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馬英九 台灣薄熙來

這幾天做新聞的一定高興,隨便上網“薄”一下,素材無限。咱也把同胞帶進來“薄”和一把。


薄先生在咱那兒有個綽號,“大陸的馬英九”。山寨的和原版的“馬英九”,有些交集。都是老帥哥,都有些人氣,都是各自係統裏的準“貴族”後代,都做過部長,都管過一方的印信。但是,就是些表象。骨子裏,山寨的與原版的還是差滿大。這裏就給大家講個原版的故事。


馬英九19931996年在同胞那兒給國民黨的李登輝打工,任法務部長。法務部長當時是閑職,沒啥大事兒做。李登輝可能從沒待見過馬,放法務部那兒麻一麻這個哈佛出來的理想青。台灣的司法界,名聲不是很好。不同於美國的陪審團製,台灣的審判由法官定。而法官也不歸法務部管。可是法務部還是能管點兒事,就是台灣的檢察官們。


檢警一體,國民黨的老規矩了。檢察官當時沒啥“中立”可言,往往淪為長官的打手。總統這個最大的“長官”,理論上,能把手間接伸到任何一個檢察官經手的案子裏。理論到實際,都有些細節。細節之一就是檢察官在傳訊證人時是一對一,不許律師在場(注意,是證人不是被告,被告可有律師在場。也是個腦進水係統。)。問完,檢察官寫的證人筆錄是啥啥就是證據,證人在孤立無援,威脅利誘,神經疲勞,被大人哄小孩等多重裹挾之下常糊裏糊塗的把筆錄簽了。這筆錄就是開庭時的正式文件了。


基本上又傻又天真的馬部長在任上大概想要 make a difference (做出成效), 結果搞了個司法改革。沒改成啥大事,因為立法的事兒他夠不著,隻能從檢察體係的執行麵修理。不過,小改還是改出些硬件來。檢查官問證人還是隨便問,但是,在作筆錄時加了個硬性的“實況錄音”。就是作筆錄期間,錄音機必須打開,而且是錄下來不能塗改的機器。一份筆錄後麵就得有一份錄音,萬一筆錄有爭議,有個倒帶的餘地。這一改,即利用了科技的進步,也借助了民眾反感檢察官辦案亂來的“民意”。馬部長小小的“為人民服務”了一番。一個“實況錄音”能提升台灣司法嗎?嬰兒的一小步而已。 但還是一步。


十年後,2006年。 民進黨的陳水扁八年總統任上的倒數第二年。扁名聲不好,貪腐傳聞不斷。其中的“國務機要費”一事已經被檢察官起訴立案。扁因有總統的“刑事豁免權”而 被緩起訴,但他太太則因此事被起訴了。此事能立案本身就是司法係統進步巨大的佐證,最大的“長官”總統能對每一個檢查官為所欲為的時代已終結。此案很簡單,給總統用來處理“國之大事”的一筆錢,扁是否貪汙了?這筆錢,扁對搬回他家供認不諱,隻是說搬到他家之後又“繼續革命”,接著搬到“國之大事”上去。扁的事,不多說了,已是曆史。


之後一年,2007年。馬英九任在野的國民黨主席,也是下屆總統的最有力競爭者。為了給扁的“國務機要費”開脫,民進黨盯上了馬,控告他在以前台北市長任內把類似性質的“首長特別費”也搬家去了。這個,其實是事實。馬確把“特別費”搬家裏了。與扁不同的是,馬也確實是把錢“繼續革命”給公務支出了,而扁搬家裏的錢都讓他媳婦隨意了。可是,從法律出發,把錢搬家裏的刹那,就有了犯罪嫌疑,關鍵在於你搬時是否有幹公事的意圖。負責此案的是侯寬仁檢察官。侯開始問證人。傳馬在市長任上的出納吳麗洳女士問訊。問訊後吳有如下證言筆錄:


檢察官問:“要注意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支付情事?”


吳答:“是的。”


這還有跑? 沒事兒先把錢搬家裏去,不是你貪汙才怪!於是侯起訴馬。


後來,馬請的律師一用功,促請法官同意把吳所作之證的原始錄音調出來聽。一聽:


檢察官問:“要注意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支付情事?”


吳答:“我根本都忘記了。”


丫侯寬仁草菅人命!一個錄音帶,救了馬一命。侯是無心?有意?受人之托?立功心切?鬼知道。錄音帶一役,檢察官信譽大失,猶如當年洛杉磯辛普森殺人案破案警察被逮住稱黑人弟兄“黑鬼”一樣。最後馬被判無罪,參選總統。後麵的也是曆史了。


馬英九那個“為人民服務”的小小錄音機司法改革,最大的收益人大概就是他自己。


輪回?現世報?都不是。監督檢查官依法據實辦案,文明的提升,社會的進步。最後大家都受益。


回到山寨馬英九。薄哥們打黑,連他N的律師都敢抓。還號稱:“敢同惡鬼爭高下,不向霸王讓寸分”。 黑打可能無傷大雅,隻要你不是“惡鬼”與“霸王”就好。


一旦別人拿住命名“惡鬼”與“霸王”的權力,薄先生,您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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