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於追究責任人員。
馬騁,通號集團總經理、黨委副書記,通號股份董事長、黨委副書記,2011年8月因病去世。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集團公司科研和生產經營工作管理不力,對通號設計院質量和安全管理體係不完善、工作落實不到位以及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管理混亂和合肥站使用的列控中心設備變更情況等問題失察,致使集團公司履行四電集成總承包商的職責不力,未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列控中心設備。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鑒於其因病去世,建議免於責任追究。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劉誌軍,鐵道部原部長、黨組書記。
工作嚴重失職。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未經批準擅自將甬溫鐵路項目批複的設計標準由200公裏/小時提高到250公裏/小時;
片麵追求鐵路工程建設速度而忽視安全管理,盲目確定開通時間,壓縮建設工期,致使甬溫鐵路的質量安全檢測、驗收、評定、評估等工作中產生一係列違規操作和不規範行為;
決定設立鐵道部客運專線係統集成辦公室,但未建立相應工作製度,造成集成辦與運輸局客專技術部、基礎部職能不清、職責交叉,削弱了有關部門的正常工作職能;
沒有督促有關部門製定信號新產品、新設備技術審查和上道使用的規章製度,導致僅經過技術預審查、存在嚴重設計缺陷和重大安全隱患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上道使用。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鑒於其涉嫌嚴重經濟問題,建議另案一並處理。
2.張曙光,鐵道部原副總工程師、運輸局局長、運輸局黨總支書記,2006年6月起兼任鐵道部客運專線係統集成辦公室副主任、技術係統集成項目組組長,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兼任客運專線技術部主任,具體負責技術係統集成工作。
工作嚴重失職。作為時任鐵道部客運專線係統集成辦公室副主任、技術係統集成項目組組長和運輸局局長,對係統集成辦公室和運輸局工作領導不力,未組織製定係統集成辦公室和技術係統集成項目組相關工作製度;
對合寧、合武線列控設備的招標投標審查把關不嚴,導致兩線列控設備通信接口不統一;
簽發合寧鐵路列控係統集成方案研討會會議紀要後,沒有督促跟蹤合肥站列控中心設備設計比選工作,對通號設計院將合肥站列控中心設備改型的違規行為失察;
對運輸局客運專線技術部、基礎部推動和參加技術預審查,並會簽同意沒有經過現場測試和試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合寧、合武線上道使用的違規行為失察;
違規同意合武線全線使用僅經過技術預審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
對運輸局客運專線技術部審查同意甬溫鐵路招標采購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鑒於其涉嫌嚴重經濟問題,建議另案一並處理。
3.陸東福,鐵道部副部長、黨組成員,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分管科學技術司等部門。作為當時分管科學技術司的副部長,對科學技術司的工作督促檢查指導不到位。對科學技術司未按照職責製定設備有關技術審查的規章製度、對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進行無依據、不規範的技術預審查、違規同意存在設計嚴重缺陷和安全重大隱患的列控中心設備上道使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4.季學勝,鐵道部科學技術司司長、黨總支書記,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任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兼客運專線技術部主任。任運輸局客運專線技術部主任期間,未正確履行職責。在合寧公司有關列控係統試驗和審查的請示上批示速辦,對違規進行的列控設備技術預審查起到了推動作用,並在技術預審查會議後,會簽同意沒有經過現場測試和試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合寧、合武線上道使用;協調指導甬溫鐵路四電集成招標工作不到位,對四電施工總承包合同及投標文件中選用僅經過技術預審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問題失察;對客運專線技術部有關人員未督促跟蹤合肥站列控中心設備設計比選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徐嘯明,廣州鐵路(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2005年7月至2008年5月任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兼基礎部主任(正廳級),2006年6月任鐵路客運專線技術係統集成項目組信號組組長。任運輸局副局長兼基礎部主任、鐵路客運專線技術係統集成項目組信號組組長期間,對信號管理工作領導不力。對基礎部未按職責要求製定係統完善的信號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新係統試驗、審查和上道使用管理辦法的問題失察;在科學技術司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列控中心設備技術預審查會議後,會簽同意沒有經過現場測試和試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合寧、合武線上道使用;對合武線列控中心設備變更選型審核不慎重,僅通過會議研究,就違規審核同意合武線全線改用僅經過技術預審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何華武,中共黨員,鐵道部總工程師,2006年6月起兼任鐵道部客運專線係統集成辦公室主任。作為客運專線係統集成辦公室主任,對係統集成工作領導不力。