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第一條就違背了。“非法占有“,要好好理解,非法, 占有,再合起來就是非法占有。

非法:法律規定,個人(包括自然人)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除了國家指定的銀行機構。違背了,即為非法。

占有:具有支配權,算不算占有。國家把土地用聯產承包的方式交給農民,農民對土地上種什麽莊稼,有決定權,對土地具有支配權,這就是占有。

少拿吳英投資的不動產增值了N倍來講故事,整個案件的性質,就是非法,至於衍生出來的結果,依然是非法所得。

拖了這麽久走法律程序,是政府重視民意,給大家一個認識的過程。放在嚴打期間,1個月內全部搞定。掙錢沒有錯,但是心思歪了,掙再多的錢都沒有用,甚至要用生命來償還。這個秩序是我們這個社會賴以存在的基礎,吳英殺100次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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