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定罪, 然後要全國先無由頭地擁護支持定罪, 然後再審判

黑暗可笑荒唐野蠻透頂的法律程序: 先定罪, 然後要全國先無由頭地擁護支持定罪, 然後再審判.

這樣的審判最後能有什麽結果?! 這樣的審判過程有可能公平嗎?!

這實際上不就是: 我說你有罪, 你沒有罪也得有罪, 你不得不有罪! 你能不有罪嗎?!

多麽黑暗可笑荒唐野蠻的法律程序!

就這, 它們還厚顏無恥地要你誇它們英明偉大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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