未組織製定係統集成辦公室和技術係統集成項目組日常工作製度,對係統集成辦公室、技術係統集成項目組有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7.耿誌修,中共黨員,鐵道部安全總監兼副總工程師,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鐵道部科學技術司司長,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分管運輸電務處。任科學技術司司長期間,未正確履行職責。沒有組織製定程序明確、內容具體的技術審查相關製度,同意科學技術司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LKD2-T1和LKD2-H型列控中心設備進行無依據、不規範的技術預審查,並在會後會同有關部門下發《客運專線列控中心(LKD2-T1、LKD2-H)技術預審查意見》的通知,違規同意沒有經過現場測試和試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合寧、合武線上道使用,客觀上對僅經過技術預審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甬溫鐵路上道使用提供了依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張驥翼,京福鐵路(安徽)公司董事、總經理、黨工委書記兼上海鐵路局副局長(正廳級),2006年10月至2008年12月任鐵道部運輸局客運專線技術部副主任,分管基礎技術處。任運輸局客運專線技術部副主任期間,履行職責不到位。在合寧、合武線列控設備的招標投標審查中把關不嚴,導致兩線列控設備通信接口不統一;主持召開合寧鐵路列控係統集成方案研討會議後,督促跟蹤會議提出的合肥站列控中心設備的設計比選工作不力,對通號設計院在合肥站進行列控中心設備換型的違規行為失察;指導協調甬溫鐵路四電集成招標工作不到位,審查同意招標采購僅通過技術預審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劉朝英,中共黨員,鐵道部運輸局基礎部副主任(副廳級),負責基礎部電務方麵工作。作為基礎部負責電務工作的副主任及客運專線技術係統集成項目組成員,對信號處未按照職責要求製定係統完善的信號新技術、新產品試驗、審查和上道使用管理辦法督促檢查不力,對通號設計院在合肥站進行列控中心設備換型的違規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覃燕,中共黨員,鐵道部運輸局基礎部副主任(副廳級),分管基礎部信號處工作,2007年7月至2010年10月任基礎部信號處處長。任基礎部信號處處長期間,對信號處領導不力。未按照職責要求組織製定係統完善的信號新技術、新產品試驗、審查和上道使用管理辦法;在科學技術司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列控中心設備技術預審查會議後,小簽同意沒有經過現場測試和試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合武線上道使用;對合武線列控中心設備變更選型審核不慎重,僅通過會議研究,就違規小簽同意合武線全線改用僅經過技術預審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1.唐抗尼,鐵道部運輸局客運專線技術部基礎技術處處長、黨支部宣傳委員。未正確履行職責。參加合寧鐵路列控係統集成方案研討會議後,未督促跟蹤會議提出的合肥站列控中心設備的設計比選工作,對通號設計院在合肥站進行列控中心設備換型的違規行為失察;推動和參加技術預審查,並在技術預審查會議後小簽同意沒有經過現場測試和試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合武線上道使用;指導協調甬溫鐵路四電集成招標工作不到位,審查同意招標采購僅通過技術預審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2.穆建成,中共黨員,鐵道部科學技術司綜合處處長。2003年9月至2009年3月任鐵道部科學技術司運電處副處長,分管電務技術方麵科技管理工作。任科學技術司運電處副處長期間,未正確履行職責。提出並具體組織開展了對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進行無依據、不規範的技術預審查,並在會後起草了《客運專線列控中心(LKD2-T1、LKD2-H)技術預審查意見》的通知,違規同意沒有經過現場測試和試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合武線上道使用,客觀上對僅通過技術預審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甬溫鐵路上道使用提供了依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袁湘鄂,中共黨員,鐵道部運輸局基礎部信號處副處長,分管地麵列控設備工作。未按照職責要求製定係統完善的信號新技術、新產品試驗、審查和上道使用管理辦法;參加了對LKD2-T1、LKD2-H型列控中心設備的技術預審查,在明知列控中心設備審查條件不充分、審查資料不完善、設備研製問題較多、測試條件和測試環境有限等情況下,仍同意通過技術預審查;對合武線列控中心設備變更選型審核不慎重,僅通過組織會議研究,就違規認定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係統功能、故障安全等技術方麵能夠滿足CTCS-2列控係統的技術要求”,起草了同意合武線全線改用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的會議紀要。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張季良,中共黨員,鐵道部運輸局客運專線技術部基礎技術處副處長。未正確履行職責。在參加合寧鐵路列控係統集成方案研討會議後,未督促跟蹤會議提出的合肥站列控中心設備的設計比選工作,對通號設計院在合肥站進行列控中心設備換型的違規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馬彥,中共黨員,京福鐵路(安徽)公司副總經理,合武鐵路(安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任合武鐵路(安徽)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通號設計院在合肥站安裝調試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6.