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腐敗是個概念,怎麽操作?
我的意見是
政府領導(第一把手)選舉製,到哪個級別可以討論。書記可以繼續存在,但隻保留有限權力,比如否決權,監督權。
立法(包括政策性法規)權完全歸人大,政府不得隨便立法改法。
司法部門隻對全國司法結構負責,對各級人大和政府不負責,這樣可以和立法執法分開。
全麵取消戶籍製度,實行住所登記製度和全民ID數字化。
GDP不再作為政府執政的KPI,住房,醫療,教育等民生方麵的成績成為KPI。當然這個根本不用硬性規定,老百姓選的政府,一定會按照這些標準來。你看大家是在乎馬路整齊還是在乎自己菜籃裏的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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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拋磚引玉,等待各位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