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不理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侵犯國家核心利益

建設部,不理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侵犯國家核心利益

 


這個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是毛 帶領部隊於1929年開進 井崗山時開始提出的。
具體內容是:
三大紀律:一切行動聽指揮,不拿群眾一針一線,一切繳獲要歸公。
八項注意是:說話和氣,買賣公平,借東西要還,損壞東西賠,不打人罵人,不損壞莊稼,不調戲婦女,不虐待俘虜。

這些口號都是中 共還沒有取得天下,為了爭取民心而喊的。
等到共軍入城後卻反其道而行。比方說,群眾一針一線,能值幾個錢,不屑一拿,要拿便要拿大的,老百姓的私人房產是最大的才會去拿。
共取得政權後在1958年推行一個社會主義改造政策,把私人出租超過十五間房間的房子,或是超過225平米的房子,由國家全部征用,統一管理再轉租出去,每月隻將租金的25%返回給業主。
這就叫經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國家經手把房子出租。
等到了1966年文 化大革命連那僅有的25%的租金也停止發給業主,直到現在。當時的紅衛兵更強逼業主把房產證上交房管局。

 

到了1985年國家建設部在國務院尚未提交全國人大討論的情況下,擅自出台了一個[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85)城住字87號文。[意見]裏說:”過去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巳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從當地私房改造之日起發放到1966年9月底..”

另外建設部在2005年又搞了個建住房[2005]226號文件就“經租房”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國家比照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通過發給定租的形式,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簡稱“經租房”),是我國社會主義改造的一部分。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政策規定的,其產權性質按國家政策規定已明確屬於國家所有,不得變動。

各房管部門就以這兩個意見把千家萬戶的經租房處理掉。

 

根據《中華人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 以下事項隻能製定法律:

(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

至今國家的立法機構--人大並無出台任何征收經租房業主產權的法律文件。所以建設部根據意見和比照方法,認為經租房的產權已經屬於國家所有,是沒有法律依據和效力的,是一違法行為。

另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316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發。

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三十四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至於經租房主在文革時被紅衛兵強迫上繳房產證更不能視為合法行為.建設部有堅持非法為合法利用文革之嫌.

19816月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指出:“19665月至1976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黨、國家和人民遭到建國以來最嚴重的挫折和損失。”“‘文化大革命的曆史,證明毛澤東同誌發動文化大革命的主要論點既不符合馬克思列寧主義,也不符合中國實際。”“實踐證明,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義上的革命或社會進步。是一場由領導者錯誤發動,被反革命集團利用,給黨、國家和各族人民帶來嚴重災難的內亂。

 

 

 

房管局又根據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80號《關於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喪失所有權的批複》指出:“國家經租房屋的性質是‘對城市房屋占有者用類似贖實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製。這就是說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因此業主死後,經租房屋不能允許他的家屬繼承,但可以繼續領取國家給予的固定租金。”為此,凡是由國家經租的房屋,房主隻能領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國家經租的房屋。

這個用租金取代贖買金,是忽悠老百姓的做法,等於一個房子的租客向房主交了幾年的租金便說這個房子是歸他所有的了。是一件十分荒謬的事。

 

建設部到現在既然仍堅持要尊重曆史,執行1958年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政策,那麽現在的房主擁有超過225平方米的房子也應納入經租房的範疇,符合政策成為公產屬國

家所有。

眼下我見很多朋友的房子都符合改造的政策規定卻未見你們執行經租的行動。

在同一個執政黨,同一憲法,同是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不應該是一部分人的私有房產歸公

另一部分人的私有房產卻不歸公。

說白了就是建國初期私房的業主都不是屬於權貴階級,所以便把他們私有房產歸公、

到現在那些大房子都屬於新權貴階級所以便不繼續搞社會主義改造了。

建設部現在又單方麵違反經租協議把租客趕走把房主的房子賣給開發商,既然違反了協議,房主有權收回房子,建設部卻把房主的房子轉售出去。

這是中 共政府建國以來首次如此明確宣布人民的私有財產經租房被國家剝奪,極大地侵害了廣大經租房主的合法物權。

三大紀律最後一條是,一切繳獲要歸公,但經租房的地皮最後大都是官商勾結,私相轉售。

八大注意裏的 買賣要公平,借東西要還。
把人家業主的房產沒收,再高價賣出那裏有公平可言。
借東西要還,中 共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紅衛兵的不法行為不再發給業主,業主產權證被迫上繳,到最後還把業主的地皮賣掉,壓根兒就沒有想到要還。

 當年在井岡山雖然很早便看到他的革命隊伍裏存在的劣根性,並且提出了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去提醒他的革命隊伍。無奈他的革命幹部進城以後把他的提點很快便忘得一幹二淨,而且更百倍的變本加厲,不取群眾的一針一線,卻取群眾的房產。。
一個沒有監督的政府最後便發展到這麽離譜的地步,相信毛  主席也不願意看到這幫缺乏監管的幹部們的胡搞。

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1954年憲法笫十一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第十二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六條 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2008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廢止了`196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複的司法解釋。


2007
年,國家出台的一套物權法,保護私人財產和物業。給經租房的業主帶來了新的希望。
但有些既得利益者卻狡辯說物權法隻保護立法後07年以後的私人財產。不追溯以前。但綜觀整份物權法一個字都沒提過不保護07年以前的財產。其實物權法就是 井崗山時代,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規定的延伸,應該可追朔到1929年才對。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會主義改造,及19581966文化大革命,業主的房產被經租,和被迫交出,這段時間的物權更應被保護。否則19662007的物權也不能被保護,或是人大應再補充立法說明那段時期該保護,那段時期不受保護。

說白了就是現在的房產大都是特權階級擁有,所以要保護。以前的房產大都是一般老百姓擁有所以便不用保護。說物權法其實是“特權法”不為過。

那個物權法正是說明一個事實,在中 共的政權下
同一世界,同一法律,同是房主,不同權利。

中國政府於201196日發布《中國的和平發展》白皮書,重新界定中國核心利益的範圍。

白皮書中提出的6大國家核心利益包括,國家主權、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國家統一、中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政治製度和社會大局穩定,以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其中“中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政治製度和社會大局穩定”,以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這兩項是首次被正式宣布為中國的核心利益。


中國憲法也硧立了保護私有財產的製度-----即是說保護經租房主的產權是中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政治製度也應算是國家的核心利益,應予保護。哪些把私人房產搶奪賣給開發商的行為同樣違反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也就是違反國家政治製度即國家核心利益,應予取諦。

哪些不依憲法動轍將人民房產搶奪和拆遷的行為也是做成社會大局的不穩定的主要原因,觸動了國家核心利益,應立即停止。

如果國家對建設部侵害國家核心利益的行為充耳不聞,這說明所謂保護國家核心利益隻是保護少數核心人物的利益,不是廣大人民的利益。

 

後記:私房業主與房管部門簽訂的是經租申請書,房屋所有權並沒有轉移給國家。社會主義改造實際對私有經租房屋改造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私房業主收取的是20%——40%的房租而不是贖買金,真正的贖買手續並沒有進行,產權證由房主自己保管。直到1966年“文革”無政府時期,產權證被迫上交。直至現在,“經租房”房主沒有經過任何法律手續將產權轉移給任何人或國家房屋管理部門。”

 

 

呂不言韋

QQ六二五四五六八六五

電郵 625456865@qq.com   thomasleung711@gmail.com

625456865@qq.com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