繆偉忠,通號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常委,2010年12月起兼任通號股份執行董事、總裁、黨委常委,負責科技和工業經營生產管理及產品係統集成工程工作,分管生產經營(質量)管理部,兼任通號集團經營中心主任,負責合武線的招投標和合同執行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通號設計院質量和安全管理體係建立及責任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在合武線合同簽訂和實施過程中,履行四電集成總承包商的設備管理責任不力,對合肥站使用的列控中心設備變更情況不了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7.榮亞清,中共黨員,通號集團天津工程分公司副總經理,通號集團合武線項目部經理,負責合武線通信、信號係統設備集成和工程施工全部工作。任通號集團合武線項目部經理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在合武線項目建設中,對合肥站使用的列控中心設備變更情況不了解,未認真審核。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陳紅,通號集團質量管理部部長,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任生產經營(質量)管理部副部長(主持工作),負責對通號集團及所屬單位質量管理體係建立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通號設計院質量和安全管理體係的建立及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通號設計院質量管理體係不完善、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9.張海豐,通號設計院董事長、黨委副書記。未認真履行職責。在對LKD1-T型列控中心設備升級平台的研發過程、進度等未全麵了解的情況下,僅憑列控所負責人和主管副院長的口頭匯報,即草率決定啟動研發工作;未督促檢查通號設計院質量管理體係責任的落實,對所級產品研發和質量缺乏實質性審查的問題管理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0.宋曉風,通號設計院副總經理、黨委委員,分管列控所,通號集團經營中心副主任。工作失職。對列控所生產經營工作管理不力,在對LKD1-T型列控中心設備升級平台的研發過程、進度等不了解的情況下,僅憑列控所負責人的口頭匯報,即草率同意啟動研發工作;作為通號集團經營中心副主任,代表通號集團負責合武線合同談判,明知合同約定的列控中心設備不能在合肥站使用,未及時了解設備變更情況,即批準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合肥站安裝。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1.張苑,通號集團副總工程師,通號設計院董事、總工程師,負責全院科研和標準工作。工作失職。在未全麵了解LKD1-T型列控中心設備平台升級係統的研發過程、進度等的情況下,僅憑列控所負責人的口頭匯報,即同意啟動升級平台研發工作;對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工作管理不力,未對LKD1-T型列控中心升級平台評審情況認真檢查,沒有發現其中PIO板未經評審的問題,致使係統沒有實現“故障導向安全”;對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過程未認真審核把關,對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設計流程及文檔缺失等問題失察;對院質量和安全管理體係建立健全和責任落實不力,未按規定對所級產品研發和質量進行實質性審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22.馬麗蘭,中共黨員,通號設計院副總工程師兼總工程師室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對LKD1-T型列控中心升級平台評審情況檢查不力,對PIO板未經評審的問題失察,致使係統沒有實現“故障導向安全”;對LKD2-T1列控中心設備的研發工作管理審查不到位,未能發現列控所研發設計流程缺失以及管理混亂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3.吳鏑,中共黨員,通號設計院市場經營處副處長,通號設計院合武線項目部經理。任通號設計院合武線項目部經理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在合武線項目建設中,對合肥站使用的列控中心設備變更情況不了解,未認真審核。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4.李誌兵,中共黨員,通號設計院總工程師室副主任,2004年12月至2009年6月任高級工程師,主管科研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LKD1-T型列控中心升級平台評審情況檢查不力,沒有發現PIO板未經評審的問題;對LKD2-T1列控中心設備的研發工作管理審查不到位,未能發現列控所研發設計流程缺失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5.陳鋒華,通號設計院副總工程師,列控所所長、黨支部書記兼紀檢委員。工作失職。在合武線建設合同約定的K5B平台列控中心設備難以滿足合肥站工程建設要求以及LKD1-T型列控中心設備升級平台尚不完善的情況下,草率向通號設計院領導建議開發LKD1-T型列控中心設備升級平台;沒有按照通號設計院科研管理製度對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工作進行嚴格管理,未對PIO板開展全麵的評審和測試,未能發現研發設備存在的故障情況下信號升級的設計缺陷;對列控所研發工作管理不力,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過程中,沒有按照程序規定組織正式的研發設計團隊、任命項目負責人,研發文檔沒有編製、審核和負責人的簽字,部分文檔缺失。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6.羅鬆,通號設計院副總工程師,2005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通號設計院列控所總工程師。