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調查,薄穀開來(薄熙來同誌妻子)及其子同尼爾·伍德過去關係良好,後因經濟利益問題產生矛盾並不斷激化。
經複查,現有證據證明尼爾·伍德死於他殺,薄穀開來和張曉軍(薄家勤務人員)有重大作案嫌疑。
薄穀開來、張曉軍涉嫌故意殺人犯罪,已經移送司法機關。"
原報道是分段來講的. 中間那段說穀張是嫌疑人. 最後一段說送司法. 很標準的敘述方式. 即使有自供, 也可以這麽說, 畢竟自供也是一種證據.
你將原文理解成這種寫法: "薄穀開來和張曉軍(薄家勤務人員)有重大作案嫌疑, 薄穀開來、張曉軍涉嫌故意殺人犯罪,已經移送司法機關。"
這種寫法說不上有不對的地方, 隻是敘述上羅索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