,曾由軍方主持,搞了一次大規模的“鎮反”,一些省抓了數萬至10萬以上的“反革命”。不過,那完全是針對 造反派而為,幾個月後又在中央幹預下釋放並全麵平反。
真正針對“反革命”,尤其是“現行反革命”而展開的大規模逮捕和處決行動,是在這次“一打三反”運動開展之後(此前一些省市如北京市已宣判過一批,大約是1969年10月中央發出戰備令和城市疏散令之後)。
此時針對所謂“現行反革命分子”的處決權,已經從中央(原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區,僅處決執行前後報中央備案而已。上文提到的中共中央《關於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中,第五項內容即專門對此作出規定:
要統一掌握批準權限。按照中央規定,殺人由省、市、自治區革委會批準,報中央備案。
既然中央已將處決權下放到了省、市、自治區革委會,因此處決名單的擬定,以及最後處決令的簽署,實際權力在省、市、自治區革委會主任手裏。當時的運作程 序一般是先由地方革委會下設的,代行各地公、檢、法職權的“人民保衛組”或是地方公檢法軍管會擬定名單,交由省、市、自治區革委會常委或是“黨的核心小 組”討論批準,最後由革委會主任簽字定奪。
由此可以說,1970年3月5日,導致遇羅克遇難的“第二次處決令”,即對遇羅克等19人 的處決令(“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公(檢)法軍事管製委員會(70)刑字第30號判決書”),從職位上說,應該是由謝富治簽署。因為此時謝富治的身份是北 京市革委會主任,而且兼任著北京市公(檢)法軍管會主任。無論全國,還是北京市,整個政治形勢已經顯著變化,普遍的處決行動已然展開或即將全麵展開,當局 不會將遇羅克要不要處決的問題,再去找周恩來直接簽署(若第一次“處決令”是周作出的,他已簽署過一次了。)當然,筆者上文又提及吳德,是因為謝富治此時 已癌症病重,是否是由吳德在代行北京市革委會主任的職權。牟誌京文章中稱“重要人士受托辦理”,很大程度是影指吳德。謝富治惡名昭著,其時已是可以點名指 責者。
需要提及的是,當時除北京和上海市外,全國其他省、市、自治區革委會主任,幾乎全部是軍方將領(即當地駐軍最高首長)。這有點同1950年代初的“鎮反”運動相類似,主持大逮捕、大審判、大處決的都是軍方負責人,搞得特別“左”,特別過火。
“一打三反”運動與周恩來
中共中央關於“打擊反革命”的指示下發後,北京市首先作出了表率,一場聲勢空前,深挖細查“反革命”(尤其是所謂“現行反革命”)的運動,即在全國迅猛 展開。從1970年2、3月開始,到當年年底這半年多時間裏,“一打三反”是各省、市、自治區工作重點,大清查、大逮捕、大處決的浪潮,一浪高過一浪。各 地抓“反革命”,挖掘“反革命集團”成風(不知是否像過去搞政治運動一樣下指標),尤其一些縣、市,怕落後了,沒有“反革命”也要生拉活扯挖出“反革命” 來,且動輒整成“反革命集團”,牽連十數人、幾十人、甚至上百人。筆者收集有當年家鄉某區“一打三反”中一個案件的整套原始材料。幾個年輕人(本是好朋 友),平時愛聚一聚,講點閑話,聽聽半導體收音機,偶爾放唱片聽音樂。運動一來,其中一人被人舉報“收聽敵台”,即成對象,被請進“學習班”(實為隔 離),並成立專案組辦案。隨著“深入”,案情越鬧越大,成全區重點之一,涉案者如“滾雪球”一般,卷進數十人之多,不僅朋友,連朋友的朋友亦未能免。僅僅 因為傳看過一本書,參加朋友婚禮時聽過一次唱片(那時的婚禮極簡單,就是吃吃糖果,借個電唱機放唱片,添點氣氛,而且是公開發行的“紅色唱片”),也成 “集團成員”。僅僅為之修理過一次收音機,也被打成“集團”的“黑技師”。這種“打反”,真是冤獄遍地,荒謬絕倫。
直到當年廬山中共 九屆二中全會上陳伯達翻船,毛澤東要趁機收拾林彪集團,於10月開始搞“批陳整風”,全黨全國政治鬥爭目標和內容陡然轉移,“一打三反”的勢頭才逐漸減 弱,至直完全停止。否則,弄出來的冤案更多,對國人的危害更大。這場不到一年的“一打三反”運動到底捕了多少人?殺了多少人?前麵提到的《國史大辭典》給 出的數據是,“1970年2月至10月捕了‘反革命分子'等28萬多人”。筆者手中無更確實材料,不能說這是一個縮了水的數字,但起碼可以說這是一個不完 全的數字。因為還有比這大幾倍甚至10倍以上的對象是沒被正式逮捕,卻是以拘留,或是以“辦學習班”隔離審查名義被“打擊”的“反革命疑犯”。被正式處決 者,過去看到一個材料,說是2萬多人。曾經有說法,說以往“鎮反”,中央給各地下達的處決數,不能低於捕人數的十分之一。按28 萬捕人數計,其十分之一,在2-3萬人之間(筆者估計,其中起碼有一萬人是遇羅克、張誌新、馬正秀這樣純粹的“文革思想者”),倒是符合這個比例。
最後一點,這場“一打三反”運動到底是按誰的指示發動起來的?筆者也算研究“文革”,從“文革”最初發端到終結,其一係列重大舉措和轉折,如“大串 連”,“批資產階級反動路線”、“奪權”、“建革命委員會”、“清隊”、清查“五·一六”、“上山下鄉”、“批陳整風”到“批林整風”、再到“批林批 孔”、“批《水滸》”,一直到“批鄧”、“反擊右傾翻案風”等等,這些,毛澤東本人都有過指示,人們可以從毛澤東指示或講話中找到依據。唯獨這個“一打三 反”運動,毛澤東“文革”講話、文稿中卻尋不到半點依據。
“文革”很長時期,在黨政軍實際主持中央工作的是周恩來。筆者一直認為,如 果“一打三反”運動的發動和開展,不是出於毛澤東的話,那這一決策的最初出台,應在周恩來身上。況且,即便毛澤東曾經有過類似指示,但在實際執行上,一係 列強硬操作指揮實踐者,鎮壓毫不手軟,也是周恩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