任列控所總工程師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對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工作管理不力,沒有按照通號設計院要求對LKD1-T型列控中心升級平台進行全麵的評審;對PIO板未進行單板測試等問題失察,係統沒有實現“故障導向安全”。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27.葉峰,通號設計院列控所高級工程師,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項目實際負責人。工作失職。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中,軟件硬件設計均存在缺陷,采集軌道信息的PIO板故障後仍發送故障前最後采集的信息,主機單元對PIO板故障時發出的報警信息不作處理,係統沒有實現“故障導向安全”,導致信號升級;未對PIO板進行單板全麵故障測試,未能查出PIO板在故障情況下不能實現導向安全的嚴重缺陷。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28.龍京,上海鐵路局原局長、黨委副書記,事故發生後被免職。履行職責不力。未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鐵道部有關運輸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和業務培訓工作不力;督促指導分管領導和下屬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不到位;對現場作業人員未嚴格執行作業規章、製度、標準行為和車務、電務、工務、調度等係統相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9.李嘉,上海鐵路局原黨委書記,事故發生後被免職。履行職責不力。未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鐵道部有關運輸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開展幹部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力;對幹部教育、管理、監督不到位;對現場作業人員未嚴格執行作業規章、製度、標準行為和車務、電務、工務、調度等係統相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0.王峰,上海鐵路局常務副局長、黨委常委,事故發生後負責指揮橋下救援工作。在事故搶險救援中,處置不當,為平整、清理場地,在救援現場組織挖坑,並將D301次列車車頭及零散部件放入坑中,準備就地掩埋,後被有關領導同誌製止未予實施。上述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對此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1.趙峻,上海鐵路局副局長、黨委常委,負責運輸、公安等工作,分管運輸處、調度所、客運處等。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鐵道部有關運輸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對運輸處、調度所等部門和單位監督指導不力,對車務係統執行基本規章、製度、標準情況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2.何勝利,中共黨員,上海鐵路局原副局長,分管工務、電務工作,事故發生後被免職。履行職責不力。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鐵道部有關運輸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檢查、指導工務、電務係統人員執行作業規章、製度、標準的情況不力,對電務、工務係統相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3.何曉,中共黨員,上海鐵路局總調度長,協助路局分管運輸的副局長負責全局運輸日常組織協調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對調度所調度管理工作指導不到位,對路局車務係統執行運輸調度規章、製度、標準情況督促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4.褚少明,上海鐵路局運輸處處長、黨支部書記,負責車務係統生產等專業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對調度所業務管理不到位,指導督促車務係統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車務係統專業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5.徐漢強,上海鐵路局運輸處副處長、調度所主任、黨委副書記。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調度所日常調度指揮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指導督促調度所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對列車調度員違規作業問題檢查監控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6.承迎慶,上海鐵路局調度所黨委書記兼紀委書記、副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指導監督調度所日常調度指揮工作不力,對列車調度員違規作業等問題檢查監控不力,對調度所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7.周強,上海鐵路局調度所主任助理、黨委委員,負責日常運輸生產,分管行車調度室。履行職責不到位。指揮日常運輸生產工作不到位;對列車調度員監督管理和指導不力,作為事發當晚調度所的值班領導,對列車調度員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對溫州南站執行調度規章、製度情況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8.