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看比擔憂的64重現要好,但幾個主要更根本的問題仍然回避,仍然不容樂觀,比如追究挑頭者的責任問題

來源: 抱香書生 2011-12-20 20:30:11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984 bytes)

1。 是否承諾對死去的帶頭者獨立公正的死因調查,如果係暴力虐待致死,是否會追究公權力刑法責任,並公正處理?

2。 對整個事件如何定性?

3。 是否仍然會追究帶頭者責任?

4。村民自治是否被認可?

其實,一個“被境外敵對勢力利用”的語言就留了伏筆,所謂承諾無非是針對這件事的直接起因。沒有觸及根本,估計會處理了原村幹部,廢了買地買地的交易,就是犧牲一點地方局部小蝦米貪官的利益,但要保證“黨”的絕對領導地位,而且絕對會要殺一儆百,以儆效尤。挑戰“黨”的領導地位和主動權,仍然是死忌。

估計以上4項,政府最不可能妥協的是4,因為這觸動了執政基礎,這個要求雖然看上去很小很具體,但意義很大,會從根本動搖一黨執政。3也幾乎不可能,因為這樣就等於認可民眾有抗爭不公的自由而免於刑責,此例一開,隻恐怕各地紛起。

關於3,即使不會向64那樣直接定性為有目的有預謀有組織的反黨反社會主義,估計也會與村民要求有落差,一定會留小尾巴,好給帶頭者定罪以示懲戒,程度上則進退有餘,比如現在說的“被境外敵對勢力利用”。

關於2,其實,如果當地政府早下決心為了維穩可以犧牲地方局部小蝦米貪官利益,及時接受投訴並調查,本來就可以避免出現這個事件。現在當然也不晚,但是從這末長時間政府一直未能主動糾責甚至死人後很久仍然頑固不退的情況看,估計背後的貪腐勢力或政治背景不太簡單,或者就是權力過於傲慢,想實現1也不是一件易事,調查也許可以,但結果是否公正就不能太期待了,否則就是公權力自打耳光,對下麵2和3就有直接影響。 

在我看來,對於村民,比較現實的結果是:

1。最基本可接受的結果--糾察貪官,停止損害村民利益的權錢交易,包括適當經濟補償。對大多數村民不與追究責任(但不同程度的“教育”或警告在事後可能還會難免,而且都會記錄在案。)

2。 可以爭取的結果-- 獨立公正調查死亡事件,如果有人為責任,追究當事者和掩蓋事實推諉責任者刑事責任。

3。 最好結果-- 帶頭者不與刑事責任(其他懲處幾乎難免)或某種程度的緩釋(比如罪名較低,處罰比較象征性等。)

4。超好結果-- 正麵定性此次抗爭事件,承認村民自治模式和現民選官員。但這幾乎就是等於說中國的民主進程已經取得實質性重大進展。這個根本就不用奢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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