王軍,中共黨員,上海鐵路局調度所第三班值班主任,負責本班組的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作為事發時當班的值班主任,對當晚永嘉站至溫州南站區間設備故障情況沒有進行詳細了解,對有可能影響行車安全的突發情況處置不到位,對列車調度員違規作業的問題檢查監控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9.鄧雪鬆,中共黨員,上海鐵路局調度所第三班值班副主任。作為事發時當班的值班副主任,履行職責不力。在值班中發現有可能影響行車安全的突發情況後,組織采取的處置措施不及時、針對性不強;對列車調度員安全盯控不力,對其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0.張華,上海鐵路局調度所行車調度室列車調度員。履行職責不力。作為事發當時值班的列車調度員,沒有按規定全麵、及時地處理設備故障影響行車的突發情況,未進一步了解電務人員維修下行三接近“紅光帶”情況和工務人員檢查線路情況,未及時了解前行D3115次列車在溫州南站下行三接近運行的詳細情況,沒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沒有及時提醒D301次列車司機注意運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41.楊向明,上海鐵路局調度所行車調度室列車調度員。履行職責不力。作為事發當時值班的助理列車調度員,處置設備故障影響行車的突發情況的應急措施針對性不強,未及時了解前行D3115次列車在溫州南站下行三接近運行的詳細情況,監控前行D3115次列車運行情況不力,沒有及時提醒D301次列車司機注意運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42.趙麗建,上海鐵路局寧波車務段段長、黨委副書記。履行職責不到位。對溫州南站行車業務和安全生產等工作指導、管理、監督檢查不力,對有關工作人員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3.樓文浩,上海鐵路局寧波車務段黨委書記、副段長。未正確履行職責。對溫州南站職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監管不到位,對有關工作人員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4.呂慶祥,溫州南站站長、黨支部副書記,分管車站客運工作。履行職責不到位。對車站行車組織工作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不力,對行車室值班人員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5.章偉光,溫州南站黨支部書記、副站長,分管車站行車工作。履行職責不力。對車站職工思想教育和日常監管不到位,在車站轉非常站控時作為盯崗站領導,對車站行車組織工作監管不力,沒有提醒車站值班人員及時與區間運行列車有效執行車機聯控,對行車室值班人員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6.臧凱,中共黨員,溫州南站車站值班員。履行職責不力。在發現D3212次列車發車時上行出站信號機故障關閉、發現CTC終端顯示與現場軌道電路占用出清狀態不符等設備故障情況後,未按規定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上登記故障狀況;未按規定及時與D301次列車執行車機聯控。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7.陳偉革,上海鐵路局電務處處長、黨支部書記。未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檢查電務值班人員執行作業標準的情況不到位,對電務係統相關人員嚴重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8.王順方,上海鐵路局杭州電務段段長、黨委副書記。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本單位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督促、檢查、指導電務值班人員執行作業標準的情況不力,對相關人員嚴重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9.陳鵬英,上海鐵路局杭州電務段黨委書記、副段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檢查、指導電務值班人員執行作業標準的情況不力,對電務係統相關人員嚴重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50.徐炯,中共預備黨員,杭州電務段溫州車間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開展職工業務培訓和安全教育工作不力,落實應急處理有關製度不到位,對電務值班人員嚴重違規作業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51.王曉,杭州電務段溫州車間黨支部書記、車間值班幹部。未認真履行職責。組織應急處理不力,未對溫州南站電務應急值守人員是否登記停用下行三接近軌道電路故障設備情況進行檢查確認,未能製止溫州車間助理工程師未按規定登記停用下行三接近“紅光帶”軌道電路故障設備擅自維修的嚴重違規行為;對本車間職工業務培訓和安全教育工作管理不力,對電務值班人員嚴重違規作業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2.陳旭軍,杭州電務段溫州車間助理工程師、車間值班人員。履行職責不力。未嚴格執行作業標準,應急處置不力,未確認下行三接近軌道電路故障設備是否停用即進行維修。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53.丁良餘,杭州電務段甌海信號工區副工長、工區值班人員。履行職責不力。未嚴格執行作業標準,應急處置不力,未對溫州南站電務應急值守人員登記停用下行三接近軌道電路故障設備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54.滕安賜,杭州電務段甌海信號工區信號工、溫州南站電務應急值守人員。履行職責不力。未嚴格執行作業標準,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不力,未按規定停用下行三接近軌道電路故障設備,也沒有將設備未停用的情況如實向溫州車間助理工程師說明。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